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土动土作业安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避免地下隐蔽设施受破坏, 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 各项破土作业。 1、定义及范围、定义及范围 1.1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 0.5m 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 5 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1.2 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1.3 外来单位在本公司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公司构成影响、危及 安全,应及时制止。 2、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动土作
2、业许可证的办理与管理与管理 2.1 动土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动土前应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作 业许可证由企业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 由企业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存留,第二联交动土作业施工单位执行。动土作业要由 施工单位填写,送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单位(部门)审批。 在装置界区内的动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报厂主管部门审批;厂区内公用区域内动土作业由厂主管部门对地下隐蔽设施和动 土作业周围环境进行确认并审批;厂际间公用区域或厂区外有本公司地下隐蔽设施 的区域内动土作业,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审批。 2.2 对地下情况复杂、
3、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 力、电信、生产、机动设备、调度(负责厂界地下互供管网)、公安、消防、安全、 社区(地下煤气管网)等部门,以及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和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 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 电信电缆、测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 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3 各单位的正常维护、检维修动土作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界区内动土 作业,承担作业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到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动土作业许 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4 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 在运行的生产
4、装置、 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 3 天, 界区外不超过 15 天。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要重新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续 批)。 3、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措施 3.1 动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由其对施工动土过程中的作业安 全全面负责;在开车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动土施工,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 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2 特殊情况下的动土施工,如须进行爆破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安全的作 业,承担动土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报动土施工作业所 在单位和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动土申请手续后,并向相应 部门通报,再到动土主管
5、部门办理施工动土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各审核部门接到动土施工申请后, 审核人必须查看施工现场, 对照有关图纸, 确认无损地下隐蔽设施,不妨碍建筑物基础的安全时,方可确认审批。 3.4 当动土施工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动土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 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确认准许可以施工 后,在落实防范措施情况下方可继续作业。 3.5 动土施工单位在作业中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别是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 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辅设电缆 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
6、或人 身事故。 3.6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 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夯实,并恢复地面设施。 3.7 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垂直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3.8 在挖掘深度超过 1.5 米的坑、槽、井、沟时,要视土壤性质设置安全边坡或 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离坑、槽、井、沟的边沿 0.8 米,高 度不得超过 1.5 米, 并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绿化带。 遇大雨或暴雨时严禁挖掘深度 超过 1.5 米的坑、槽、井、沟。 3.9 动土施工作业中,挖出的土石方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影响正常生产操 作及安全通行或阻碍交通。竣工
7、后要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符合环境保护的要 求。 3.10 当动土作业涉及到占用或挖断消防通道时,必须获得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和 消防部门的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和断路标识。 3.11 当动土作业挖掘过程中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相关安全措 施要增加。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动土作 业需要用火时,按照用火作业管理。 3.12 在动土作业附近存在设备和框架基础的情况下,若动土作业的深度可能达 到或者超过设备和框架的基础深度时,由基建部门确定和基础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若不能保证安全间距,必须在开挖时对基础采取可靠的加固保护措施。
8、 3.13 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厂及有关单位,应对所属的设施、设备负责;必要时, 应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3.14 凡是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 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危及动力设施安 全,将予以处罚。 4、动土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动土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4.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 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4.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动土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 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
9、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许可证时 应拒绝动土业; 4.3 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 停止作业;动土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 时纠正违章行为; 4.4 作业所在区域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 作业场所符合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4.5 生产办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4.6 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5、其他、其他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制定: 马东群 审核: 唐柏华 核准: 朱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