1、。甲方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风电场道路、基础、平台、风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合同协议甲 方: 乙 方: (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商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对该项目的投标。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合同条件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招标书(包括澄清文件);(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a.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b.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7)投标书(包括澄清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
2、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次序在前者为准。2.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价格为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包死总价,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本合同总价不得调整。3.承包商项目经理 4.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及现行规范规定的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满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分部、分项工程合格,单位工程优良。5.承包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6.业主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商应按照监理人或业主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8.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合同
3、双方各执三份。9.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字页: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或委托代表:经 办 人:经 办 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税 号:税 号: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邮 编:邮 编:合同条件1.定义及解释1.1 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 “业主”指“甲方”,包括其他受让人。1.1.2. “承包商”指乙方,不包括其他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1.1.3. “
4、图纸”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提供和认可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以及由现场实际变更而提供的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1.1.4. “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1.1.5.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10.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1.1.6.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1.1.7.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报价明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
5、议中的其它文件。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1.1.9.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完整的工程量清单。1.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报价的建议书。1.1.11. “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1.1.12. “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1.1.13.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监理人或业主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14.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完工并通
6、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时间。1.1.15.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的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16. “项目完成”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1.1.17. “提留金”指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1.1.18.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19.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1.1.20.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1.1.
7、21. “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1.1.22.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部工程。1.1.23.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1.1.24.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和补贴。1.1.25. “日”指日历日1.1.26.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27.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
8、印刷函件。1.1.28.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1.29. “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1.1.30. “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1.31. “单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一月的月份。1.1.32.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1.33. “单份单项设计变更”:指单张设计变更单中的单条变更。1.2 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
9、 注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1.5 通讯地址业主的通讯地址: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 2.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和接口:详见本合同附件H。3.转让和分包3.1.合同的转让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否则视同违约。业主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
10、给其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继承本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同意并给予配合。3.2.分包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若因技术要求需分包时,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商必须将其分包范围及分包商资质交业主审查批准。4.合同文件4.1语言和法律4.1.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4.1.2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4.1.3勘测设计和工程施工、竣工、保修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4.1.4业主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承包商应予以采纳,该规范、标准可以是非
11、汉语书写的相关规范。4.2文件的优先顺序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5.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5.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 套工程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相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业主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退还业主。5.2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上述的图纸、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完整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5.3施工图纸进度管理业主在本合同签署之后7日
12、内,应向承包商提供 套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图纸,如不能及时提供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协商推迟交付图纸的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交付时,业主可用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调整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5.4竣工图承包商应在项目竣工后25天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图原始资料两套,并编制两套完整的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工程量文件,然后一起移交。5.5补充图纸和指令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6.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6.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
13、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它物品。6.2施工进度和管理(详见本合同附件 B)6.3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详见本合同附件 C)6.4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另外,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6.5错误的通知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6.6其他6.6.1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开
14、具,格式和担保金额如合同附录的规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及工程移交后失效。6.6.2合同生效后,积极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6.6.3承包商应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程任务。6.6.4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熟悉施工图;参加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6.6.5编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6.6.6严格按施工图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安全、工艺和质量。6.6.7承包商负责保护由业主交付给承包商的控制桩。二级控制桩由承包商负责设置并保护,负责保护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负责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制作、安装及观测。6.6.
15、8工程质量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验。负责将重要施工方案报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备查。6.6.9承包商应认真组织供应工程所用材料,不得影响施工质量和工期。6.6.10及时提供计划、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及进度款结算报表。6.6.11施工现场的水、电及承包商所需的施工道路均由承包商自行维护。施工所需固定水源、电源由承包商提供。6.6.12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记录、试验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编制竣工图纸、资料,报告待竣工时一并移交业主。6.6.13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等,各阶段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竣工后,均应清理现场,做到工程项目和场地同时验收。6.6.14承
