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的各类人才。第三条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选择在本市任一城镇申请落户:(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四
2、)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我省就业的人才。此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如属我市急需紧缺人才或特别优秀的(由市政府出具确认意见书),年龄可放宽至
3、60周岁以下。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二)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
4、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第七条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人才由市委人才发展局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认。第八条各类人才落户所需材料如下:(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高层次人才认定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3.户口簿、身份证。(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硕士及以上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
5、业协议书;3.户口簿、身份证。(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3.户口簿、身份证。(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3.户口簿、身份证。(五)在上年度工资性收入30万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业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申请人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2.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书;4.户口簿、身份证。(六)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
6、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申请人入股企业相关证明;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3.户口簿、身份证。(七)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申请人入股企业(领办企业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相关证明;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3.户口簿、身份证。(八)教育部
7、“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就业的需提交材料:1.申请人的毕业证书;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3.户口簿、身份证。(九)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或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奖项,且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申请人的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3.申请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十)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含脱产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
8、我省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学历证书;2.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3.户口簿、身份证。(十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且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2.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3.户口簿、身份证。(十二)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需提交材料:1.市政府出具的确认意见书;2.户口簿、身份证。(十三)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在我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
9、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提交材料:1.市政府出具的确认意见书;2.申请人单位出具其工作满1年工作证明;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4.户口簿、身份证。第九条人才落户登记由市公安部门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落户登记。(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第十条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第十一
10、条以上条款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第十二条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市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其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第十四条申请在我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由服务平台人才落户工作人员受理。第十五条市公安部门在“一站式”窗口平台受理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应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