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 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 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 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下的,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2、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 性炭疽 5 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 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 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 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 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
3、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 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 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 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 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 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富士电机(珠海)有限公司 (盖章) 201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