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课程-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ziliao2023 文档编号:6132729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PPT 页数:153 大小:2.8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基础》课程-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53页
《经济法基础》课程-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53页
《经济法基础》课程-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53页
《经济法基础》课程-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53页
《经济法基础》课程-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三章第三章 结算法律制度结算法律制度唐 玲 2019年 5 月10 日第四节第四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银行卡第五节第五节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第六节第六节其他结算方式其他结算方式网上支付网上支付第一节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概述 一、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2、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

3、)银行不垫款。(三)银行不垫款。【注意注意】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准确区分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准确区分。三、办理支付结算的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基本要求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使用合规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和伪造。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

4、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2.关于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1)(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辩不清。(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4)中文大写金额数

5、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二)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要求 1.“出票日期、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任何日期均不得修改。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四)区分“伪造”与“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6、;“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需要的是,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账户结算银行账户结算 一、银行账户一、银行账户结算的概念结算的概念 (一)银行账户结算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7、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二、银行账户结算的分类二、银行账户结算的分类1.1.按按存款人存款人不同,分为不同,分为单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用途不同,分为不同,分为基本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账

8、户、一般一般存款账户、存款账户、专用专用存款账户和存款账户和临时临时存款账户、存款账户、个人个人存款账户和存款账户和异地异地银行结算账。银行结算账。3.3.根据根据开户地开户地的不同,分为的不同,分为本地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异地银行结银行结算账户算账户 三、银行账户三、银行账户结算结算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四、

9、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的,应在开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注意】存款人开立基

10、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户的使用户的使用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2)“正式开立之日”的确定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

11、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撤销顺序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3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4强制撤销的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

12、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五、五、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1.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体资格:【注意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 2使用范围和要求使用范围和要求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3、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二)一般存款账户 1使用范围 (1)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注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2开户要求开户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

14、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三)专用存款账户 1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注意】该账户多数不可收付现金,但个别特殊账户可

15、以。(四)临时存款账户 1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3注意问题(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4)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

16、理。(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六)

1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个人储蓄账户: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个人合法收入均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开户方式:柜面、自助机、电子渠道 3.代理开户:他人代理、所在单位代理、法定代理。4开户证明文件 实名制要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注意事项:(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或注明事由。(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

18、证明。(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卡银行卡 一、银行卡一、银行卡的概念的概念和分类和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二)银行卡的分类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2按照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缴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3按使用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4按币种:人民币卡和外币卡5按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 二、信用卡的具体规定二、信用卡的具体规定 (一)信

19、用卡的申领 填制申请表 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申领条件: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个人申请银行卡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记名账户。(二)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1)信用卡通过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2)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3)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4)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免息还

20、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 最低还款额:发卡行规定 【注意】由发卡行自主确定 (四)透支利率上限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打七折利率调整:发卡机构至少提前“45日”通知,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生效前选择销户 【注意】信用卡协议中应同时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六)违约金和服务费 1.滞纳金:取消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三、银行卡的其他规定三、银行卡的其他规定 (一)交易限额 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

21、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二)发卡银行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一)单位人民币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得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3.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动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不得透支。4.销货收入不得存入单位人民币卡账户。5.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四、单位银行卡账户的具体规定四、单位银行卡账户的具体规定 五、银

22、行卡清算市场五、银行卡清算市场 1.1.自自20152015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机构。2.2.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10亿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3.3.目前目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的银行卡清是唯一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算机构。六、银行卡收单六、银行卡收单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一)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

23、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可受理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3.结算账户:单位: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户或自然人: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

24、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开展收单业务。时点时点措施措施认定为风险认定为风险等级较高商等级较高商户时户时对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强化交对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风险准备金率、建立风险准备金【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发生风险事发生风险事件时件时延迟资金结算、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回收受理终端、暂停银行卡交易、回收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案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案【注意】收单机构承担因未采

25、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注意】收单机构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损失 (三)银行卡POS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四)结算收费(四)结算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费率及封顶标准收单服务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发卡行服务费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借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 0.35(单笔收费不超过13元)贷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 0.45%网络服务费清算机构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注意1】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注意2】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