16、包商应制定出各种确保安全、工期、质量和工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在开工前报业主备案。6.6.15消防、保卫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6.6.16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检测力量,积极配合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质监工作。对因施工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承包商必须无偿处理,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不得增加费用,业主有提出惩罚的权利。若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商定处理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定的质量问题,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要求,限期无偿返工,并保证总工期
17、不变。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施工质量通病。6.6.17在不违背合同条件原则下,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统一指挥和裁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否则造成工程损失,由承包商负相应经济责任。6.6.18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安全文明施工,设立专门的安监机构,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一切人身伤亡事故。若发生事故,承包商自理。对影响整个工程安全目标,业主有权提出惩罚的权利。6.6.19遵守业主有关工程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6.6.20承包商自行解决与地方关系的协调问题,但必须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处理地方关系的原则保持一致,以使整个工地处理地方关系方面的尺度、步调一致,避免各单位处理地方关系不一致引发地方矛盾
18、而影响本身及兄弟单位的正常施工。违反此规定造成自身损失的由自身负责,造成他人损失的,业主将酌情进行处罚。6.6.21承包商接受业主所委托办理工程相关手续。6.6.22承包商负责协调办理与其相关的一切施工手续,相关费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6.6.23承包商必须到地方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单位资质备案;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或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6.6.24风机基础在回填之前,业主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数量的基础进行强度和密实度检测。若合格,费用由业主承担;若不合格,承包商需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需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批准后执行,检测费用、补救措施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承包商无法采
19、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业主有权利将此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费用由承包商承担。6.6.25由于施工造成临时用地(除风机基础占地、箱变基础占地、升压站站内用地、永久性道路路基占地外的施工用地在本条均指临时用地)上植被及附着物等损坏的,承包商应负责恢复并承担费用。6.6.26承包商必须自己建立符合国家规范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砼搅拌站或购买商品混凝土,并必须采取泵车布料的方式进行基础混凝土的浇筑。6.6.27施工单位应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确保各工程节点的实现,若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完成工程节点,业主有权依情进行惩罚,并从合同节点付款中扣除。6.6.28 按照国家及
20、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复测、设计复核等工作,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标准。6.6.29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案、新材料、新结构等技术方案和突破现行标准规范的设计时,必须有充分的论证和工程实践,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6.6.30 按质量保证的要求,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的质量保证,施工单位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属施工单位的质保范围。6.6.31 服从现场作业面的调度,协调与其它专业工程交叉作业的关系,保障其它专业工程作业面不受本工程的影响。6.6.32 负责业主供应设备、材料的卸车、转运和保管、验收等工作。6.6.33 负责协调与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验收、启动等方案和手续,并配
21、合建设单位完成质监验收。6.6.34非业主原因造成的已完工工程或半成品工程等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进行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等风险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6.6.35为保证业主工期要求,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开辟不少于2个主吊装工作面,并投入足够的设备满足吊装施工需要。7.业主的责任和义务7.1.办理本工程设计施工范围内的征地、租地等工作,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并负责所征(或租)地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包括手续费、征地费(或租金)等。如业主未能按照完成以上相关手续,造成承包商误工或停工,工期相应顺延。7.2.业主负责协调、解决承包商与设计单位、设备厂家等之间存在的问题。7.3.检查督促施
22、工进度,确保各工程节点的实现。7.4.业主有权对承包商方案优化,降低工程造价。7.5.检查、督促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使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整齐、有序。 7.6.业主按照施工进度对承包商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进度款结算进行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承包商。 7.7.业主有权利检查、监督现场的施工程序、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对违章作业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施工或返工,并按业主有关规定给予处罚。8.承包商的违约8.1违约判定承包商违反合同规定即构成违约。本合同内容与其他施工单位存在争议时,承包商将无条件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接口问题的处理。承包商拒不执行业主指令,情节严重,业主可
23、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商承担。8.2承包商违约和补救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发生,应视为承包商违约:(1)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2)已不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合法理由的停工7天;(3)在承包商无任何合法理由延期的情况下,如业主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同意的必要的措施,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但无权要求业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业主发出指令后七(7)天内,未遵照执行并按本工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合理加快工程进度;(4)未能按合同规定清除不合格品;(5)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
24、超过七(7)天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不采取措施;(6)因为承包商自己的原因,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使按本合同的要求按期完成合同,业主将蒙受损失;(7)违反合同有关分包的规定,且无视监理工程师和/或业主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7天仍不改正;(8)逾期完成工程施工(包括逾期完成工程施工中途节点)超过15天的。(9)承包商的其他违约行为。在承包商发生以上(1)、(2)、(3)、(5)、(6)、(7)、(8)条违约行为后,承包商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此时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业主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解除合同后合同解除,合同被业主单方解除后,业主可以立即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退出现场。业主可自
25、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该等情况下,承包商应向业主返还业主已提前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同时,承包商除按合同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向业主全面、及时地赔偿因该等违约而给业主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因更换新的承包商而产生的所有额外支出的费用以及业主的预期利润损失等与该等违约有关的一切直接的和/或间接的损失。8.3在没收日进行的估价根据本合同第8.2.条“承包商违约和补救”条款的规定进驻和退出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证明:(1)在上述进驻和退出现场时,承包商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应得到的款额。(2)未用或已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商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价值(如有时
26、)。8.4没收后的付款根据本合同第8.2.条“承包商违约和补救”条款的规定进驻和退出现场后,承包商仅可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承包商已合格完成的工作量并扣除了业主应得金额之后的金额。如果业主应得金额超过应支付给承包商已完工作金额,此超出部分视为承包商欠业主的债务而应及时偿还。8.5协议利益转让给业主根据本合同第8.2.条“承包商违约和补救”条款的规定进驻和退出后,如果监理工程师指示,而且法律许可,承包商应将其为本合同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工程施工、提供材料、货物、服务等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9.业主违约9.1在第23条“合同价格确定及支付”规定的应当付款的时间期满后,如果业主拖欠按本合同
27、的规定到期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额,且在到期日后28天内仍未作出付款,该被拖欠的款额将按所欠天数逐日按逾期付款利率累计利息;9.2业主未按期付款暂停或终止如果业主意识到其无法在某笔付款到期日向承包商支付该款项,业主应提前通知承包商。如果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到期无争议款项,且这种情况在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了十四(14)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发出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七(7)天后,暂停履行本合同并向业主提出范围变更申请,要求业主支付该笔金额另加逾期利息并进行担保的完工日调整。如果此类不付款情况再持续二十八(28)天,承包商可在向业主发出终止通知(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十四(14)天后终止
28、本合同。如果没有按期付款是由于存在实在的争议,则承包商无权终止本合同,而适用本合同第24条“争议的解决”。9.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根据第9.2条“业主违约”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满21天之后,承包商可以从工地撤离所有他带至工地的设备。9.4终止后的付款如果合同因第9.2条“业主违约”而终止,则业主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总价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即将交付承包商的或承包商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2)考虑已完工程比例,承包商将设备运回目
