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_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租赁 “ ”项目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下简称“本租赁合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前,对本协议之所有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权利义务。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乙方亦有足够预见。双方均认为本协议已反映其真实意思。第1条 释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
2、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 项目:是指由甲方在 市开发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 街(路) 号,南临 街(路) 号,西临 街(路) 号,北临 街(路) 号。包括:大型商场(以下简称“购物中心”)、酒店、办公写字楼等1.3 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场地。该租赁场地并非具备独立的产权证明文件,仅由甲方参考乙方的需求及 项目的各项特性而向乙方指定的特定面积和位置之场地。1.4 租金:指甲方将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时,按约定金额向乙方收取的款项。1.5 租赁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的款项,它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而是
3、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 物业管理费:是指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方为维护购物中心的正常运作,而对 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绿化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店铺内空调费,由乙方按本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承担)等费用。1.7 水电费押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的款项,它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而是仅作为乙方按时交纳水电费的保证。1.8 装修押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的或者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用于装修保证的款项,以确保乙方按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装修。1.
4、9 制度与规定: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通告乙方知晓的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手册、管理规约等在内的与 项目(包括本合同项下商铺)使用、运营、管理、服务、收费等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同意甲方及/或商场物业管理方有权根据 项目的实际管理需要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并以修订后的 项目制度规定为准。1.10 公用事业费:指商铺因经营需要使用公用设施如水、电、气(如有)、电话(如有)而产生的等费用。1.11 其他费用:指乙方应支付给政府的各项费用(如垃圾清运费等)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除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外的费用。1.12 开业:指乙方按照其提交并经甲方和/或相关
5、政府管理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完成商铺装修(如须消防验收的,需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外观展示,对租赁场地的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外开门营业。1.13 起租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开始日,租金计算的起始日。1.14 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系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追偿赔偿而发生的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但不包括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1.15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正常工作之日,即扣除了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包括经政府调休后应正常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政府规定的固定和经调休的节假日之后的日历日。第2条 出租商铺2.1 甲方将位于在 市开发的
6、地产项目自编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3 该商铺的承租实际面积约为 平方米(自相邻店铺分隔墙中心线为界计算承租面积,该面积含店铺内建筑结构柱体),承租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该商铺建筑面积含 项目公共部分区域等面积的分摊),按照房地产面积测绘规范以最终实际测量的为准;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予以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2.4 面积误差:上述建筑面积与最终测量面积存在误差的,以最终测量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租金、管理费以及其他费。2.5 该商铺最终测量的面
7、积与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双方另行以补充协议确定。甲乙最后确定的该商铺建筑面积,在任何情况下作为双方履行本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相关协议的唯一面积数据及计算基准,双方不再就该商铺实际交付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及/或套内建筑面积作任何调整。第3条 商业用途3.1 该商铺作为乙方的 品牌 经营之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该商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或者改变经确定的商号/名称、品牌、类别、经营项目。如乙方擅自更改该商铺的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乙方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并对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因此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不得就该商铺的
8、投入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索赔。3.2 乙方明确该商铺的用途,且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该商铺用途变更的报批(如有)和二次消防申报手续,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资料)。3.3 乙方经营商品须取得合法授权,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商标、专利使用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3.4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3.5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如法律、法规要
9、求)等,甲方可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第4条 租赁期限及装修免租4.1 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租赁期限包含装修免租期。4.2 装修免租期共 天,自甲方交房之日开始计算,乙方应进场装修。在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租金,但仍须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免租期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相关公用事业费和其他费用。本合同的装修免租期仅只一次。4.3 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届满仍未能完成装修的,装修免租期不作顺延。从装修免租期届满的次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租
