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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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总则1.1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2 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1.3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2. 交易所 2.1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 2.2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3 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2.4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

2、、财务会计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未逾5年;2.5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交易所不得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2.6 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

3、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2.7采取紧急措施,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紧急措施。2.8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3.公司 3.1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2 具备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

4、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决定。3.3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禁止: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5、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3.4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2月);变更业务范围(2月);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20日决定);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2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0日决定)。3.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4.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4.1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

6、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单位和个人。4.2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4.3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 期货业协会5.1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5.2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期货业协会设理事

7、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5.3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5

8、.4 在调查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限制当事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5.5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5.6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5.7 逾期未改正,采取下列措施: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

9、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5.8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5.9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

10、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5.10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5.1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给予纪律处分,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期货公司违规(欺诈客户)-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50万)以下; 期货交易所- 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12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

11、知情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5.13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操纵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14 交割仓库有指定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12、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15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单位、个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16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

13、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17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18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19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 1.1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1.2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2.保障基金的筹集2.1 启动资金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2.2后续资金来源包括:期货交

15、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0.2的比例缴纳;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2.3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保障基金 2.4 暂停缴纳保障基金情况: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3.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3.1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3.2运用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16、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3.3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3.4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4. 保障基金的使用4.1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一)个人投资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90补偿;(二)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80%补偿。4.2期货公司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三)期货交易所

17、管理办法1.总结1.1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1.2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2.组织机构2.1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会:(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2.2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3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2.4理事会,

18、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2.5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2.5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2.6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2.7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2.8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3.公司制交易所3.1设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19、,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3.2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3.3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3.4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4.基本业务规则4.1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4.2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

20、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国债充抵保证金的,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4.3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4.4交易的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4.5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4.6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4.7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5. 监督管

21、理 5.1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5.2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1.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 人;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1.2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

22、于人民币3000 万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没有较大数额未清偿债务;近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近3 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1.3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1.4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1.5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

23、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日前2 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近2 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1.6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提交申请日前2 个月风险监管报表1.7期货公司发生低于5%股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1.8期货公司变更住所,近2 年未

2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1.9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日前3 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近1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1.10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日前6 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近2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2. 公司治理2.1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3. 期货经纪业务3.1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3.2 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3.3客户

25、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4. 资产管理业务4.1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4.2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5. 监督管理5.1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5.2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

26、权的股东、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自开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5.3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6. 法律责任 6.1期货公司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6.2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报告、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6

27、.3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 万元以下(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总则1.1申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1.2申请一般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具有大专学历。1.3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

28、学、研究的高级职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1.4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1.5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1.6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经理层人员定条件外,还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

29、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1.7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1.8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或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管,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1.9在期货监管职能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

30、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管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1.10不得申请期货公司高管的任职:取消职务、撤销资格、被开除未满5年;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未满3年;不适应人员未满2年;证监认定其它2. 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2.1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高管)由证监核准;一般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营业负责人有所在地证监派出机构核准 2.2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 2.3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高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任职手续。30个工作日内未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2.4免除高管, 5个工作日内

31、,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5免除首席风险官,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6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2.7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8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3. 监督管理 3.1经理层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提交年检表 3.2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未参加资格年检,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担任经理层

32、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3.3高管至少每2年参加1次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3.4代为履行职责, 3个工作日内报告。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3.5调整高级管理分工的, 5个工作日内报告。 3.6 期货公司高管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处分)的, 3(5)个工作日内报告。 3.7 高管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3.8 高管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拒绝履行监管,造成严重后果;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1年内累计3次被监管谈话;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

33、风险负有责任;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9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 3.10 离任审计的,自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备 3.11申请人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责任人和公司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1. 资格的取得与终止 1.1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1.2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2年以上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34、人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1.3申请交易结算业务,另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控达标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1.4 全面结算业务,另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从业时间在

35、5年以上,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控达标;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1.5 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1.6取得结算业务资格后,应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结算会员资格的,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2. 业务规则

36、2.1 交易结算会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2.2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全面结算会员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期货保证金账户 2.3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由期货交易所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拨3. 监督管理 3.1被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 3个工作日内向所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3.2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 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九)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1.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1.1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

37、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1.2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1.3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1.5可以将借入的次级债务按比例计入净资本。2.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2.1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比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

38、比不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2.2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3. 编制和披露 3.1公司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年后的4个月内报送3.2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3.3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4.

39、监督管理4.1 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标准,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十)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1.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1.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等):前6个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标准;拥有或控股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1.2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

40、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1.3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4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2. 业务规则 2.1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2.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2.3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不得少于5年。2.4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

41、会派出机构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 管辖1.1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1.2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1.3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2. 承担责任的主体2.1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2.2 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中介服务的,可收取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3

42、. 无效合同责任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2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3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返还佣金,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4. 交易行为责任 4.1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超80% 4.2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

43、;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4.3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的确认 4.4期货公司(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通知后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4.5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允许期货公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80%).5. 交割责任 5.1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

44、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6. 保证合约履行 6.1期货公司未按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2 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期货公司主张权利。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十二)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1. 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1.1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

45、续符合监管要求;3年以上高管不少于1人,2年以上不少于5人,且3年内无违纪记录近3年内未被调查;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1.2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十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 总则1.1资产管理业务: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2. 业务试点资格2.1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近两次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

46、于B类B级;近3年未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5年以上“资格”高管不少于1人;3年以上经验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且近3年无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2.2 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3. 业务规范 3.1 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3.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为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父母、子女为客户的, 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3.3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3.4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开立账户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3.5 期货公司应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4.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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