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甘肃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题库安全管理人员题库 判断 1 从业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2 从业人员在享受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的义务。 3 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 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煤矿企业有权安排未对其进
2、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 上岗作业,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7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向 从业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9 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 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 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0 煤矿企业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1 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安
3、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 13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4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 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留部分人 员采取措施,不得擅自撤离作业场所。 1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 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7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18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 19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 20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 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1 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 者操作规程的,由煤矿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 予处分。 22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23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4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 合同规定的义务。 2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
5、段订 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26 煤矿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的,从业人员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7 煤矿企业招用劳动者时,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 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 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8 煤矿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 单位。 29 煤矿企业可以以实物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30 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6、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1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个月。 32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 33 从业人员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3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认定为工伤。 36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人员可以直接安排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37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煤矿矿
7、 长保护煤矿作业人员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38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39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0 煤矿企业应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1 从业人员对危害其生命安全的行为,无权提出控告。 42 安全生产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43 所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4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45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 龄。 46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7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8、。 48 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满 3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作业。 49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则不必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 50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可以不接受安全培训即可重 新上岗。 51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离开本岗位 2 年内可以不接受安全培训即 可重新上岗。 52 从业人员入井前,应具备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需要休息好,注意饮食,精力充沛,高高兴兴下井。 53 从业人员入井前都必须参加班前会,熟知本班作业任务、操 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54 入井前应穿好工作服, 戴好安全帽, 穿好胶靴
9、鞋, 戴好矿灯。 55 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 56 严禁携带烟火入井。 57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识别卡,身份识别卡严禁损坏。 58 从业人员可以携带家用手机和电子随身听设备到井下。 59 从业人员可以穿化纤衣服下井。 60 从业人员可以搭乘运输煤炭、物料的矿车。 61 从业人员可随意进入机电硐室参观、休息。 62 从业人员可以爬、乘井巷中运行的车辆。 63 矿帽可保护头部免遭垮落的小块煤岩击伤,也可减少不小心 碰到支架及其它坚硬物体的伤害。 64 从业人员入井凭灯牌到矿灯房规定窗口领灯,领到矿灯后要 仔细检查,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换。 65 从业人员乘车时必须遵守乘车规定,听
10、从司机及乘务人员指 挥。 66 从业人员升井时可以乘坐运送物料的空矿车。 67 从业人员乘车时身体和所携带工具可以露出车外。 68 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井口安检人员的检身。 69 从业人员在运输大巷行走时应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间行 走。 70 乘坐罐笼、平巷、斜巷人车应服从指挥,按先后次序入罐上 车。 71 携带长工具通过架线电机车巷时,长工具不准扛在肩上行走, 以防触电。 72 从业人员通过装有绞车的提升斜巷,必须严格遵守“行车不 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 73 井下人员可以在刮板输送机上行走。 74 从业人员乘坐罐笼时,要站稳扶牢,不准将头、手、脚等身 体任何部位及工具等伸到外面去。 7
11、5 从业人员出井后可将矿灯带回宿舍,用来夜间临时照明。 76 从业人员应熟悉井下常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出口、避灾 路线。 77 “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8 从业人员要服从班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规范作业。 79 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和废旧井巷。 80 不良情绪是导致行为失误、引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81 严禁随意移动井巷内的机电设备和信号装置。 82 不便于携带的工具,下班时可存放在盲巷或采空区。 83 从业人员严禁任意移动井下安全监测系统中的各类传感器。 84 挂有“禁止通行”或危险警告标志
