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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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成: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审核人: 批准人:批准人: 分发部门: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制造部 0. 更改记录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5.11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3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1. 目的目的 2.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3.3. 职责与分工职责与分工 4.4. 工作

2、程序工作程序 5.5. 作业管理作业管理 6.6. 相关支持文件相关支持文件/ /记录记录 1.1. 目的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 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2.2. 适用适用范围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 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3. 职责与分工职责与分工 3.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2 总务部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联工作;负责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 测结果。 3.3 总务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负责劳动防护检查与考核; 负责职业健康隐患检查及治理。 3.4 总务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档案。 3.5 总务部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4. 工作程序工作程序 4.1 职业病的概况 4.1.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1.2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因素。 本公司有可能产 生职业危害的物质主要有酒精、清洗剂等危险品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如 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 4.2 职业病分类 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 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10 类 132 种。 4.3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安全主任负责新建及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建 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

5、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 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中 提出的有关建设和设施,总务部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健康 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 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健康隐患,应 纳入本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4.4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本公司在

6、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后果、 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违反此规定,员工 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本公司不得解除中止原劳动合同。 4.4.2 本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 发现 职业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法规以及 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健康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 4.4.4

7、总务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 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 总务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 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 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 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4.4.6 总务部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督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 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

8、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 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7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总务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 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8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总务部自体检结束之 日起一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9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 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 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

9、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 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 作业场所管理 4.5.1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目前已辨识出本公司生产作业现场职 业有害因素岗位有:危害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焊锡作业岗位等。 4.5.2 总务部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联系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 业健康档案。 4.5.3 总务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 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施应急撤离通

10、道,定期检查和记录。 4.5.4 安全生产办公室、总务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 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5.5 生产部检验维修时,应确定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设置防护标志,安排监护人负责现场 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5.6 总务部负责检测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7 安全生产办公室、总务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照规定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总务部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总

11、务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 职业健康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总务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 由总务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3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4.6.4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 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安全主任负责研究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

12、本岗位职业健康 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总务部每年应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4.7.3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健康防护用 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5. 作业管理作业管理 5.1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5.1.1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 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

13、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1.2 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5.1.3 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 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 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5.1.4 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 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5.1.5

14、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办公室人员 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5.1.6 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5.2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5.2.1 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5.2.2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5.2.3 尘毒作业扬所控制场、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5.2.4 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 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6.6. 相关支持文件相关支持文件/ /记录记录 从业人员体检报告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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