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统一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保护我县矿产砂石资源,科学合理开采矿产砂石,从源头治理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和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坚持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统一规划、合理有序开采原则,对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石料、废矿石、河砂开采销售的企业(个人),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县砂石管理站与其签订砂石超限超载管理合同书,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实行砂石销售统一管理(统一征收税费,统一装载标准),实
2、现从源头遏制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第二条 砂石开采销售企业(个人)必须根据X县人民政府拍卖规定的范围进行开采,并做好砂石场及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扬尘污染,不得损害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凡到砂石料场拉运砂石的车辆,要严格按行驶证和车轴数核定装载吨位装载砂石。各砂石场要对运输车辆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过磅单据等),不得超限超载装载砂石。第四条 车辆装载砂石后,必须采取蒙网措施进行封闭,不得抛撒滴漏。同时,在砂石稽查站点接受砂石管理部门地磅查验装载重量,加盖X县砂石管理站磅单验讫章,符合吨位要求的方可上路行驶。第五条 砂石管理部门要对正常砂石运输车辆称重,并进行验票和足额征收砂
3、石税费,在系统保存相关信息后放行;对超限超载车辆,按要求卸载到位后,方可称重及过卡。坚决杜绝砂石运输车辆超载拉运、滴水拉运和不蒙网拉运。第六条 建立砂石管理巡查机制,对各砂石料场和设在各砂石料场的管理站(点)进行巡查监管。从交通运输、砂石管理、交管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路面稽查队伍,发现有偷逃砂石税费和超限超载的,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实行责任倒查。第七条 砂石场业主为车辆超限装载的,除砂石管理站按协议条款兑现违约责任外,同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砂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开票、私收票款、私自放行未交纳税费和超载车辆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第八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的,由县国土、水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第九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的砂石开采销售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第十条 不纳入或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砂石开采经营企业,由砂石管理部门函告公安机关按规定停供火工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阻碍矿产资源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砂石管理站商请县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