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合同(DOC 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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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监 理 合 同项目委托人(全称):项目监理人 (全称):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项目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项目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建设项目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建设项目概况1.1建设项目名称:1.2建设项目地点:1.3建设项目内容:建设监理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资金来源:2、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协议书;(2) 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

2、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会议纪要、函件、传真、电子邮件;(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 招标文件及附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 投标文件及附件;(10) 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同意,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3、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4、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终止。5、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6、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本工程监理服

3、务收费基准价下浮 * %(即中标费率),依据预计工程投资*万元为计费基数,据此计算出本工程监理费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中标费率为固定费率,任何情况都不予调整。本合同监理费结算价将以本工程的竣工结算价(经审计)作为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计算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注:专业调整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 ,高程调整系数为1.0 。依据监理招标中标费率计算的监理

4、费已包括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工程监理服务的所有费用。7、本项目建监理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监理工作。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 1、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捌 份,委托人执 肆 份,监理人执 肆 份,副本与正本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合同订立时间: * 年 * 月 * 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公章) 乙方

5、: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

6、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天开始到下个月相应日期的

7、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以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

8、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

9、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10、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

11、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

12、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13、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可以向监理机构提出,再汇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

14、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赔偿除外。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

15、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

16、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是否应予延长,由委托人确定。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

17、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

18、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逾期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48小时

19、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

20、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和与本工程相关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与本工程相关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名词和用语(1) “工程”: (2) “委托人”: (3) “监理人”: (4) “总监理工程师”: 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证书编号:岗位证书号:(5) “承包人”: 第二条本

21、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及*省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合同。第四条监理人的义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义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监理人应该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范围: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即质量安全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监理工作内容:1. 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

22、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2.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4.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5.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承包人工程中期付款申请;6.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7.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8.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时、常驻现场,对施工全过程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对承

23、包人未按要求施工的情况及时提出和指正并将该情况及时报委托人;9.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L0.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1.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凋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1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13.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14.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5.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16.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7.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

24、、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18.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9.签发最终支付证书。20、开展与监理工作义务、监理范围、监理工作职能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本工程无监理预付款。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提供工程资料: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1)设计施工图纸(与施工图相关的标准图集由监理人自行准备);(2)工程立项相关资料;(3)委托人与承建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人与承建商确认的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4)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资料。2.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

25、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确认类3天以内;批准类7天以内;决策类14天以内。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如下:办公所需的各类交通工具、计算机、各类辅助办公用具以及本工程所需的各类监测仪器、检测仪器 。监理人自备设施的费用已包括在监理费用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2)监理人无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7)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26、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7天向委托人申请且获得委托人书面批准认可,否则委托人将有权与监理人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周)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对签证的数量进行核对,业主有权对经监理人核对的签证检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

27、,不承担责任(监理人未按要求及时履行监理义务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保证金),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若因监理人违约,委托人解除与监理人合同关系的情况除外)。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守约方解除违约方合同关系的可以免除责任)。若因监理人违约,经委托人书面下达合同解除通知(或函)后,委托人即解除与监理人合同关系,双方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监理人违约,双方解除合同

28、关系的,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或答复理由不当),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或函),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的报酬:1、正常的监理工作,按照合同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服务费,当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2、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2.1合同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暂定监理酬金的10%;2.2基础工程完工后十日内支付暂定监理酬金的10

29、;2.3主体工程断水后十日内支付暂定监理酬金的102.4室内装修完成一半后十日内支付暂定监理酬金的20;2.5室内装修全部完成后十日内支付暂定监理酬金的20;2.6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暂定监理酬金的10;2.7本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2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时的监理费的95%(工程结算时的监理费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相关部门审计的本工程结算价款为计费基数计算出的监理费金额投标下浮比例)。2.8 工程保修期满后2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2.9 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释放履约保函。3、委托人在委托监

30、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的,双方可协商额外工作或附加工作服务费,除此以外,委托人无须支付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服务费。4、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报酬:本工程监理服务期24个月,自监理人进场并签署开工报告之日起计算监理服务期。非监理人原因(不可预见原因除外)造成施工工期延长超过4个月以上的,除正常监理费外追加监理报酬按以下计算:追加监理报酬金额为:工期延长在4个月以内,费用不增加。工期延长超过4个月的部分,按每月*元(壹拾伍万玖仟元整)计算监理服务费(工期延长超过4个月的部分不足20天时不计算服务费,超过20天不足一个月时计算一个月的服务费) 第五

31、十条 其它特别条款(此条款与以上其它条款有冲突时,以此条款为准)50.1实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制度。乙方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项目竣工后才能退还。50.2 违约责任乙方违约责任:50.2.1 乙方责任而导致甲方解除本监理合同的,乙方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支付甲方合同解除违约金。合同解除违约金计算方式:本合同暂定监理费总额*30%。同时,乙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0.2.2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监理工作月(周)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的,出现第一次该情况,监理人支付委托人违约金5000元,若出现第二次该情况,将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且

32、委托人有权与监理人解除合同关系,违约金从其监理合同总价款中扣除。若甲方解除合同,按50.2.1条执行。50.2.3若甲方发现乙方对本工程签证的数量、金额核对不实,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就每一个核对错误支付甲方违约金5000元,且甲方有权与监理人解除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按50.2.1条执行。50.2.4 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有间接责任时,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中标费率(扣除税金)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有直接责任时,监理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赔偿(不包含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和赔偿)。50.2.5 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未认真履监理义务,不认真

33、工作,不按时到现场,经委托人发现,第一次,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若出现第二次该情况,将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且发包人有权与监理人解除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按50.2.1条执行。若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每发现一次该情况则监理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元。甲方可直接扣减监理费用于抵减违约金。50.2.6 甲方认为乙方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乙方应进行人员调整。人员调整后仍然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按50.2.1条执行。50.2.7 若施工中乙方应该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施工问题导致返工,甲方可对乙方每次处以1000-2000元罚金,并要求乙方按50.2.4条赔偿甲方那个损失。罚金和赔偿金可在监理报酬中扣除,并进入监理费结算。50.2.8 监理过程中,乙方未按监理工作内容开展工作,经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按50.2.1条执行。50.2.9 若因监理人违约,无论双方合同解除与否,监理人所交纳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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