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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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199507072626 批准批准 1996199602020101 实施实施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引用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志 术语 隔离储存:egregated storage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 方式。 隔开贮存:utoff stor

2、age 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储存方式。 分离储存:etached storage 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禁忌物料:ncinpatible inaterals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化学危险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 危险品贮存仓库。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

3、湿 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化学危险品按国家标准 13690 的规定分为八类: a. 爆炸品; 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 易燃液体; d.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蚀品。 标志 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 190 的规定。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两种以 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储存方式 化学危险品储存方式分为三种 a. 隔离储存;

4、b. 隔开储存; c. 分离储存。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储存场所要求 储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 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 民的影响。 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化学危险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 J 16 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

5、指示标志, 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储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储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不得使 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储存安排及储存量限制 化学危险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储存量及储存安排见表 遇火、遇

6、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 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 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 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 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 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 独存放。 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表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宽度,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

8、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 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库房温度、温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9、。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 拉、倾动和滚动。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 工具。 消防措施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 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储存化学危险品建筑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 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其喷淋强度和

10、供水时间如下: 喷洒强度:min m2 持续时间: min 废弃物处理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人员培训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 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 (商五联字商五

11、联字 第号第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任何经济组织。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下同)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调拨、 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企业经营化学危险物品,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 证。 国家严禁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6944-86危险货物分类 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

12、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剧毒物品及国家法律、 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其他物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并与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或其副本一并提交所在 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该企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后,应于十天内签署意见,并转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商业局(其 中物资企业经营化工物资报所在地区物资管理部门,医药企业经营化学试剂报所在地区医药管理部门

13、) 和公安机关; (三)商业局(包括物资、医药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和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后,应会同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于十五日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定由商业厅(局) (上海市由物资局)核发经 营许可证。 第六条 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商业局和物资、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审查经营化学 危险物品的企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经营设施。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等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消 防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金

14、额在一亿元以 上的企业,必须配备有本专业的大专学历工程师、经济师等业务技术人员。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 剂金额在一亿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有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化学专业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或具有 本专业十年以上经营化学危险品经验的业务技术人员。从事经营和储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 须经过安全知识的专业培训。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七条 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颁发的经营范围注明主营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的营业执照申领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15、不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 不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商业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两年内没有经营化学危险品的,该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未经 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化学危险品。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结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商业部,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除按国家规定允许生产企业工业自销的部分外,任何工业、商业、物资等企业均不得 将化学危险物品供应、赠送或转让给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及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经当地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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