12、牌板的地方,如果没有栏 杆挡着,就可以进入。 85 煤矿从业人员要养成“手指口述”的安全操作行为习惯。 86 矿井为了排出地下涌水,必须建立排水系统。 87 在有地质构造、岩层破碎的地方必须加强支护。 88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新鲜、足够的风流。 89 断层破碎带可能积聚瓦斯,容易造成瓦斯事故。 90 煤矿井下的所有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91 井下爆破时,应设置警戒区,从业人员应听从指挥撤到安全 地点。 92 巷道支护的目的是阻止巷道围岩变形和垮落,防止顶板事故 发生。 93 采煤工作面遇坚硬顶板,容易出现采空区顶板大面积悬露, 这时需要强制放顶,以保安全。 94 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
13、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 作业。 95 瓦斯是无色、无味、无臭的可燃性气体。 96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的通风系统。 97 矿井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进行通风。 98 不得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99 煤层顶板可分为伪顶、直接顶和基本顶。 100 直接顶是指位于煤层或伪顶之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移 架或回柱后能自行垮落的岩层。 101 正规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102 每一个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有单独的回风巷。 103 通风构筑物主要有风门、风墙、风桥、风窗和风硐等。 104 矿井通风可以有效的稀释和排除井下有害气体和矿尘。
14、105 矿井开采深度越大,矿山压力越大。 106 矿井开拓方式主要有立井、斜井、平硐和综合开拓。 107 矿井火灾按引火原因可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电缆和 运输皮带着火叫外因火灾。煤炭自燃叫内因火灾。 108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 1套工作, 另 1 套作检修备用。 109 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供给井下人员呼吸所需要的氧 气。 110 在进、回风巷道的交叉点,为避免风流短路而建造的通风 构筑物称为风窗。 111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 得少于 4m3。 112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 113 掘进工作面停风时,不必立
15、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14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 得采用下行通风。 115 含煤地层中覆盖在煤层上面的岩层称为煤层顶板。 116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此案去措施,防治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117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瓦斯浓度、引爆火源和足够 的氧气三个条件。 118 煤矿井下能引爆瓦斯的高温火源主要为爆破时出现的火焰、 电气火花、冲击火花、摩擦高温和井下火灾等。 119 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悬浮煤尘具有一定的浓度、一定温度的引燃火源和足够的氧气。 120 井下可使用灯泡取暖,但严禁使用电炉。 1
16、21 矿井透水事故没有预兆,是不可避免的。 122 “先探后掘”是指先探明巷道前方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 施工。 123 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时,应立即停工, 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探放水。 124 井下维修倾斜井巷时,可以上、下段同时作业。 125 井下作业开工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26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严禁烟火,也不得用火炉取 暖。 127 掘进工作面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 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128 电气设备着火时,用水扑灭前必须先切断电源。 129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 的铁桶内。 130 井下
17、工作人员可以不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31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时,人员可以停留在工作面现场,但 要注意安全。 132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 的人员。 133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料, 经班组长同意可以不制定安全措施。 134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135 虽然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很突然, 但在突出前大都有预兆。 136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时易发生透水事故。 137 一个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发现瓦斯,该矿井才是瓦斯矿井。 138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139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可以安排生产。 140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的存煤都应放
18、空,以免影响通风。 141 炮采工作面, 应采取湿式打眼, 爆破时可以不使用水炮泥。 142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143 从业人员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汇报,但不能 停止工作。 144 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 点。 145 运送爆破材料可以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进行。 146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47 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148 掘进工作面可以空顶作业。 149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安全出口。 150 采煤工作面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151 煤矿应加强入井从业人
19、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 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152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 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 系统。 153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包括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和救 生舱。 154 隔离式自救器的作用包括提供氧气防止窒息和防止有害气 体中毒。 155 携带自救器时,应避免碰撞、跌落,禁止将自救器当坐垫 用。 156 如果自救器外壳已意外开启,应停止使用。 157 在整个逃生过程中要注意把口具、 鼻夹戴好, 保证不漏气。 158 从业人员使用自救器时发现呼气时气囊瘪而不鼓,并渐渐 缩小时,表明自救器的使用时
20、间已接近终点,要做好应急准备。 159 自救器不能使用或失效时,应跑步前行至安全地点。 160 自救器不能使用或失效时,应首先用干毛巾捂住口鼻,俯 身前行至安全地点。 161 发生煤矿灾害事故后,从业人员及时报告灾情后未经领导 同意,不得撤离作业场所,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162 发生灾害事故后,事故地点附近的人员应迅速利用最近处 的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矿调度室报告。 163 井下人员一旦遇到瓦斯爆炸时,要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 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 击,并暂时屏住呼吸,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 造成内部烧伤。 164 发生爆炸后要要辨清方向,应首先沿
