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和法规重点详细笔记(DOC 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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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方便考生系统复习,考试大城市规划师频道编辑特整理了“2011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法规重要知识点解析”以供广大学员复习使用。更多城市规划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城市规划师站点。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内涵是: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主体 依据我国的刑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

2、)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 (2)民主立法的原则 建立公开制度 建立咨询制度 建立听证制度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4)效率原则 3.行政立法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4.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行政许可的内涵: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

3、的功能 1.控制危险 2.资源配置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来源:考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 特征: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人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

4、的生产、销售活动。 2.特许 特征: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 3.认可 特征: 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由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 特征: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

5、的;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制;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 特征: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没有数量控制;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试大-“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 的城乡规划工作 这个时

6、期,在“大跃进”的形势下,城市建设也出现了“大跃进”,城市发展失控。1958年5月,*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后,迅速掀起了“大跃进”运动,城市建设也出现“大跃进”形势。1960年4月,建工部在桂林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1960年11月,在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草率地宣布了“三年不搞城市规划”的决定。 1961年1月,*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1962年和1963年,*中央和国务院接连召开了两次城市工作会议,比较全面地研究部署了调整期间城市的经济工作。196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严格控制国家基本建设规模。1964年和1965年,

7、城市建设工作又连遭几次挫折。第一,不搞集中的城市。第二,否定城市城市规划。第三,取消国家计划中的城市建设户头。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的城乡规划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无政府主义大肆泛滥,对城市的规划建设造成了一场历史性的浩劫。 1972年,国务院批转三部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规定,我国城市建设开始出现转机,但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依然发挥作用和城市建设问题成堆、积重难返,城市规划工作仍未脱离困境,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前,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依然处于十分薄弱和被动的局面。 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屡遭挫折,城市

8、建设和管理严重失控,城市规划法制建设随之停滞不前。但从反面实践和教训中,说明了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2008年) 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一阶段:19771989年 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作了四个强调:一是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针。二是强调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工作”,全国各城市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三是强调要“正确处理骨头与肉的关系”,解决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四是强调“为了把城市建设迅速搞上去,必须加强城建

9、队伍的建设”,并要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 1978年8月,国家建委在兰州召开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宣布全面恢复城市规划工作,要求立即开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人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草案)。同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 为适应编制城市规划的需要,1980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

10、标暂行规定两个部门规章,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规与技术的依据和保障。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旧城区的改建、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1987年10月,建设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研究了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若干问题。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市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第二阶段:1990年2000年

11、 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的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六条,是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为我国城市科学合理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90年,建设部颁发关于抓紧划定城市规划区和实行统一的“两证”的通知;1991年8月,建设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2年,建设部颁布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城市

12、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5年6月,建设部颁布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强调规划管理权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不得下放;1997年10月,建设部颁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9年4月,建设部发布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2000年,建设部颁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规划法制化”。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是一个以城市规划

13、法为中心的重要时期,我国初步形成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为实现依法行政、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与此同时,1990年7月,建设部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先后发布的20多项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及城乡规划的各有关方面,初步形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为规范我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 第三阶段:2001-2008年 跨世纪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下,又有了新的发展。在一阶段又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法规。2007年10月28日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七十

14、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的完备法律。从城市规划法发展到城乡规划法,体现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树立了新中国城乡规划发展历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城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考点:熟悉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一、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组成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等级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几个层次的。 1.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对各级城乡规划法规与规章的制定具有不容违背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15、 2.城乡规划行政法规 国务院1993年6月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2008年4月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就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虽是两个不同等级层次,但它同样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基本依据。 3.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相继制定了地方性的规划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部门规

16、章 建设部等所公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根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规章。 二、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主要是指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构成方式。按照它的构成特点,可以分为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两大类。 1.纵向体系 城乡规划法规文件的纵向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府的层面

17、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纵向法规体系相应的也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同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市、县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 纵向法规构成的原则,是下一层制定的法规文件必须符合上一层法律法规。 2.横向体系 横向体系,即与城乡规划领域之外的,与城乡规划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等。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考点:掌握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一、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得一个组成部分。工程

