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XXX 大学南校区XXX球场地下停车场项目委托人:XXX大学监理人: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XXX大学监理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 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1. 工程名称:XXX大学南校区 XXX球场地下停车场项目2. 工程地点: 广东省 xxx 市 xxx 大学南校区3.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33100.4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28.44平方米,
2、 地下建筑面积32722平方米4. 工程总投资:约1.5亿元。二、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三、合同文件组成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协议书;2. 中标函或委托书;3. 监理投标函;4. 通用条件;5. 专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7.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 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通用条件第3点中的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 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点中注明 的期限、
3、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五、签约酬金以11276.66万元为暂定计费额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监理服务收 费基价暂定为万元,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乘以相应调整系数,乘以中标费率作为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调整系数为 :专业调整系数为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 ;高程调整系数为1.0。中标费率:%监理酬金(大写):(小写):元六、服务期限本合同附录 A中约定的服务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之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完成。七、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X本合同双方约定 在签订之日 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拾 本
4、,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捌本,监理人执贰本。委托人:(签章)XXX大学地址:XXX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邮编:XXX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邮编:XXX电话:电话:XXX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定义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 程。1.1.2 “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 的受让人。1.1.3 “监理人” 是指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 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 受让人。
5、1.1.4 “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 三方。1.1.5 “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附录 A 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 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1.1.6 “正常服务”是指在附录 A 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1.1.7 “附加服务”是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 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因非监理人原因增加的工作量或 工作时间。1.1.8 “工程监理”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 进 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 理。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
6、A中约定。1.1.9 “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 采购监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 A中约定。1.1.10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 构。1.1.11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全面负责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1.1.13 “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4 “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
7、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15 “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1.1.16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包括合同文件、 信件、 电报、传真等。解释1.2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 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1.2.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 间产生含糊或歧义, 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 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 A;(4)通
8、用条件;(5)中标函或委托书;(6)投标函。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条件中 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范围按附录 A 中的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 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
9、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 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 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
10、料、 构配件、 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 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 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 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 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
11、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
12、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2.3.2 在服务期限内,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以保证服务工 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 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 理工程师须提前 7 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2.3.3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2.4 认真履行职责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 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严格按法 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2.
13、4.1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 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监理 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 再与委托人、 承包人协商确定。 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 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 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4.3 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 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 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2.4.4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
14、员工作不力, 监理人应要求承包 人调换有关人员。2.5 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报告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 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 时间和份数向委 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 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任何设备、设施和物品。3. 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将监理人、 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并在委托人与 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
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 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人员、 设备、设施和 物品等。3.3.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履 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 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 应提 前 7 日书面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指令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 应首先向监
16、理人提出。3.6 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的答复。3.7 支付委托人应按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责任与保险4.1 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实 施监督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4.1.2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 不按规定检查或因工作过失,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 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受损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比率 赔偿
17、金累计数额不超过监理人的服务收费金额总额(扣除税金)。4.1.3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 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该索赔引 起的费用。4.1.4 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 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1.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 责任。4.2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 如果委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 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 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4.2.2
18、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经济 损失,委托人应予以赔偿或补偿。4.2.3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 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 用。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 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
19、金额。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 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
20、,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监理工 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 合同生效后, 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 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除不可抗力外,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 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用 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 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 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
21、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 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 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 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 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合同或 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
22、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 除依法可以 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 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 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
23、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委托人应通知监理 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 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但监理 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 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 仍
24、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 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 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 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 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 清理、 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 仍然有效。6.4 合同终止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
25、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3)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7. 其他7.1 法律法规的调整或补充协议书签订后, 与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的颁 布及修改,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的变化,需进行相 应调整。7.2 转让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7.3 分包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监理人不得将合同约定履行的任何部分服务工作 进行分包。7.4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由委托人支付。 专 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7.5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 相关专家等
26、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7.6 守法诚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 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损害对方的利益。7.7 利益冲突 监理人及其员工不得接受与服务工程第三方的任何经济利益。监理人不 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8 保密 合同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第三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7.9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 并在送达到合同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 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7.10 版权监理人对于其编制的服务文件拥有版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监
27、理及相关服务的资料, 如果在合 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二年内出版, 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专用条件中另有约 定的除外。8. 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任何争议。8.2 调解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间内解决合同争议时, 应 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8.3 最终解决双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直接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时, 汉语 语言应为解释和说明本 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1.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为:建设工程 监
28、理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部、省和地方的有关 法律和法规。2. 监理人的义务2.1 本合同委托的服务为:(1)监理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 约束,监理人对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 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 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应根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负相应的责任。(2)监理人将对其派驻的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 并 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3)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 14 日内向委托人提 供针对本工作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 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