21、正确的避灾路线迅速 撤退,并在撤退途中佩戴好自救器。 165 发生矿井火灾事故时,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 鲜风流撤退。 166 发生矿井火灾事故时,位于火源下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 鲜风流撤退。 167 矿井发生透水事故时,撤退时应靠近巷道一侧,尽量避开 压力水头和泄水流,防止滚动矸石和木料等撞伤。 168 矿井发生透水事故时,如出口被封无法撤退,应有组织的 在原工作地点等待营救。 169 矿井发生透水事故时,在撤退沿途和所经巷道交叉口,留 设标志,以提示救护人员的注意。 170 佩戴自救器撤离时,可以通过口具讲话。 171 当矿井有即将发生冒顶征兆时,从业人员应迅速离开危险 区,撤退到
22、安全地点。 172 互救是在不顾自身安危的情况下救护他人而采取的措施及 方法。 173 井下发生灾害时,撤退路线应尽量选择安全条件最好、距 离最短的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174 矿井每个入井人员应掌握正确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175 矿井每个入井人员只需学会使用自救器,不必要掌握避灾 方法。 176 自救就是矿井发生灾变事故时,在灾区或受灾变影响区域 的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而采取的措施及方法。 177 人工呼吸术、人工胸外心脏按压术是伤员心脏、呼吸骤停 所采用的现场最初急救措施。 178 用止血带止血时,应将止血带紧紧扎在伤口上。 179 搬运和转送颈部、腰部以及关节、四肢有损伤的伤员
23、时, 应先固定,避免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损伤。 180 转送昏迷的伤员时,应将伤员的头放正。 181 对脊柱损伤的伤员,必须让伤员试行站立,以判断伤情。 182 骨折后将骨折肢体在原位固定, 是错误的现场急救的方法。 183 检查伤员的方法有观察、触摸、交谈、包扎。 184 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是现场急救常用的人工呼吸方法。 185 毛细血管和静脉出血简单止血方法是:一般用纱布、绷带 包扎好伤口,就可以止血。 186 有人员出现窒息和中毒情况时,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救护 措施。 187 煤矿企业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188 产生职业病危
24、害的煤矿企业,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 189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 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90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 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91 从业人员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92 煤矿企业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93 从业人员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194 从业人员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 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195 从业人员不需要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危害后
25、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196 从业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 上签章。 197 从业人员无权拒绝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198 煤矿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 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199 煤矿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 待遇。 200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201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 位承担。 202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属于职业病。 203 工
26、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 职业健康监护待遇。 204 煤矿企业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 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 告工作。 205 从业人员必须在高噪声的条件下工作时,佩戴个人防护用 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有效措施。 206 粉尘不是煤矿作业场所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 207 接触粉尘时间长短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尘肺发病无关。 208 是否进行个体防护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尘肺发病无关。 209 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210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 存在于作业环境中的、 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 211 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矿的从
27、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安全技能培 训,但可以不必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 212 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暴露噪声而发生的 一种听觉损伤,不是我国法定职业病之一。 213 从业人员可以在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 病诊断。 214 煤矿企业在和从业人员订立合同时,从业人员无权知道干 的是什么工种,接触的是什么危害因素。 215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 ) 2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各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 ) 217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可以不具
28、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 2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 ( ) 219.生产经营单位视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22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221.煤矿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 ) 22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培训合格, ,取得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 ) 22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不需考试合格。 ( ) 224.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
29、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 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22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时,可不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226.煤矿企业对实习学生应该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 227.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举报电话是 093112350。 ( ) 228.所有煤矿都必须配备矿长、总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 可以根据需要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 ( ) 229.矿井应当每 30 天组织一次全面测风。 ( ) 230.煤矿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 ( ) 231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劳动者)从事井下劳动。 ( ) 232.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超过 40必须停止作 业。 ( ) 233.可燃物的存在,有引火热源、空气供给,三个要素缺少任何 一个,火灾就不能发生。 ( ) 234.井下突水,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避灾路线上的指示牌,人 员一旦迷失方向, 必须朝着风流通过的下山巷道方向撤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