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第十章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放射性核素与射线装置作为先进科学技术已广泛应用 由于放射性核素与射线的固有特性,我国相应颁布了安全应用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法规 放射防护标准是开展放射防护监督与评价的科学依据。第一节第一节 放射防护法规放射防护法规 法规泛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议、决定、命令等 放射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政法规 自建国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卫生防护法规。其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属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法律
2、文件,是当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中法律地位最高的专门行政法规 现在除国家颁布的法规外,卫生部以及一些省市发布的通知和规定也都属于法规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正在逐渐完善和健全,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促进电离辐射的合理应用与放射事业的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标准标准的慨念标准的慨念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的慨念标准的慨念 放射防护标准属于一种技术性规范。它包括基本标准和派生的次级标准,它是人类为限制电离辐射危害而制定的科学规范,旨
3、在通过标准的实施,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促进放射事业的发展标准的发展标准的发展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而阐述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并规定出各类人员接受天然本底辐射以外的照射的基本限值。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对辐射效应认识的不断加深,以及对剂量与效应关系的研究逐步深入,基本 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标准的发展标准的发展1990年年1988年年1984年年1977年年1996年正式出版年正式出版国国际电际电离离辐辐射防射防护护和和辐辐射射源安全基本源安全基本标标准准标准的发展标准的发展 ICRP于1977年发布了第26号建议书,这是一部国际
4、性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参照这一建议书中提出的概念、原则和限值,我国于1984年由卫生部发布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标准的发展标准的发展 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辐射防护规定,它们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领域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标准,是制定其他放射卫生标准的依据 ICRP在总结了历年来发表的建议书,并在吸收了当时新资料的基础上,于1990年发布了ICRP 1990年建议书,它已成为各国修订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基本依据标准的发展标准的发展 在lCRP 1990年建议书发布后,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0)、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经济台作与发展组织核能局(OECDNEA)、联合国
5、粮农组织(FAO)和泛美卫生组织(PAHO)6个与辐射防护有关的国际组织,组织各成员国数百名专家,主要依据ICRP 1990年建议书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缩写名为IBSS)。该标准暂行版于1994年问世,1996年正式出版标准的发展标准的发展 IBSS的建立代替了国际间原来的相应法规与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审定和建立其他的国际法规与标准 ICRP1990年建议书的发表和IBSS的问世促使我国研制新的统一的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据悉我国新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即将出版,这将对我们的辐射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医用放射防护标准医用放射防护标准 在放射卫生防护
6、基本标准及辐射防护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各类单项放射防护标准。见书表l0-1列出一些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印发,6月1日起实施的与医用放射线有关的防护标准第三节第三节 放射防护标准介绍放射防护标准介绍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提出,对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以及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实践的正当化实践的正当化 产生电离辐射的
7、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采用该项实践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防护最优化放射防护最优化 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在进行防护设计时,应当谋求防护的最优化,而不是盲目追求无限的降低剂量,否则所增加的防护费用将是得不偿失,不能认为是合理的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个人剂量的限制在实施正当化与最优
8、化两项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这样就可以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中的个人不致接受过高的危险度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剂剂量限制量限制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人员员的的剂剂量限量限值值对对公公众众受受照照剂剂量的量的控制控制教学教学中接中接触触电电离离辐辐射射时时的的剂剂量限量限值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当量剂量,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到外照射的当量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当量剂量二者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同时满足书中表102中的两种限制值
9、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条件分类:放射工作条件分类: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将放射工作条件分为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有可能超过15mSv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但有可能超5mSv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1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当量剂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一半 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加以控制。对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
10、实习人员,不应在1年照射的有效剂量有可能超过15mSv的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 对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其有效剂量在1次事件中不得大于l00mSv,一生中不得大于 2 5 0 m S v,并 要 满 足 对 眼 晶 状 体 不 大 于150mSva-1,对其他器官或组织不大于500mSva-1的要求 对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1次应急事件中全身照射不超过250mSv,并满足对眼晶状体不大于150mSva-1,对其他器官或组织不大于500mSva-1的要求 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对公
