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采合同书甲方:乙方:甲方为规范生产、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本着科学管理原则,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矿区内矿体开拓及采矿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承采范围:第二条 承采项目:1、 乙方承采范围内的井工开采。2、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基建、井建、开拓工程、穿脉巷道、沿脉巷道、行人天井、通风井采准工程、采矿工程项目等全部生产系统。第三条 承采价格:矿石承采价格为 元吨,其中矿石数量以扣杂后的矿石净吨数为准。该价格为承采大包的综合单价,涵概了基建、开拓工程投入、采掘生产费用、辅助生产费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的投资、安装维护及摊销、保险、利润、税金及合同
2、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第四条 质量指标:1、 乙方应严格按正规采矿方法或甲方技术人员认可的采矿方法开采,乙方开采需满足采矿回采率85%以上,贫化率15%以下,损失率小于5%,出矿品位以井下圈定与地表测试相结合确定各井口出矿品位以作考核指标。(细则另定)2、 乙方应保证所完成的掘进工程项目质量,其断面尺寸、形状、支护、设备安装等必须按照国家井巷施工及验收规范、设备安装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负责工业场地的征用及场区总电源供给,以及协调好外部环境。2、 负责协调公安部门提供矿山开采用火工材料的供应,为各矿点指派工作人员,负责火工材料的计划、支领、使用、管理
3、。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3、 从井口料场装运乙方所采全部合格铁矿石,按合同约定价格及时间支付乙方矿石款。4、 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法规及企业需要对乙方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乙方掘进、采矿进行监督,如发现在开采过程中乙方存在重大欺骗、不负责任、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乙方赔偿损失。5、 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主产品以外的副产品享有所有权及处置权,并无需为此副产品向乙方支付费用,确需支付的,双方另行协商。6、 甲方派技术人员定期检查矿山生产工作,包括:安全、工程质量、进度情况。7、 为乙方的正常生产提供外部条件,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产,根据停产时间给乙方予以适当的补偿或协商解决。(国家政策调
4、整、变化除外)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 按照国家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正规设计,正规施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安全评价,确保安全生产。2、 自行投入采矿生产所需设备,生产所需的所有原材料,并支付人工费、电费、火工材料费等相关费用。3、 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50万元整(大写五十万元整),双方合作结束时,乙方有权收回剩余款项。4、 有权自行招用采矿人员,向甲方如实提供其个人信息。其工资及保险由乙方支付,无正当理由不许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乙方如更换采矿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5、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建设方案、开拓
5、、回采方案必须交甲方审定,审定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按照国家井巷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中途变更设计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6、 爱护并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生产设施,并负责维修与保养,相关费用自行承担。7、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任务(不可抗力除外),及时向甲方通报生产情况,承采权严禁转包或转租他人。8、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9、 乙方应负责将矿石提升到地表料场,负有看管、维护责任。10、 不准越界开采。第七条 奖惩措施1、 乙方所采铁矿石必须全部交给甲方,不得盗卖他人,若发现外运、外卖,处罚如下:第一次,罚款十万元;
6、第二次,罚款三十万元;发现第三次,罚没所有风险抵押金,并收回承采权,解除承采合同。2、 甲方根据各矿井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按月下达生产作业任务书,乙方必须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杜绝短期行为,确保稳产、高产。若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将按照生产任务协议书约定方式进行处罚。3、 甲方装运矿石时对矿堆进行综合取样,出矿品位若低于核定的考核指标,则每降低一个品位,该批次矿石单价降低5元/吨。若品位低于20%,甲方有权不付矿石款另行处理。4、 甲方技术部定期核实各井口的采矿回采率,贫化率、损失率,根据超标标情况罚款200010000元。5、 生产进入正常后依据生产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
7、制定相应的奖罚机制。第八条 安全及经济责任:1、 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事故为零,各承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者,指定专人或兼职具体负责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2、 甲方负责组织人员对乙方采矿安全予以监督、检查、管理,对乙方违章作业予以处罚,对不安全隐患责令整改,经复查无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3、 乙负责为采矿工人投保,保额为20万元人(附带医疗险10000元),保险费由乙方全部负责。4、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安全生产,及时发放劳保用品(费用乙方承担),出现伤、亡事故,其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如该事故原因是由于乙方的重大过失或相关人
8、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第九条 合同终止及后续处理:1、 乙方不能如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的或投入不够的;乱采乱掘;保证不了安全生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损失自负。2、 乙方不能有效的组织生产,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消极怠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损失自负。3、 由于甲方特殊原因(如出让等)需终止合同时,甲方按乙方的投入和矿石回报的比例及相应的利润予以赔偿。或按同等条件转移承采权。4、 双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及变化,需终止合同时,其损失自负。5、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绝对拥有基建、井建、井巷工程、安全设施所有权。第十条 结算方式:每月扎账日为25日下午4:00,按双方签字磅单为准,同时付以技术、质量、经济指标考核。经财务审核后付款,乙方提供完税发票,下月10日前结清。 第十一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终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合同可延续。第十二条 其他: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及其他事宜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争议发生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应另定附合同,附合同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存档一份。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