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管理使用责任 一、公司将巡逻摩托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督察内容。专职督察人员在督察时发现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巡逻摩托车的,可以当场扣留巡逻摩托车或警告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交巡警、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不按规定使用巡逻摩托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摩托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牌证的;2、非工作需要将巡逻摩托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3、驾驶巡逻摩托车的违章、违规行为,不服从交巡警部门处理的;4、私自喷涂巡逻摩托车外观标志,以及伪造、涂改巡逻摩托车牌证的;5、驾乘巡逻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6、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7、车辆逾期未参加检审或超过保险期限仍上路行驶的;8、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督察队、办公室报备的。二、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并与各单位及个人工资挂钩。三、本规定由人防部、督察队负责解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