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情况记录本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说 明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动用明火情况记录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范围动火现场监护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方案消防安全措施有无动火许可证审批部门意见动火前与有关相临部门联系情况及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动火地点附近水源、灭火器具及消防队现场保护情况动火前和动火期间安全保卫部门检查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和监护人、动火负责人落实情况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情况备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