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科安全信息(安检)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是本班安全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科长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做好本班安全检查工作,抓好安全信息办公室岗位职责落实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2条 带头遵章守纪、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下井时间达到规定要求,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3条 深入工作现场,检查了解掌握全矿安全生产情况,核对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可靠性,对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汇报。 第4条 严格考勤制度,安排好本班次安全检查人员及检查场所
2、,调动安监员、信息员安全检查工作积极性。 第5条 主动承担边远区域、艰苦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为他人做出榜样。 第6条 带头查出 三违 ,并按规定处罚。 第7条 带头并教育安监员、信息员秉公办事,不殉私情,大胆管理,坚持原则,工作中做到 四铁 (铁的纪律、铁的手腕、铁的心肠、铁面无私)。 第8条 全面掌握当班全矿安全信息运行情况,把住重大隐患关,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单位、领导汇报,防止重大事故隐患的漏管、漏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9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按时写出日、旬、月信息总结,保持信息交流畅通。 第10条 认真收集、整理、保存好各种资料。 第11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
3、、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本班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向有关领导汇报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班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