10、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提前完成装修开业的,则乙方从开业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4.4 若甲方商场整体统一开业日晚于装修免租期届满日的,乙方在甲方商场统一开业日未完成装修的,每迟延一日须向甲方支付_倍日租金直至该商铺开业为止;若乙方在甲方商场整体统一开业日后_日仍未完成装修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对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因此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不得就该商铺的装修投入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索赔。4.5 续约: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
11、承租,须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承租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续约。第5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5.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暂定交付日),具体交付日期由甲方另行于暂定交付日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双方书面确认该交付日期,并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乙方应当按甲方通知交付日期的一周内接受交付。如通知内没有特殊载明,则交付地点为 项目现场。5.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中交付标准之约定,向乙方交付本合同项下租赁场地。5.3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
12、接收义务立即完成。5.4 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5.5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商场的公共部分。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5.6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5.7 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8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 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5.9 若乙方原因,乙方
13、没有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一周内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该日起计算装修免租期。5.10 若乙方原因,乙方超过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11 商铺交付日迟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租赁起始日的,则第四条约定的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5.12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十八条中的规定。第6条 租金及费用6.1 租金6.1.1 固定租金。6.1.1.1 首个租赁年度
14、固定租金为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6.1.1.2 固定租金递增:固定租金递增率为 %,具体固定租金递增如下:(首年固定租金自起租日起计算,具体以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时间为准)首个年度固定(不满12个日历月)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含 天装修免租期),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已剔除 天装修免租期租金;第二个年固定度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15、年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第三个年度固定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第四个年度固定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第五个年度固定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6.1.2 营业额提成。当乙方的月营业额收入达到 万
16、元(含本数)以上时,乙方按月营业额的 %计提提成租金支付甲方。6.1.3 本合同的租金计收采取: ( )固定租金方式 ( )营业额提成方式( )固定租金+营业额提成(请用“”作选择)6.1.4 租金本着先交纳后使用的原则。(1)采取固定方式计收租金的,乙方按( )每月 ( )每三个月 ( )每六个月,请用“”作选择)交纳租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首期租金人民币(大写) (¥ 元)。以后每期租金在前个租金期限届满30天前交纳。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_支付违约金。(2)采取营业额提成方式计收租金的,乙方在每月开始_天前向甲方交纳额定租金人民币(大写) (¥ 元)。首月额
17、定租金人民币(大写) (¥ 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双方共同对乙方的营业额进行核对,然后按合同第6.1.2款约定计算出乙方当月应交纳的租金。如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大于应交纳租金,多出的部分直接计入下月乙方交纳的固定租金;如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小于应交纳租金的,少于的部分乙方应在3天内支付给甲方。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_支付违约金。(3)采取固定租金+营业额提成方式计收租金的,乙方按( )每月 ( )每三个月 ( )每六个月,请用“”作选择)交纳固定租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缴纳首期固定租金人民币(大写) (¥ 元)。在固定租金交纳档期结束后5日内,双方
18、共同对乙方对应档期的营业额进行核对,然后按合同第6.1.2款约定计算出甲方的提成额。计算后乙方应在3天内甲方交纳提成额。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_支付违约金。6.1.5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6.1.6 租金计算的起始日以免租装修期届满的次日为准。6.1.7 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基本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租金单价除以30天的得数,如合同提前终止,则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
19、的计算基数根据第6.1.2条所指确定的数额做出相应调整。6.1.8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租金后_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与收款金额一致的租赁发票。6.2 租赁保证金6.2.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个月的租金、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6.2.2 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甲方收到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后,应在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与收款金额一致的收款收据。6.2.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
20、,该多余部分自动折抵乙方应缴纳的其余月份基本租金,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_支付违约金。6.2.4 合同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之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6.2.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
21、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6.2.6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6.3 物业管理费6.3.1 乙方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大写) (¥ 元)。甲方有权因运作成本变化而统一调整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公用事业费以维持该购物中心之管理水准, 但以不违反政府有关
22、规定为限度。6.3.2 首月物业管理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支付,商铺交付后的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25日前支付下月管理费;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_支付违约金。6.3.3 首月物业管理费按整月(全月)缴交,实际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物业管理费计算为准,首月日物业管理费为商铺承租建筑面积乘以上述管理费收费标准除以_天的得数。乙方首月物业管理费多缴纳的部分(如有),则用作抵扣其余月份物业管理费之用。6.3.4 最后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
