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
2、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第四条 动火分级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化学危险品仓库;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
3、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
4、火处理;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第五条 动火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
5、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