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津建安表 22)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 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企业: : 工程名称 工 种 施工部位 交底时间 交底内容: 现场用电安全交底 1.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设备容量在 50kW 以上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设备安装、维修或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并要定期检查,建立安全 技术档案。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施工现场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由专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的必须采用 TNS 接零 保护系统。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按要求作保护接零或做保护接地,但 不得一
2、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潮湿或条件较差的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 保护接零。 4.各种电气设备应装专用开关和插销,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严禁将导电触头 误接作接地触头使用。 5.架空供电线路必须用绝缘导线,以绝缘子支承的专用电杆(水泥杆、木杆) ,或沿墙架设。电杆的板 线(拉线)必须装设拉力绝缘子。严禁供电线路设在树上、脚手架上。 6.施工现场架空线路应装设在起重臂回转半径以外,如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搭设防护架子,或采用 其他措施。 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和霉烂电线。一切移动式用电设备的电源线(电缆)全长不得有驳口, 外绝缘层应无机械损伤。 8.外
3、电架空线路与施工中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至少应保持下表所列数值。如实际情 况保持上述安全距离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护,并征得有关电业部门的同意,方可施工。 外电架空线路与施工中的建筑物(临时设施)的最小安全操作水平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以下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上述安全距离,必须同时考虑在施工操作时任何机具或材料等物体搬动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均应保持 不少于上表的数值。 如实际情况保持上述安全距离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护,并征得有关电业部门的同意,方可 施工。 被交底人: 交底人: 安全
4、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监制 工程名称 工 种 施工部位 交底时间 交底内容: 9.在输电线路的上空,应尽量避免有缆风绳等设备交叉通过,如果确要通过时,应采取措施,例如搭 设挡架等以作保护,但必须取得有关电业部门对防护措施的同意和鉴定后,才能操作。 10.烟囱、水塔、钢管脚手架、钢井架等高耸构筑物和在雷区施工的工程,在雨季施工前必须安装防雷 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11.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中的井孔必须在井口装设配电箱,以控制桩孔内的用电设备。使用潜水泵、 软轴水泵在接通电源前,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返回地面,严禁边抽水边作业。若地下水过大,不能达到上述 要求者,必须另行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才能作业。 12.开关箱必须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 设备(含插座) ,开关箱内禁止存放什物,门应加锁及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13.拆除施工现场线路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 14.拉闸停电进行电气检修作业时,必须在配电箱门挂上“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必要时设 专人看守。 被交底人: 交底人: 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