29、的地的合理费用。(3)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本工程施工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但业主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在合同终止日之前,按合同规定可由业主向承包商收回的任何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10.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10.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10.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附件A监理工程师工作范围”规定的职责。10.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
30、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10.2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10.3.条款中的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的权力。10.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须经业主书面许可,承包商收到业主这一授权通知后方能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
31、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也不减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10.4书面指令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为书面形式,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
32、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0.5更换监理工程师业主有权更换监理工程师,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得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10.6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立即被替换。11.承包商代表和雇员11.1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将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名单及简历在本合同生效前,书面发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该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
33、商应作出详细说明),并经过业主确认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撤换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否则,更换项目经理处罚人民币20万元/人次,更换技术人员处罚人民币5万元/人次。只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
34、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表。11.2承包商的雇员承包商应满足本合同“附件C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的要求,并在工地上提供:(1)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2)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术工人;(3)劳务人员的工种、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适应。11.3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或/及监
35、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11.4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11.5承包商保险在不减少任何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业主购买保险详见合同附件M),并保持该等保险的持续有效。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
36、商或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并承担一切间接和直接后果。11.6因承包商人员变动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12.周边环境障碍处理12.1避免对道路的损坏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12.2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由于承包商责任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而造成的任何桥梁或道路的损坏,由
37、承包商对桥梁进行加固或更换改善其任何道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或对任何相关利益单位和/或个人造成的损失和产生争议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商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12.3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存放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2.4竣工时的现场清理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
38、时工程清除、移走,交付这部分工程以使工地保持清洁,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否则,业主将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商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保留在业主现场代表指定的位置。13.施工现场管理13.1承包商应服从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13.1.1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业主安排,并履行报批手续。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
39、洪要求。13.1.2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13.1.3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3.1.4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13.1.5组合场地、施工作业区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13.1.6场区及施工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
40、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13.1.7不准随意在设备基础、结构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13.1.8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13.1.9施工区域范围内交工时,必须清除工程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13.1.10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业主后,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拆除、清理施工区和生活区临建,并恢复土地原貌达到业主满意。13.2工地规则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安全防卫;工程安全;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
41、便,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消防安全;工地出入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声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13.3防止不法行为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侵害或破坏。13.4文物、化石处理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和有
42、关部门并将上述财产予以保护或/和上缴。13.5承包商自行解决生产、生活用水、电的连接,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13.6交通和毗邻财产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A.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14.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管理14.1材料、设备14.1.1承包商所采购的主要(特种)材料,应事先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否则承包商应负由此可能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业主对施工材料有具体要求见附件
43、J。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或任何表态或任何要求,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14.1.2承包商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负责;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全新的、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材料。承包商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包括业主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拒收。14.1.3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外,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后方可采购。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拟选择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有否决权。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
44、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14.2样品费用承包商应承担提供其承包范围内按规定应该提供的全部试样的费用。14.3检验费用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a)所有按规范应作的常规检验项目;检验单位为经甲方确认、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c)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项目;(d)应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的试验,如果其怀疑得到证实的项目。否则相关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14.4验收移交使用及保修期详见本合同第20条“保修”条款中的规定。14.5工程质量管理与验
45、收14.5.1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的部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规定的条件;且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在工程经业主正式验收前均视为逾期完成施工。14.5.2业主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门,承包商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14.5.3本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以国家电力行业(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国电公司)、建筑行业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为依据,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进行补充。14.5.4质量验收等级的评定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14.5.5承包商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承包商内部三级验收,并配合和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四级验收。14.5.6承包商必须按原电力部颁发的“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14.5.7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14.5.8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承包商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处理合格,并应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