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告与告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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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和告知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危害,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维护公司员工的权利,强化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示管理规范等法律、 规章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及外协单位。 3 职责 3.1 公司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 识。 3.2 在工作场所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2、 3.3 生产技术处应对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 3.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5 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4 工作要求 4.1 职业病危害告知 4.1.1 公司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 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 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 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1. 2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

3、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 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行政人事处、 生产技术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1.3 各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 生培 训,使员工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 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1.4 公司应在工作场所醒目的位置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 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

4、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 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 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 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1.5 行政人事处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 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 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1.6 行政人事处、生产技术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1.7 行政人事处、生产技术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 期培训和考核,

5、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1.8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 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4.2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2.1 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 (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4.2.2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4.2.2.1 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 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 置“穿防护服”、“

6、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 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4.2.2.2 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 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4.2.2.3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 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 “戴防护眼镜”、“注意通 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4.2.2.4 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 防护手套”、“

7、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 识; 4.2.2.5 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4.2.2.6 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 警示标识; 4.2.2.7 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 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4.2.2.8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 感染”等警示标识; 4.2.2.9 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 “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4.2.2.10 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 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4.2.2.11 产生手传振动的

8、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 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4.2.2.12 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 XX 危害”等警示标 识。 4.2.3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 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4.2.4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 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 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4.2.5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

9、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 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 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2.6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 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4.2.7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 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3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4.3.1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 7 日内更新。 4.3.2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 7 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 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4.3.3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发现有破损、 变形、 变色、 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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