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基坑围护施工合同项 目 名 称 : 项目建设地点 :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设计单位: 4. 工程现场条件:已完成“三通一平”, 临时用水、用电均可从甲方提供的用水用电点引接。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 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如下表所示:2. 根据甲方委托意图与国家现行规范对 基坑支护工程进
2、行设计。 按照“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所列的“主要工作量表”的全部内容,不含由于地下室扩大、基坑底板标高降低、后续地质资料提供后及现场开挖实际情况可能要做的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作量和支护措施的增加。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 1.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为施工图总价包干, 该包干价包设计及设计图纸、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水电、包施工措施费、包质量、包工期、包赶工措施费、包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误工及窝工补偿费、包风险、包环境保护、包施工期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现场二次搬运、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包工完场清、包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检查、包竣工资料整理、包验收合格、包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
3、。 2.本合同价款是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所提供的图纸后,由乙方根据施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实物工程量(图纸变更的项目及造价除外)、已考虑市场风险,并结合自身实力,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最终承诺合同价。 3. 本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总价,施工过程如发生设计变更,变更工程按如下原则计价: 、本合同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子目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本合同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子目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若本合同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由乙方在设计变更发生后3天内向甲
4、方报送合理的子目单价,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价5天内给予批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项目计价中材料单价的定价原则可参照与施工期同期的惠州工程造价信息 中信息价下浮10%。 、长沙工程造价信息 中没有的材料,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第四条、合同工期 1. 本工程总工期 个日历天,具体应随土方开挖工程而定。 2. 工期延误 (1)工期延误违约赔偿 如果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乙方必须办理书面工期签证后方能顺延工期,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2)工期调整 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影响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调整: a.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
5、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 b.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停工的; .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乙方就工期调整的缘由,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 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元整 (人民币金额小写: 元) ,其中设计费 元整(人民币金额小写: 元) ,基坑支护工程费 元整(人民币金额小写: 元)。 本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款为固定含税总价,工程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报给监理和现场甲方代表初检,初检合格,甲方
6、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3)本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毕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4)剩余合同总价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预留,保修金在基坑回填或者基坑支护工程完工三个月内一次付清(以时间先到为准)。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付款申请后20日内付清(不计利息); (5)每次付款,乙方需出具等额有效并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税务发票原件,若不按此要求出具所导致的付款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条款; 2.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预算书; 3. 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图纸; 5. 合
7、同履行中,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商或往来文件; 第七条、 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 1. 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并一次性通过验收。 2. 施工中必须满足且不仅限于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第八条、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在履行其职责方面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的乙方施工管理人员
8、,但替换的人员必须经甲方确认,并在一周内到岗。2.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 3. 当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乙方违约情节的轻重程度,在对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4.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签发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各项签证。 5. 甲方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总代表, 联系电话 ,对工程进行监督,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审查并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确认乙供材料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 6. 甲方委托 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行建设监理,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计划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实施及完成,乙方须服从甲方、监理
9、的指令和协调。 7. 甲方向乙方提供测量用控制点和现场地形图(标定地下室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 。 8.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各一个,乙方须安装计量仪表,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指派 为乙方驻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确保本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有足够的工作能力和资格担任相应的施工及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乙方现场代表及工程主要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遇特殊情况,经监理、甲方同意除外,否则,按每天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标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
10、,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意图和使用材料,如发现假冒伪劣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更换和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自负,并向甲方进行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 3. 乙方承诺对图纸上所有部位材料、规格、尺寸、施工工艺、构造做法等都已明确知道,能按照设计要求的效果完成所有工作。 4. 乙方进场2天内必须按总工期要求,精心编制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报监理、甲方审批后严格执行。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与监督。如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监理的赶工要求(例如增加机械设备及劳动力的
11、投入)并向监理、甲方提交赶工及施工安全的措施(方案),经监理、甲方批准后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当乙方进度无法满足总控进度计划要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接受甲方对其进行的索赔或违约责任的追究。 5. 乙方进驻工地范围,应严格服从甲方、监理方的管理。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对桩体造成损伤(坏)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补桩和补救措施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应的工期损失责任。 7.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8. 乙方自行承担自己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自行提供并承担其施工现场内所有的施工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施工现场必须满足惠州
12、市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在由乙方管理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试验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10. 乙方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或其他缺陷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报 告监理和甲方。 11. 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否则有责任接受甲方的索赔。无论监理方和甲方是否进行了 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 12. 严
13、格遵守甲方、监理有关现场(工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配合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加强工地现 场施工和人员管理,并承担违规而引起的经济处罚和因违规而被责令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13.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的事件发生,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乙方必须及时办理书面的工 期签证手续,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认可。 14. 乙方所占用的施工场地须严格按照监理和甲方指定的区域和时间使用,并负责对甲方提供的测量放线点 进行保护。 15.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16. 乙方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到工完场清并及时将施工垃圾 清理并
14、及时外运,如乙方不按此要求执行,甲方按500元/次的违约金标准,在对乙方的每笔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额。 17. 在合同终止前,如乙方未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 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1.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甲方要求,按“合格品”质量等级的基本要求进行材料采购。 2. 对于甲方认定厂家品牌的材料,就是甲方认定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指定进行采购供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也有权改变材料的品牌,新定材料的价格高于原定清单价格,甲方补差给乙方;新定价格低于原定价格,甲方在乙方承包价款
15、中扣除;新定价格等于原来价格,甲方不补不扣。甲方认定厂家品牌的材料以及改变材料厂家产地,不能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采购质量保证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免责。 3.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报送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资料。甲方认为该材料已经或者可能对工程质量、工期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有权更换材料,乙方不得拒绝,且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4. 严禁乙方采用非国家标准材料和私自代用材料。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和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甲方材料样板不符的产品,监理和甲方代表提出禁止使用的,乙方应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
