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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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贯彻落实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统字2018170号)及*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通知(皖统20189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二、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一)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1.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

3、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2.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适时召开党组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3.严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

4、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好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配合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4.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将统计法纳入党校学习内容,加强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统计机构全员普法。(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1.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

5、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2.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执法检查、普法、立法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4.协调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

6、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5.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法学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三)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负主体责任1.组织协调法治工作。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局党组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7、指导督促法治机构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执法监督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2.拟定法治文件。组织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3.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法治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4.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推动

8、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及时查处本地区、本系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5.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充实做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四)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工作负责人负主体责任1.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

9、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3.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4.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做好分管专业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5.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分管专业

10、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监督机构,支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三、相关股室统计人员的直接责任1.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2.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3.数据采集人员。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

11、、管理。4.数据审核人员。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5.数据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规定发布统计数据,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6.数据质量核查人员。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7.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

12、造假、弄虚作假行为。8.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四、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认定及问责(一)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1.上级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2.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

13、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3.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4.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5.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6.本地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14、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7.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8.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9.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二)股室负责人、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1.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2.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3.未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4.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5.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五、责任追究

15、及相关规定1.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3.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4.本实施细则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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