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七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炼化公司各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2 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 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6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3 3 定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 打桩、 地锚入土深度在 0.5m 以上; 地面堆放负重在 50Kg/m 2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
2、整场地的作业。 4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没有动土安全作 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2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 工负责人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3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 盖板和警示标志, 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4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 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准进行动土作业。 4.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 ,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 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
3、.6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 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 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7 动土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 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 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8.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 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
4、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 0.8m,高度不得超过 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 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 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8.4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质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8.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 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8.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 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
5、,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2m 以 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0 在石油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 系,当石油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石油化工操作人员应 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1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 题应及时处理。 4.12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的 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 5 5、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基建或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基建或机动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 , 填写有关内容
6、后交施工单位。 5.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有关内容后将 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 厂档案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 厂基建或机动部门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 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 分别送档案室、基建或机动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 动土安全作业证 动土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 申请部门: 施工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起止时间 :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动土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 项目负责人: 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告灯等) : 施工负责人: 施工地段负责人意见: 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部门意见: 总图负责人意见: 基建或机动部门审批意见: 基建或机动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