11、众受照剂量的控制对公众受照剂量的控制 公众的年剂量限值规定(表10-2)全身应低于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应低于50mSv。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全身照射的 年当量剂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上述年当量剂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当量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当量剂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 教学中使用放射源应区分为一般教学和放射专业教学;学生应区分为非放射专业学生和放射专业学生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 对放射专业学生,其剂量限值应遵守
12、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不大于05mSv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当量剂量不大于5mSvICRP 1990ICRP 1990年建议书关于放射防护标准年建议书关于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的建议 在放射防护的观念上,1990年建议书引入了源相关与个人相关评价的观念,概括了职业、医疗及公众照射的基本防护体系,并区分了引起照射的“实践”,减少照射的“干预”和存在照射的“潜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照射 在放射防护体系中,在拟议的和继续进行着的辐射实践活动中,仍以“实践正当化”、“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为基本原则,同时强调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特殊情况
13、下的潜在照射,潜在照射应作为对实践评价的一部分。但剂量限值不能直接用于潜在照射委员会对干预的放射防护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任何干预应当利大于害和干预的形式规模及持续时间应当谋求最低化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对职业人员,要求连续5年内的有效剂量限值应为l00mSv,(平均每年20mSv),并且任何一年不超过50mSv,且一年中眼晶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应小于150mSv,皮肤和四肢小于500mSv 未孕的女职业者的剂量限值同男职业者,但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女职业者,需考虑保护母亲腹中的胎儿,因此,对孕妇应以公众的剂量控制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 公众照射剂量限
14、值 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为一年不超过1mSv的有效剂量,特殊情况下,只要5年平均值不超过1mSva-1,可以允许在单独一年中有较高剂量。对眼晶状体和皮肤的年当量剂量限值分别为15mSv和50mSvIBSS限值职业照射限值职业照射限值 规定连续5年内平均有效剂量应低于20mSv,并且任何单一年份内不超过50mSv;一年中眼晶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应小于150mSv,四肢和皮肤小于500mSv。对年龄在16至18岁的少年,年有效剂量6mSv,眼晶状体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为50mSv,四肢和皮肤为150mSv 公众照射限值公众照射限值 同ICRP 1990年建议书内容第四节第四节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放射防护
15、法规与标准的 贯彻实施贯彻实施 放射防护标准与法规的贯彻实施,既有放射工作单位知法、守法加强自主管理的问题,也有卫生行政部门和放射防护机构执法监督和宣传贯彻指导的责任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 自主管理指放射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法规对自身的放射防护管理,是贯彻实施法规的主要方面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法定权力法定权力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知法守法。放射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放射工作单位自
16、主管理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 职责职责 为使法规和标准得以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细则)以及有关的管理标准等 负责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操作技术与防护知识的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法规与标准,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法规、标准的自觉性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职责职责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研究选择执行法规、标准的适宜技术途径和措施。标准中的基本限值或导出限值,可通过许多种技术途径来达到限值的要求。例如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中,规定立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照射量率不大于12910-6C Kg-1 h-1。采取哪种技术途径和
17、措施来改造防护不合格的x线机,使之达到这一导出限值,就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处理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职责职责 与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密切配合,贯彻落实法规与标准。法规与标准中有些要求,由于放射工作单位技术、设备等条件的限制,自身难以解决,这就需要求助于放射防护机构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例如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许多放射工作单位本身无力开展,即可求助于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或由执法机构认可的技术部门开展统一的个人剂量监测服务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法定权力 国家法规、标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监督机构及监督员的责
18、任是对放射工作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到依法监督,据法处置;并依据法规监督检查对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而根据标准进行监督检测与卫生学评价,从而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这属于国家执法监督性质 省、市(地)、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放射防护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监督权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职责职责 监督的目的是促进法规、标准的贯彻落实,确保放射工作的安全。因此,监督部门必须坚持现场与实验室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为实施正确有效的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应组织监督、监测人员认真学习国家颁发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及其编制说明,领会精神,掌握标准,进行
19、技术培训和方法对比,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职责职责 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负责起草制定本地区的行政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监测规定、规范等 宣传法规和标准,如举办由放射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防护人员参加的法规、标准知识讲座,或召开法规、标准宣讲会,及时把有关法规、标准传达贯彻到具体应用单位 举办以法规、标准为基本内容的学习班,协助放射工作单位培训放射工作人员 职责职责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在贯彻法规、标准中必须重视解决技术问题。因此,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要研究提供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主动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贯彻实施法规、标准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探讨实用防护技术,通过试点,推广应用,以保证法规标准的贯彻落实。根据法规与标准实施预防性和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及时监督检查法规、标准在放射工作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47写在最后写在最后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谢谢大家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