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 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 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 场所和设施)。 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油库; (二)排土场; (三)爆破;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 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
2、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 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 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 3 月份,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管理程 序软件系统中备案登记,同时
3、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 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 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条 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
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 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制 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使其全面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加强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 对不能立 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 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停产、 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同时上报有 关部门或当地政府。 第十四条 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 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每周 至少对本单位危险源排查一次,建立排查台帐,每半月报安 环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