26、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第二节第二节 网上支付网上支付 一、网上银行一、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或资金流转。网上支付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二)网上银行的分类 1.按经营模式分为纯网上银行和分支型网上银行 2.按主要服务对象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3.按业务种类分为零售银行和批发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账户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支付指令人民币转账业务B2BB2B网上支付网上支付银证转账业务批量支付外汇买卖业务账户管理业务B2CB2C网上

27、支付网上支付(二)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四)业务流程(四)业务流程 1.开户流程 (1)银行柜台办理 (2)先网上自助申请,后到柜台签约 2.交易流程 (1)客户使用浏览器通过互联网连接到网银中心,发出网上交易请求。(2)网银中心接收并审核客户的交易请求,并将交易请求转发给相应成员行的业务主机。(3)成员行业务主机完成交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给网银中心。(4)网银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再处理后,返回相应信息给客户。3.3.交易时的身份认证交易时的身份认证目前常用的身份认证技术有:密码、文件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卡、动态手机口令、移动口令牌、移动数字证书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经过中国

28、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其中通过手机端进行的,称为移动支付),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支付的有机结合。二、第三方支付(二)第三方支付方式种类 1.线上支付 线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和商户之间、商户和商户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等行为。2.线下支付线下支付是指通过非线上支付方式进行的支付行为,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等方式。(三)第三方支付行业分类及主流品牌(三)第三方支付行业分类及主流

29、品牌 1.行业分类 (1)金融型支付企业 银联商务、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 特点:“无担保功能”,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立足于企业端。(2)互联网支付企业 支付宝、财付通 特点:依托自有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以在线支付为主,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注意】并非所有第三方支付都有担保功能!2.主流品牌 交易规模前三位: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 (四)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 【注意】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的资金划拨是在平台内部进行的,此时划拨的是“虚拟”的资金,实体资金需要通过实际支付层完成。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

30、结算概述一、票据结算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特征: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2.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最初功能)(2)支付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5)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三)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31、、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1.出票(1)包括两个行为: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交付票据。(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与付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3)票据的记载事项 (4)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2.

32、背书背书 (1)背书的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注意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注意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注意3】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质权人只需返还返还票据,无需再次做成背书。(2)背书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粘单上

33、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3)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4 4)不得进行的背书)不得进行的背书 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不具票据上的效力的效力”。部分背书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4、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举例】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注意】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属于背书附条件。(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 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5)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承兑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

35、记载承兑事项等。1 1提示承兑期限提示承兑期限 (1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承兑 (3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 1个月内提示个月内提示承兑承兑 【解释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汇票之日起3

36、 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 3记载事项记载事项 (1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承兑”字样并签章。字样并签章。(2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期。(3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汇票之日起3 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4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视为拒绝承

37、兑。(四)保证(四)保证 1 1保证人保证人 (1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2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据保证有效。2 2记载事项记载事项 (1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

38、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保证”字样而另行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解释解释】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保证”字样并字样并“签章签章”)。)。3 3保证责任保证责任 (1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 2)保证人为)保证人为2 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

39、间承担连带责任。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4 4保证效力保证效力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任。【相关链接相关链接1 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相关链接相关链接2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

40、其前手行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使追索权。(四)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

41、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注意】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概念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第二次权利)。(1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付款请

42、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2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和最后被背书人。(3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

43、优于前手”。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

44、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解释】判断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思路如下:3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4票据责任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

45、票据金额的义务。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四)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形式进行补救。(1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现金”字样和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现金”

46、字样的银行本票。字样的银行本票。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 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

47、之日起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12日内没有收到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3普

48、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概念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的特点:(1)以银行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二、支票二、支票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转账支票:

49、只能用于用于转账。(3)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上述支票都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使用。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二)支票的出票(二)支票的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无收款人名称。【记忆口诀】金父日出

50、样委 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三)出票的效力(三)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四)支票的付款(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经济法基础》课程-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课件.ppt)为本站会员(ziliao2023)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