23、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物业物业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物业管理费为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乘以上述管理费收费标准除以30天的得数。6.3.5 物业管理费已包含甲方规定的购物中心统一营业时间内的公共区域空调使用费、公共区域清洁费和安保费、大楼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_止。乙方在正常供应时间外使用中央空调的,应单独向甲方支付中央空调使用费,标准由甲方另行提供。6.3.6 本条约定之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如乙方与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细则的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该物业管理服务细则为准。6.4 公用事业费:6.4.1 该商铺内若
24、需要使用水、电、气、电话、光纤等的,乙方须于起租日前向甲方申请开通各公用设施,并负责缴付相关之费用。6.4.2 商铺内使用的水、电,由乙方自费安表计量,每月末由双方共同抄表。乙方按抄表数加5%的损耗向甲方交纳水电费。6.4.3 商铺内使用水电费缴纳标准,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6.4.4 乙方在次月_日前向甲方交纳水电费。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交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_天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断水断电,直至乙方交清拖欠的水电费及违约金后才恢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6.4.5 商铺内使用的水电,若乙方未安表计量的,由甲方每月核定乙方的交费额。乙
25、方在接到甲方的交纳水电费通知后5天内付清通知的交费金额。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则按交费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_天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断水断电,直至乙方交清拖欠的水电费及违约金后才恢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6.4.6 乙方对甲方核算的水电费或通知交费金额有异议的,应在3天内书面告知甲方,但在异议期内乙方不得停止交纳水电费。甲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3天内予以答复,如异议成立的,则乙方多交水电费的部分,直接转入乙方下次应付水电费;乙方少交的,应在三天内补齐。乙方不补交的,甲方有权按照本条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6.4.7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应向甲方交纳水电费押金人民币(大写) (
26、¥ 元)。6.4.8 该商铺内使用天然气、电话、光纤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如因乙方未按期交纳而牵累甲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向相关部门结清拖欠费用并按拖欠金额的五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4.9 对乙方按照本合同应交纳的水电费,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按收取金额为乙方出具收款收据。6.5 其它费用6.5.1 政府税项:乙方须负责支付该租赁期内乙方所需缴付之所有政府税项。6.5.2 乙方须承担顾客使用信用卡结算而产生的手续费,依照银行收费标准支付。6.5.3 乙方发行的贵宾卡所产生的折扣,由乙方自行全额承担。6.6.4 乙方同意接受、使用甲方所发行的VI
27、P会员卡(折扣率为8.8折以内,其特殊产品系列另行约定)和各类优惠卡并承担相应的折扣金额。6.6.5 乙方按银行卡刷卡金额的 %承担银行手续费,按 %承担甲方购物卡手续费。6.5.6 乙方商铺接受甲方 购物中心的VIP卡进行积分,VIP顾客的返利及其他VIP活动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乙方每月需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月/作为甲方总体行销费,该费用应与租金一并支付。甲方有权因运作成本变化而统一调整总体行销费,且于调整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6.5.7 合同期内,该商铺内的收银只能租用甲方的POS收银机。乙方租用甲方的pos收银机 台,需支付POS收银机租借费人民币
28、 元/台/月,该费用与每次缴付租金时一并支付。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租用的POS收银机,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机器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如乙方在营业过程中,借故不使用甲方的POS收银机一经经核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差额金额两倍的违约金。6.6 收款账户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可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由收款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乙方出具发票或收据。甲方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如下: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收款账户,由甲方另行书面告知乙方。6.7
29、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6.8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因素,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6.9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第7条 商铺的装修及开业7.1 该商铺的装修期以本合同第4.2款约定装修免租期为准,从甲方交付房屋次日开始计算。7.2 乙方对该商铺装修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对装修二次消防进行申报,并消防主管
30、部门的意见对消防的设计和装修进行整改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如涉及商铺的使用用途发生改变的,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消防报审过程中,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协助义务。7.3 甲方提供给乙方该商铺之装修标准及设施状况,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特色进行专业装修,但不得破坏甲方原有之建筑结构、隐蔽工程和装修布置等。乙方自行装修、维保该商铺并自行承担一切因装修、维保所涉及的费用。租赁期间内,如乙方因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任何不便或损失,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如因乙方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相应赔偿。7.4 乙方如对该商铺添加隔墙、拆除隔墙或对商铺内部结
31、构改建时,事前须取得甲方许可和该商铺所在建筑的原设计单位的论证许可。该商铺所在建筑的原设计单位经论证同意添加或拆除隔墙或对商铺内结构改建时,乙方应自行按照法律、法规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建或备案。报建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报建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施工情况。7.5 该商铺在装修前已存在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等相关工程设备系统的,乙方在施工前过程中如涉及到对前述设备系统改造的,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施工平面图。经取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协助乙方相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7.6 乙方在装修前,需向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32、(¥ 元)。乙方只有在交纳装修保证金及装修方案取得甲方同意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开始装修,否则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装修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并由甲方确认没有造成损害的一个月后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因装修对该商铺或甲方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支付不足部分。装修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中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果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方缴纳的装修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时不得影响购物中心内其