29、监理工作。 如委托人要求 监理人对监理规划 等进行调整, 监理人必须在 5 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 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 监理人须于每月底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当月监理工作情 况。(4)在工程设计与深化阶段,监理人需完成以下工作: 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 参与设计方案的比选工作, 促进方案 优化设计; 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设计进度控制。 核查设计力量是否切实保障, 项目工作计划是否切实执 行; 协助委托人审核工程概算, 控制工程投资。 工程初设概算投资一般应控 制在可研阶段投资估算范围之内, 如果突破概算投资, 最多不超出可研阶段投资 估算 10; 设计质
30、量控制, 审核工程项目设计图纸, 审查设计成果文件, 必要时抽 查设计计算书,提出设计监理审查报告;(5)在工程招标阶段,监理人需完成以下工作: 协助委托人划分招标标段和确定工作界面,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意见; 协助委托人编制和审查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协助委托人对工程量清单 进行审查; 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6)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施工前期的有关手续, 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 退场、综合管线平衡、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工作,直至具备施工条件。(7)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 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 并 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
31、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 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8)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内, 监理人在本合同工程中, 对工程质量、 安全、 造价与进度进行控制管理工作,并及时办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手续。9)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 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日期、改变技术标准、 改变重大施工方案、 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 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 报委托 人批准。(10) 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委托人和政府监督的 多级管理体制。 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 由承包 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
32、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根据本施工监理合同规定 负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委托 人在事后的否定。(11) 监理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行业通常 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 并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 使用适当的先进技 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施工合同中服务有关的事宜,监 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充分履行其监理职责。在监理过程中,包括但 不限于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质量认定等有关工程监理问题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 时,可先行协商, 最终以委托人的处理意见为准。 监理人在与施工承包人的交往 中应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
33、益,力争使合同施工监理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12) 监理人的工作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履行,不得推托或耽误,如果引起 工期延误,必须根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负相应的责任。(13) 对于委托人及施工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 3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明确处 理意见并书面报告委托人。(14) 监理人应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 财产的有关保险, 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 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 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 人应该尽一切努力, 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
34、人的责任、 第三方的责任以及 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15) 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及施工进度计划, 并监督检查及实施; 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参与技术 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16) 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17) 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 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核查施 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18) 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
35、、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 定。如发现不实之处, 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 ( 并指定化验单位 ) ,防 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 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9)审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投标文件 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 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 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 方负担。(20)审核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核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 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21)重大的设计修改,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还须征得委
36、托人同意,并由 设计人进行修改。(22)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和定额要求,负责现场技术经济签证,初步审核 承包人申报的签证、变更预算,控制建造成本。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申请、 工程索赔真实性、下月工程款计划书及现金流量表;每月提供工程投资(造价) 控制汇总资料,其内容应包括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因素引起的造价变化, 对比合同价的投资偏差与纠偏分析,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事件的分析等。 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进度款申请后 3 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并报委托人。(23)根据合同的规定,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并申报委托人。工程竣工 后,按施工合同的要求, 审查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结算价的准确性, 确保审 核后的
37、结算价与委托人最终审定的结算价误差不超过 5%,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承 包单位的有关结算核对与纠纷。(24)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 速采取措施, 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 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恢复施 工生产。(25)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 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负责组织初验, 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专业和综合验收。(26)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 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或授权代表归档。(27)协助、主持、调查工程中出现的质
38、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 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28) 巡查工程状况, 鉴定质量问题责任, 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29) 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 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30)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 设置相应的现场监理架构, 并报委托人备案。 当委托人发现某监理人员不称职而要求更换或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而调整监理 人员时,监理人都须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备案。(31)监理人与跟踪审计单位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 达成一致,应提交委托人处理。(32)工程竣工时,向委托人提交本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总结根据监理合 同履行情况,对项目的方案、投资估算、设计、工程发包、工程
39、施工、进度、安 全、投资、资料、综合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全方位工作分析总结,并提 出合理建议给委托人日后参考。(33)工程竣工后 30 天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全过程资料一式三套, 资料必须符合委托人档案部门的要求。2.3 总监理工程师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主要人员名单。(另 附)2.4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 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 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理 工程师及本项目的监理人员须提前 7 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 换。2.5
40、双方约定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包括监理规划一份、监理月报每 月一份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专项报告。3. 委托人的义务3.4 委托人的代表是。3.6 委托人应当在 五 天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 事宜作出书面决定。4. 违约责任除本合同通用条件约定外,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在施工监理工作中失职, 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累计赔偿额不超过施工监理报酬总数(扣 除税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 (应收监理酬金万元/11276.66万元)(扣除税金)4.1 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限期改正。 监理人未履行或
41、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 委托人 有权提出书面警告, 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每一次限期改 正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 500 元。(2)一般违约责任。 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 必须 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 次。(3)严重违约责任。 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 必须 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 次。(4)部分解除合同。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并送达监理人 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 7 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 14 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 所交接资料必须完
42、整。 监理人 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 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 委托人有权 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 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 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 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 委 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 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5)解除合同。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送达监理人后, 本合 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 7 日内停止全部工作, 14 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 作
43、和有关资料的移交, 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 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 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 不完整的, 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 设备和其他物件, 处理费用由监 理人承担, 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 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 偿有关损失。 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 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 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赔偿损失。4.2 每三次限期改正责任需要另外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每三次一般违约 责任需要另外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 委托人
44、有权单方 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4.3 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 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监理人的监 理费中直接抵扣。4.4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 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 指明其未能履约 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4.5 为保证本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 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 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处理。4.6 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 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
45、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 3 日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 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 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 同时将要求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 次;如 果监理人拒不配合, 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监理人应承 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委托人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 3 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 主要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 或到位后又离开, 造成该岗位空缺, 委托人一旦发 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 设备限期到位, 部分主
46、要监理人员因 客观原因未能到场, 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 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 未 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 次,直至解除合同,委托人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7 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专业监理工程师, 必须事先征得 委托人书面同意, 且调换的人员综合素质不能低于前者。 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专业监理工程师, 除必须限期改正外, 每 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期限内未进行改正的, 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 师罚款 20万元,其余人员每人罚款 3 万元。4.8 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
47、师及项目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及工作天内 必须驻场,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及不驻场者, 每监理人每次或每天应当承担 限期改正责任 1 次。4.9 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无合理原 因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4.10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 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 托人报告, 被委托人发现后, 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 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 责任 1 次。4.11 工程施工承包人未按投标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 理人对此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 除必须限期改正外,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 次。4.12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 进场的材料, 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 送检,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责 任 1 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 每出现 3 次,监 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钢筋、 商品混凝土、 预拌砂 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