16、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乙方若因自身原因需对甲方已确认的材料进行替代,不得降低档次标准,且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批,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相应扣除。 第十条、设计变更 1.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按设计变更施工。 如果设计变更所涉及的材料已经订货(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材料订货合同)或进场,造成乙方材料积压或浪费,乙方需书面报监理、甲方现场确认处理,办理相关手续,经甲方确认的,甲方承担其相关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
17、乙方返工,需要追加的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如果影响到关键工序,经甲方确认后,可以调整工期。 2.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相关部门批准。 3. 确定变更工期:发生设计变更后,如设计变更影响到关键工序的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要求,报甲方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工期变更,应于 5 天内通知乙方。如设计变更不影响关键工序的工期,则工期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检查和中间验收 1. 乙方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图纸、材料样板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安排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及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及甲方代表的要求进
18、行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3.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以及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监理单位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4.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单位不签字,视为监理单位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 无论甲方代表或监理单位是否参加验收,
19、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如对乙方工期造成影响的,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1. 乙方应按国家及省、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2. 乙方应遵守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
20、场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施工中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现场文明。工程竣工验收前及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4. 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做好清洁工作,达到验收要求。否则,由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清洁,费用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应遵从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清理垃圾、成品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 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前3天书面将竣工验收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意见进行整
21、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并在修改后及时书面提交再次验收的时间。 2. 甲方在乙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3. 竣工日期的认定:若一次性通过验收,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若需再次验收时,应为再次验收通过时的日期。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4套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电子文档)和竣工验收报告,同时甲方在验收通过后7天内组织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 5. 在工程移交后,乙方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乙方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
22、竣工使用状态,不保留任何设施。如乙方未在甲方或监理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乙方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将乙方的装备、剩余材料及乙方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的每笔付款内扣除。 6.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监理应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3天内向乙方发出整改指令,要求乙方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限期返工或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止。乙方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第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 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乙方应向监理提交
23、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7天内监理向甲方转报,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5天内审核竣工结算并将审核后的结算书返还给乙方。 (1)乙方同意甲方审核的结算书并签字盖章确认后20天内,甲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97%;(2)乙方不同意甲方审核的结算书,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审核的结算书20天内与甲方共同协商确认,并且在确认的结算书由乙方签字盖章后15天内,甲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97% ;(3)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在对乙方
24、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 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乙供材料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限期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内容。 3. 保修期限:到基坑回填但不超过一年。 4. 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总结算价款的3%在工程结算款中截留。甲方在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剩余工
25、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但并不免除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维修通知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如乙方不按时到场维修或维修达不到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乙方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6. 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有偿维修,只收取成本费。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7级以上的地震、12级以上的大风、持续降水3小时且降雨量为50 mm以上、40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等自然灾害(台风、降雨以及高
26、温天气的等级或数量以当地气象预报部门为准)。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监理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甲方和乙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工程本
27、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停缓建、退场 1. 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28、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2. 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无条件退场: 甲方及监理单位认为乙方现场管理混乱,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三次以上仍不进行纠正。 5. 退场规则 甲方签发退场指令后,乙方当天应停止
29、一切施工并无条件退场。甲乙双方当天对施工现场作全面的录像、拍摄,用以确定乙方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如乙方不予配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和监理方拍摄、录像的纪录为准; 甲方对乙方在退场前已完成的工作量按验收合格的成品数量及合同单价结算,甲方不承担乙方已施工的半成品及已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费用; 如乙方拒不执行退场指令或延缓退场,造成甲方指定的其他队伍无法按时进场完成后续装修工作,甲方将追究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任何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终止合同(单方面停工超过十天视为乙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
30、的毁约金。 2. 乙方如果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之工期完工,每延误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误期损失赔偿费,误期损失赔偿费总额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5%;如果乙方延误工期达到15天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因乙方欠薪导致其雇员直接向甲方讨
31、薪或游行、示威、闹事等有损甲方形象、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的,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和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所欠雇员工资并直接向雇员发放,同时乙方承担欠薪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十日内,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如乙方不能及时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并有权委托他人强行乙方撤出施工场地,乙方遗留在施工场地的材料和机械设备甲方有权按照废品处理,并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10%
32、支付甲方违约金。6. 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进行分包。一经发现,乙方应当立即改正并同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甲方认为情况严重,可立即解除合同,同时对乙方已完合格工程的结算价款按30下浮。7.乙方以停工方式要挟甲方对合同作出某种变更或让步,属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停工时间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天的违约金;乙方停工超过10天,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的部分按甲方审定的单价结算,工程量以甲方和监理单位计量结果为准;如有争议以双方认可的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对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价款
33、,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乙方承担。8.在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洽商、谈判、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如果乙方以任何非正当形式腐蚀甲方人员及监理人员,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按照本合同总价20%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并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9.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赔偿,甲方有权从未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付清。第十八条、争议 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
34、已完工程: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发生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任何一方依据本条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十九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
35、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乙方装备和 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附则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 除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外,甲、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至保修期满尾款支付 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 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条款中的“天”未经特别注明的,均指“日历天”。 5、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件2.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 (以下无正文)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