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_林地承包合同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 市 (县、区) 镇(乡) 村委 组(屯、队),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三)面积约 亩适宜种植林木地发包给乙方经营。乙方依合同取得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自行投资开发造林,也可引进外商合资开发造林。第二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甲方保证发包的林地为商品林业用地,甲方不得将已被政府确定为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划用地
2、的林地发包给乙方。在实地勾绘林地边界、面积时,由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共同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该林地是否符合造林用地标准和应扣减出不宜利用的小地类面积(主要是石头地和坟地等)。林地边界、范围勾绘好后,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要在图上签名盖章,同时计算出林地面积。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最后签字确认。勾绘林地面积的地形图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制的1:10000的地形图。第四条 (1)林地承包金以双方确认交地的实际面积计付。承包金每年每亩人民币 元整(¥ _),支付年限 年为一付。付款方式:由甲方本人或授权的领款人凭授权书及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与乙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并加盖手摸。(
3、2)支付方式:从本合同盖好村委、林业站、乡(镇)政府公章之日起 天内,乙方按初步勾图面积支付给甲方 承包金;余下承包金在完成造林后付清(若 个月未能完成造林的,按初步勾图面积 支付)。(3)从乙方支付第一次承包金给甲方之日起60天内,甲方必须将林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提供林地供乙方造林。如果甲方超出期限仍未清理林地上附着物的,则林地承包金从甲方清理完林地附着物后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第五条 乙方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款再投入造林。第六条 为了有效地经营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土地内原林道及从该土地至国(县)道的道路和体林业设施(包括防火林带)无条件保留供乙方无偿使用。同时,乙方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4、,可在该土地内开设林道、防火道、建设施工用房和其它有关设施。 第七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修建的道路或签订后修建的新道路,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如乙方需要修建承包地至国(县)道的道路而使用本合同承包以外的甲方土地时,甲方应无偿提供。乙方所修道路允许甲方无偿使用。第八条 甲方及甲方成员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内进行毁林开垦、放牧和野外用火活动;也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任何影响乙方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活动。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甲方群众如确需在承包土地内葬坟,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按实际占用面
5、积扣减相应的承包金。第九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林地权,属无任何争议,若该林地权属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权属纠纷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林木及财产被毁等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第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承包的土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土地上所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和林木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第十一条 乙方对承包土地上所营造之林木有权视林木状况及市场行情因素比原定采伐时间提前或延后1-2年采伐,承包金按实际年限支付。承包地上的林木采伐由乙方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及组织采伐。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自主将承包土
6、地进行转包、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及与他人合作经营,而不需要再征求甲方同意。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因承包土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妥善处理其它各种纵纷造成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收成林木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不支付承包金2、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上地承包经营权后,须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种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的土地承包金也不退还。但乙方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期限开发的除外。3、乙方违背本合同第四条款的约定,无正当理由并逾期六个月以上不交土地承包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己由乙方投资造林的,土地上的林木及资产
7、由乙方处置。4、甲方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都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作为附件:1、村民小组(屯、队)发包之林地地点、面积表(附件一),2、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发包的的村民集体决议(附件二)。3、林地原山界林权证书、附图的影印件或林地权属证明及附万分之一地形红线图红线图上盖上县林业局、镇政府、村委会章(附件三)。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合同不受机构撤并和人事变动影响,并由甲方主管部门和甲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林业局
8、签署意见并盖章。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范围内营造之活立木如未达经济轮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土地、林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延续到该轮伐期结束。甲方如有意继续对外发包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包权。第十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七分,乙方四份,甲方、甲方主管部门及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甲方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林地所在地乡(镇)林业站:(盖章) 年 月 日林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盖章)
9、年 月 日(附件)村民发包林地决议书本村就集体所有或经营的位于 的林地对外发包事宜召集户主会议,集体讨论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户主)通过,做出如下决议:一、将属于本集体的上述林地发包给 经营速生丰产林,林地承包期限 年(自林地承包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发包的林地四至范围具体地点按合同核定的1:10000地形标界为准,面积以勾绘或GPS(卫星地位仪)测量的林地面积为准。三、现村民代表授权 代表本村集体与 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在承包期内不管体制如何改变或人事变迁,其签字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村民代表或户主签名册(签名、手印)签名手印身份证号码签名手印身份证号码村民集体代表签字: 村委会盖章: 村委主任签字: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一)村民集体(小组、屯、队)发包林地地点、面积表 市 县(区) 镇(乡) 村委 组(屯、队)愿将以下林地发包给乙方( ),林地面积共 亩,使用年限为 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林地四至界线、面积以万分之一地形图上红线闭合线为准。经联社名称村民小组名称林地地名面积(亩)所属林班、小班附图号甲方村民代表(签字): 乙方:村委会(盖章)代表: 年 月 日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