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村办集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村办集体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提升全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办集体企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第二章 设立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办集体企业的监管主体。第四条 村集体投资兴办集体企业,须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书,对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资金规划、市场情况、管理模式、利益分配、承担风险及应对风险的对策等作出规划和说明,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
2、会讨论通过,并报所在乡镇(街道)批准。第五条 设立村办集体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第六条 村办集体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接受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履行各项义务。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第三章 运行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和控股的村办集体企业的主要人事任免,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兼任董事长,社监委主任兼任监事会监事长,其它管理人员可由村办集体企业自行任免,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第九条 多村联合投资
3、的村办集体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主要人事任免由乡镇(街道)党委提名,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免。第十条 乡镇(街道)需对村办集体企业每年开展绩效考核,并与村干部绩效考核直接挂钩;村干部在村办集体企业中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报酬补贴;退职村干部不得在村办集体企业担任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建立村办企业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监督村办企业管理运行。第十二条 村办集体企业其财务自成立之日起,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公室代管。第十三条 村办集体企业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设一般账户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所有账户均纳入乡
4、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村办集体企业应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第十五条 村办集体企业应按月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十六条 村办集体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分配方案、企业利润分配表等报各投资方,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员公示。第十七条 村办集体企业应当按月或按季向乡镇(街道)农村集
5、体“三资”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报表;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各出资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八条 村办集体企业财务纳入乡镇(街道)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年度审计。第十九条 村办集体企业不得向个人集资借款,不得以本单位资产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 村办集体企业,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运行。第二十二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独资的村办集体企业须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
6、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多村联合投资和村控股的村办集体企业,先由入股的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后,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通过,并报所在乡镇(街道)批准。第四章 退出第二十三条 村办集体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或其它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整体转让、变卖、兼并的,由村办集体企业提出相关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村办集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破产法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联合设立的村办集体企业有股东退出的,按章程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无论以何种
7、形式退出后,最后所得资金低于投资总额的,全部纳入村公积金。最后所得资金高于投资总额的,相当于投资总额部分纳入村公积金,高于投资总额部分可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第二十六条 投资村办集体企业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出,不享受各级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政策性奖补。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但未达到控股标准的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须每季度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有关财务报表报送参与投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财务有关规定,如期进行公示。第二十八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章程内容不完整的,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管,指导企业予以补充完善。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