33、他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7.7 装修期间,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装修区域的消防安全,落实安全责任,若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或装修施工方之疏忽而引致甲方或其他客户之损失,乙方必须予以赔偿。7.8 装修期间,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7.9 乙方签定本合同前已经对甲方提供的物业情况充分了解,所有涉及到消防验收的问题,由乙方完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7.10 施工完毕后,乙方应组织甲方、该商铺所在建筑的原设计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改建部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开业。乙方的开业日为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租开始日,本合同4.3另有约定除外。第8条
34、商铺修缮8.1 甲方按照附件三商户收铺设备、设施确认表上双方确定出租方交付的设施和设备,承担维修保养责任。乙方投资更新、改造或添置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保养。合同期间,乙方对商铺修缮应当遵守商场的相关管理及作业规定。8.2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属于甲方维修保养责任范围内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检修。如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8.3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
35、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8.3.1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8.3.2 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乙方有对上列设施使用不当,未尽爱护义务或不符合商场管理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将按乙方当月日租金收取乙方违约金,直至乙方整改完毕。8.4 租赁期间,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
36、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如乙方发现上述隐蔽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进行检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产生。8.5 租赁期间,甲方应自行或敦促物业管理公司尽最大努力保证 项目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8.6 租赁期间,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8.7 合同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
37、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8.8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8.9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8.9
38、.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8.9.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8.9.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气味、烟尘(周边商家或住户投诉整改的)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8.9.4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气味、烟尘(周边商家或住户投诉整改的)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
39、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员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第9条 商铺经营管理9.1 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该商铺,同时应就商品的销售、质量、价格、人员、售中以及售后服务等事宜服从甲方的管理。9.2 乙方在该商铺内陈列的各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或明码削价并统一使用由成都市物价局核准的价目牌。9.3 该商铺内各类商品零售价格的制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成都市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乙方提供之商品均以其所订价格出售,乙方须保证同一时期内,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在成都市其他购物中心、百货公司或零售店的销售价,否则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该项商品零售价格_倍之违约金。
40、9.4 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各类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成都市颁布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严禁乙方于购物中心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若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元,如支付上述违约金仍不能弥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9.5 乙方在该商铺的任何商铺橱窗或陈列柜必须符合甲方经营要求、适合该购物中心的风格和方式保持商品的陈列,并在收到甲方认为上述陈列将损害该购物中心的形象或定位的通知后,立即更改在该商铺的相关陈列、橱窗或其他商品陈列。9.6 该购物中心的商铺在开放于公众人士时,乙
41、方应保持该商铺的任何铺面橱窗及陈列柜连同商铺招牌亮灯,并准许甲方控制商铺橱窗、陈列柜及商铺招牌的电路。就16.5及16.6款而言,商铺橱窗应被视为包括用以展示商品或服务、直接面对外部或公共地方的该等物业之相关部分。9.7 乙方在该商铺内经营的各类商品,须按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出售的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它法律和经济责任。9.8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并标明正确使用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9.9 乙方可在该商铺内自行收取任何营业款项并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乙方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的统一发票及收据。9.1
42、0乙方如开展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时,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上述的销售业务。乙方应确保其产品及服务质量符合预售期间的承诺,且预售卡的有效期应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在本租赁合同终止前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预售卡信息;在租赁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与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顾客协商,妥善处理卡内余额的使用或退还事宜,如产生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包含但不限于生效判决确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甲方人员因处理相关事宜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9.11 乙方如开展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应在本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或在开展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之日前10日向甲方支付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自本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_日后,如无任何第三方提出主张、诉讼及其他责任的,甲方不计利息如数退还乙方所缴之上述保证金。9.12 乙方的商品、货品进场应在甲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