18、建设标准体系现包括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等。每部分体系包含若干个专业,每部分体系中的综合标准均是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它对该部分所包含各专业的各层次标准均既有制约又有指导作用。 每部分体系中所含各专业的标准分体系被我们统称为上层标准。上层标准在体系框架中又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其中:第一层为基础标准,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第二层为通用标准,它可作为制订专用标准的依据。如通用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通用的质量要求,

19、通用的设计、施工要求与试验方法,以及通用的管理技术等。第三层为专用标准,覆盖面一般不大,如某种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的要求和方法,某个范围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某项试验方法,某类产品的应用技术以及管理技术等。 二、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内容 1.城市规划的编制标准 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的修订,各种类型的规划编制程序和内容都已经有了基本的规定。 2.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规划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适应城市交通迅速发展的需要,大中城市开始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并逐步完善综合交通系统和建设新的交通设施。城市交通已经成为城乡规划行业中发展最快的领域

20、。 3.城市专项工程规划 它涵盖了给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消防、抗震防灾等诸多专业。 4.城市历史文化保护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是近年来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日益受到重视的内容,由于目前我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 5.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研究绿地在城市中的作用,通过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中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和规模,而区域风景和景观规划等概念是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风景区、修养胜地、自然保护区、防护绿地建设区进行系统规划。 6.村镇规划 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带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21、近年来,中央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构想,城乡规划法也已经取代了城市规划法,但是村镇规划的标准规范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为了配合一些重要的通用标准能够更加具有可操作和可实施性,专用标准的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扩展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立法指导思想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

22、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法是在1979年由建设部起草的。它的基础是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7年10月28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

23、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共十一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完来源保障,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与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共十六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

24、、审批程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的么告和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共十八条。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

25、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共五条。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七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十二条。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6、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第三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一、 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1.城乡规划体系 2.城乡规划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的原则。 (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 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城

27、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2)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4)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城乡规划的内容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等; (2)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对城市长远发

28、展的预测性安排;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3.科学、民主制定规划的要求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2)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3)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1

29、.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2)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3)在镇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4)在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5)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原则。 2.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1)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2)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近期建设的程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3)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3.城乡规

30、划实施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的修改 1.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下面所列的情况之一,即: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

31、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人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后,要求按

32、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检查 (2)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3)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2.法律责任 (1)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33、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赔偿等 (5)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亦可以并处罚款等 (6)乡村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 (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8)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所:责令限期补报、罚款等 (9)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 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

34、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规划原则 4.规划依据: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5.规划编制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见第十二条)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见第十三条) 6.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 7.其他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见第二条)。 2.保护原则和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35、、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见第三条)。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见第五条)。 4.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5.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1)整体保护 (2)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3)历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4)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5)禁止性活动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第七条

36、) 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 城市规划 (分区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5.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 总结和评价 前瞻性研究 提出报告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审查和批准 6.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7.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1)期限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4)成果 8.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1)年限 (2)

37、内容 (3)成果 9.城市分区规划(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内容 (2)成果 10.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4)详细规划的成果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城镇体系的概念(第二条) 2.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第三条) 3.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第六条) 4.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职责(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5.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第十三条) 6.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第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第三条) 2.规划管理 (1) 规划原则 (2)规划编制主

38、 (3)规划审批 3.建设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 (2) 用地申请 (3)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1.适用范围 2.规划阶段 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1)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2)村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3)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4)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5)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 4.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1)村镇建设规划可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39、(见第二十条)。 (2)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 (3)镇区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深度 (5)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 2.编制原则 3.保护重点 4.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2.规划审查的重点 3.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1)前期工作 (2)上报要求 (3)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4)协调意见 (5)报批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2.主管部门 4.出让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定义 2.开发区规划的主

40、要规定 3.开发区建设的主要规定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遵循原则 3.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 5.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定义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本要求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5.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6.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

41、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见第四条)。 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 4.城市紫线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 5.紫线的调整与撤销 (1)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6.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 (1)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以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 (2)在紫线

42、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 (3)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5)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于2005年11月8日制定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 (1)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城市供水设施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供电设施 (7)城市通信设施 (8)城市消防设施 (9)城市防洪设施 (10)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

43、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4.规划编制与调整 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划定城市黄线的原则:(1)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2)控制范围界定清晰;(3)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

44、,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城市黄线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5.蓝线内用地控制 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于1997年10月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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