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及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指示精神 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三、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新要求 四、“五级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新要求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及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指示精神 2013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6月3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
2、减少人员伤亡,认真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要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6月6日总书记批示:“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吉林、山东、四川、辽宁、黑龙江、湖南、贵州接连发生8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
3、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李克强总理也作出重要批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刻吸取几起连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各项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13年12月,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之际,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他指出,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汲取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
4、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他强调,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搞好预案演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提上重要日程,迅即开展行动,着力查错补漏纠弊,特别是在重点领域和行业要确保不留死角盲区,千方百计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13年6月8日,省委书记王东明批示:要认真贯彻总书记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全面安全生产基础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严格责任追究,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2013年1月14日,四川省政府召
5、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代省长魏宏在会上强调,各级政府和安全工作部门要始终扭住基层做文章,将所有的工作要求都往最基层做,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操作层面”。一是务必把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操作手”这个层面。二是务必把安全生产的监管落到一线的“管理者”层面。三是务必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到最基层的工作层面 2015年4月28日,市委书记刘成鸣在突击暗访部分重点企业后作出指示: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绝对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强化警钟长鸣的安全生产意识,狠抓责任落实,狠抓监督管理;要把安全生产责
6、任贯穿到每一个操作环节中,让每一名职工都切实意识到自身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程;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长效机制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把安全生产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一线,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扎实成效。2015年2月13日,张剡市长在暗查暗访春季前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指示:要突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把安全预防措施落实到位。2015年1月9日,县委书记王飚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是强调: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要牢记使命,坚守职责,静心凝神抓安全工作;安全工作要攻坚克难、攻坚破难,确保安全可控,社会稳定。2015年1月20日,许军峰县长在检查企业节前安全生产工作
7、时强调:企业业主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安全内控体系建设,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能管、会管;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和考核,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一线操作手。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修法背景(二)修改要点(三)新安法涉及的几个问题(一)修法背景1、修法是时代之必需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在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的十余年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法作了有益的补充,对加强安全生产法
8、制化建设,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全国生产安全形势呈逐步好转趋势。但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现实存在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
9、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也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省(市、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后,“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被首次一针见血地提出,这“刀不快”指的就是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下,“腰不硬”指的是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手段缺乏。就是这次大范围的检查,成为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发端。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2011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0、向国务院报送修正案(送审稿)。2012年6月4日,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13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安全生产法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2、修法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崇高理念之必需 明确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被公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
11、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新安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说明,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已然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得到大大提升,它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也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更是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范畴。这暗含着安全生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暗含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观;暗含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暗含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实际
12、意义。(二)修改要点 1、六个重要变化 2、增加十四项法律规定 3、完善十四项法律规定 4、创新强化十二项法律规定 1、六个重要变化 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调整范围。全社会安全生产基本法。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 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在治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负责人/管理人责任 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1)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新安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13、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协助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职责。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赋予其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非常必要。2、增加十四项法律规定(2)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14、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新安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上升为法律规定,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完善和规范,改变企业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生产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
15、11.22”事故现场关于“规划时就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的重要指示。吸取“11.22”事故教训。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显,埋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追究规划部门的责任。新安法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相衔接。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4)增加协会组织工作定位的规定。增加协会组织工作定位的规定。新安法第12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16、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协会组织的工作定位:一是提供服务:安全生产信息和培训服务。二是发挥自律作用:作为行业的代表,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三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20条:有关生产
17、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后制定。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升保障能力。与现行政策办法相衔接。(6)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新安法第22
1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安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生产
19、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7)增加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的规定增加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的规定 新安法第23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安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20、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新法取消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许新法取消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许可可 但高危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地位重要,主管部门需要掌但高危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地位重要,主管部门需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建立告知制度,不是备案,相当于备案。建立告知制度,不是备案,相当于备案。(8)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新安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21、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地位,对发挥注安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
22、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9)增加劳务派遣的规定增加劳务派遣的规定 1.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统一管理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安法第25条)2.2.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23、,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第58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进行衔接。(10)增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增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新安法第48条:国家鼓励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解决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费用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伤亡赔偿问题,减轻地方政府负担。二是有利于推进现行风险抵押金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事故预防工作。引入保险公司参与
24、企业安全管理,通过保险费率浮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1)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1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安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 2)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新安法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25、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新法把加强安全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3)(3)增加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规定增加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规定 重大事故
26、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要加大治理督促检查力度。新安法第3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12)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规定规定 新安法第新安法第1919条条:生产经营单位
27、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任制的落实。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落实到位。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13)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等强制措施的规定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等强制措施的规定新安法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28、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
29、产经营单位,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履行决定。在此方面教训极其深刻: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0万元(14)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的规定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的规定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新安法第75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30、,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社会公告,并通报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行业、投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防范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建立诚信联动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范事故。3、完善十四项法律规定(1)完善安
31、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加综合治理,这是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2)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新安法第3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32、事故的保障。(3)完善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规定。完善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规定。新安法第7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一是完善了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是明确了职工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4)完善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规定。完善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规
33、定。新安法第25条:生产经营定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定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3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一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5)完善了建设项目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规定。规定。新安法第3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35、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新安法第
36、35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规定了目录管理,明确了牵头部门
37、,实行淘汰制度;兼顾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授权。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的工艺、设备目录的形式,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7)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深刻吸取大连石化“6.2”事故和青岛“11.22”等事故教训,强化作业现场管理。新安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8、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预防安全事故。(8)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新安法第62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
39、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一规定完善了原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扩展到经营场所,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而引发事故。(9)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的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的规定。规定。新安法第46条:生产经项目、场所生产经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
40、促整改。督促整改。*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酿成事故。(10)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标准。员的设置和配备标准。新安法第21条: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建筑施工、道路运道路运输单位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41、位,从业人员超过一一百人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一规定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 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1)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制定预案并演练规定。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制定预案并演练规定。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规定: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规定:新安法第76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
42、急能力建设,在重点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完善了制定预案并演练的规定:完善了制定预案并演练的规定:新安法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43、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新法第34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国家有关规定,由专
44、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具有专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与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衔接。(13)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规定。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规定。新法第83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实事求是、求是、注重实效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
45、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将原法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进行完善,更全面,更严密,更科学。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及时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发挥社会监督和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要求,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14)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一是加大处罚力度
46、。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条文不再把“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作为罚款处罚的前置条件。二是增加了处罚的额度。二是增加了处罚的额度。罚款幅度普遍提高2-5倍,有的条款更高。三是明确事故双罚。三是明确事故双罚。对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同时处罚。四是扩大了处罚的高低限。四是扩大了处罚的高低限。针对小企业很小,大企业很大的情况,扩大了处罚的高、低幅度。(四)创新强化十二项法律规定创新强化十二项法律规定 1.1.强化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理念强化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理念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要求。落实李克强总理“安全生
47、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的要求。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应当以人为本。强化了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生命至上理念。2.2.强化了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强化了坚持安全发展要求。落实国务院2011年40号文件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坚持安全发展全发展。基本内涵: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其中之意。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安全,发展失去意义。基本要求: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发展、安全与速度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绝不能
48、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换取一时的发展。3.3.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新安法第新安法第8条: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
49、情况问题复杂。一些重大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难以解决,需要由政府统筹协调解决。4.4.强化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必须”的重要指示,强化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新安法第9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行业、领域的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50、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5.强化了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职责部门的执法地强化了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职责部门的执法地位位 新安法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管行业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