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醒】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是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是当
2、前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在签订此类合同文本时,关键是要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如果合同没有指定具体交货地点,则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特定物,或从指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者,则卖方应于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交货地点时,应适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而不适用公约
3、的上述规定。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限(如1个月 ),则卖方可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须按具体情况确定。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货物应具有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合买方在订约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权的货物,即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工业产权。但如果买方在知悉货物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买受货物,或者卖方由于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规格来制造产品而侵犯了第三者的工业产权(如商标权或专利权),则卖方对此可不承担责任。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付款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是凭交货或交单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交单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支付货款义
5、务。这项规定同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有矛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以 CIF 条件成交时,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先,货到检验在后,买方必须在卖方提出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不能以未检验货物为理由拒付货款。如果上述买方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则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此外买方还应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这在双方以FOB条件成交时尤为重要。因为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不及时指派装货船只,卖方就无从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编号: 买方:_ _ 地址:_ _ _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邮政编码:_ _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6、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卖方:_ _ 地址:_ _ _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邮政编码:_ _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鉴于买方为_ _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 买卖标的1.名称:_ 2.品种:_ 3.规格:_ 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2)以说明表示
7、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D.凭说明书买卖: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
8、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 。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1)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2)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3)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4)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5)
9、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 。第三条 包装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
10、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机场;(3)收货人;(4)货物名称、规格;(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他必要的注意事项,例如:“不要倒置”、“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
11、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 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7.包装费用由 方承担。第四条 运输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B.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
12、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3)航空运输: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4)邮政运输:简便、快捷。2.运输单据:(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4)其他:_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
13、。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
14、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 装运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 天内予以装船。2.装运港(地): 。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3.目的港(地): 。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4.分批装运和转运: 。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5.装运通知:(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 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_ _天,向买方提供 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
15、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 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 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 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6.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第六条 保险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
16、,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平安险,或 水渍险,或 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 。第七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1.计价货币: ;单位价格金额: ;总价: 。2.付款方式: (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 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价款,即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 装运后 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 天。 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 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 合同规定的装
17、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 日, 合同签订后 日内,通过 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的 即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 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交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准”。(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 日, 合同签订后 日内,通过 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 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18、凭 即期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 提示单据,进行承兑; 延期付款; 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 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交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准”。(4)托收-凭单付款(DP)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所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5)托收-承兑交单(DA)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 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
19、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6)汇付。买方应于 收到所需单据后 天内; 提单日后 天内,以 电汇, 信汇, 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账户。3.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1)汇票。向 (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 买方(在托收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 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 空白抬头, 空白背书,并注明 。(运费已付或运费待付)B.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 预付; 已付或 待付,通知_。C.多式联运单据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20、E.铁路运输单据F.信使及邮递收据(3)其他单据:需要原本 份和副本 份。A.商业发票;B. 保险单, 保险凭证;C.由 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D.原产地证明 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E.装箱单;F.重量单;G. 发货通知书, 装船通知;(4)其他单据(如果需要)_ _ 。4.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 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第八条检验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
21、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 天内,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B.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_天内,由双方约定的 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目的港地,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2)在进口国检验A.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 天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 检验机构进行
22、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B.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 天内进行,并以该地约定的_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2.检验标准和方法(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
23、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第九条索赔1.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 最终目的地 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 列出索赔理由。2.索赔期限:(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
24、 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 _日。(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 周内。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 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求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第十条税收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 由_ _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 支付。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
25、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26、,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终止合同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他原因致使资不抵债。(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5)
27、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7)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
28、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
29、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签章)代表人 (盖章)买受人(签章)代表人 (盖章)年 月 日订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