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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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有效推动*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顺利实施,规范我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范围、部门职责、管理要求,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确保我县老旧、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设施正常投入使用、降低管理维护成本、提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水平,结合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特制定*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范围为:县城建成区内(目前为东抵贵南大道、西抵环西大道、北抵城北大道、南抵城南大道,范围随着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而增加)所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条 城市市政

2、公用设施分类:(一)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主次干道、道路护栏、分隔带、人行道、人行护栏、人行道板、慢行绿道、路面停车位、窨井盖、路沿石、街道标识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标牌标线、综合管线(沟)廊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维护)(二)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桥涵、安全防护、限重标识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维护)(三)城市给排水其附属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排水泵房、排洪管道等设施;(县水务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泵房、给水管网、经开区污水管网,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县城建成区内雨污

3、管网、经开区雨水管网) (四)城市照明设施:提供城市照明的路灯、亮化带、景观亮化、房屋亮化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维护)(五)城市环卫设施:城市垃圾转运站点、垃圾箱(桶)、垃圾车、公厕、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六)城市绿化设施: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园林绿化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七)城市能源设施:管道天然气中低压管道,充电桩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八)城市电力设施:电杆、变压器、各类强电管线等强电电力设施;(县供电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九)城市通讯设施:通信基站、各类通信管线、发射塔等设施;(县工信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

4、(十)城市消防设施:市政消防水栓、小区消防水栓等设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责督促小区消防水栓管理和维护,市政消防水栓损坏的由住建和水务部门共同管理维护)(十一)城市治安设施:天网工程视频监控杆及其附属管线等设施;(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十二)城市交通设施:客货运站等设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十三)城市市政其他设施:公共广场、城市公园、城市商业街、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维督促护)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跨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第二章管理细则第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实行归口管理,由对应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5、工程建设过程监督和验收。包括规划设计过程中提出行业部门意见、督促实施单位按图施工、不得降低标准完成验收等。第四条 本细则所包含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各类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验收资料完整移交相应管理单位及联席会办公室备案(资料包含:施工竣工图纸、各参加部门验收合格意见等相关资料及实物、实体移交清单),管理单位在移交完成后开始组织后续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在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由各对应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第五条 工程整体未完工,但部分市政公用设施达到验收合格条件的,可向管理单位申请移交已验收合格部分。未验收合格或验收合

6、格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移交的,由对应的管理单位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直至移交备案为止。对2010年前已投入使用多年的及2010年后确已完成验收但损坏的,由对应的管理单位进行梳理并直接纳入管理和维护。第六条 管理单位应配合县住建局做好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录入工作,形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一张网”,从而不断提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第七条 为确保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正常投入使用,明确城市建设审批流程,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有序。各申请城市设施建设主体应在施工前到县住建部门审批建设手续(即: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审批表,涉及地下管线的,需提供管道(管线)的CAD图并录入地下管网普查系

7、统。),县住建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开挖审批,并同步抄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涉及开挖过程中需道路交通管制、开挖距离燃气管道1.5米内的需由申请主体向交警部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华润公司)书面征求意见。第八条 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巡查,发现未通过建设审批报备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九条 因紧急抢修其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需紧急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及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在开挖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第十条 道路开挖审批根据贵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收取质保金,在项目竣工

8、后,应恢复原有市政设施并请管理单位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管理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若施工单位拒不修复,管理单位将启用质保金进行市政设施维修。第十一条 若人为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交由公安机关查处。第十二条 对应管理部门应结合部门实际,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各年市政基础设施维修计划,并申报县财政预算。如县住建局就雨污管网一年开展一次疏通清理,清理时间定于2月-3月(雨季来临前),清理管网长度,所需费用等。燃气设施由燃气企业自行开展维护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停车场设有停车档杆装置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满足贵州省大数据

9、录入要求,系统应与大数据数字中台相匹配。是否录入数字中台停车场场景作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条件。根据上级部门对县大数据工作要求,未录入系统的各类停车场应逐步完成。涉及国有资产停车场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录入。涉及房开项目的,由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录入。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所列条款照常执行。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附表1: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名称单位/规格收费标准(元)备注一道路部分1水泥砼路面96.69 2沥青砼路面

10、108.76 3低级路路面37.44 4石块路面40.00 5水泥砼人行道46.63 6水泥砼板人行道56.12 7土人行道25.30 二排水设施部分8进水井铪盖套78.92 9进水井铁盖块/50035以下120.00 10进水井铁盖块/800600以下150.00 11检查井铪圈盖套200.00 12检查井铁盖铪圈套232.45 13砼道沿m46.41 14石道牙m40.23 15石排水沟m/400400以下150.00 16石排水沟m/400600以下200.00 17石排水沟断面m/7001000300.00 18石排水沟断面m/1001000以上500.00 19砼排水管m/20097.69 20砼排水管m/300116.86 21砼排水管m/400155.17 22砼排水管m/500194.13 23砼排水管m/600250.84 24砼排水管m/800327.00 25砼盖沟板块/700500以下80.00 26砼盖沟板块/100050090.00 27砼盖沟板块/1300500100.00 28道路铪重型板250.00 三堡坎挂土墙部分29石踏步m47.70 不足一米按一米算30石堡坎m168.40 31水泥砼堡坎m200.00 32铪堡坎m350.0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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