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作用,按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离移交坚持以企业为主、政府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实际发生分离移交费用超过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部分由移交企业承担。区、镇(街)级财政部门不承担分离移交费用。第三条补助资金按“分项核定、进度拨款、完工结算”的原则使用和监管。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补
2、助对象、户数、标准和比例第五条补助对象为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7348号)文件附件中所列国有企业。第六条补助户数以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7348号)文件下达的计划数为准,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第七条“三供”补助标准按区经信委、“三供”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执行;“一业”补助标准按区国土房管局、“一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第八条补助比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补助标准分类确定,政策性破
3、产企业补助比例为100%,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50%。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下达、拨付、清算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将“三供一业”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和决算列报工作。第十条资金拨付采用申请报批制,具体流程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由移交企业提用款申请,“三供”和“一业”资金先行分别报区经信委、区国土房管局审查申请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再送区财政局审批,审批同意后,送国资委备案。由区国资委按审批的金额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支付。第十一条移交企业用款申请时,需主要提供以下资料:(一)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和框架协议;(二)“三供一业”实施和完成计划情况;(三)
4、项目进度验收证明及完成户数明细;(四)X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用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第十二条移交企业用款需按补助类别分别申请。第十三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签订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金拨付流程,区财政局拨付协议金额的20%作为启动资金,协议金额的70%按进度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尾款。第十四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完成后,由移交企业提出清算申请,“三供”和“一业”清算先行分别报区经信委、区国土房管局审查,再送区国资委和区财政局签批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二)补助资金拨付、清算情况;(三
5、)项目完工验收证明及完成户数明细;(四)验收合格结论和审计报告;(五)X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清算表(见附件);(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十五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全部完成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区经信委、区国土房管局,在自行组织审核验收基础上,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管局报送完成清算报告。第十六条区财政局依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房管局对我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际完成情况的审核确定结果,与市财政局进行补助资金清算。第四章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第十七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务实、节约、高效、安全的原则,区财政局可结合“三供一业”具体实施情况,统筹调剂使用。第十九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