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融媒体中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融媒体中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市融媒体中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在本部门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的采集、加工、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部门,是指市融媒体中心下属所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各种形式。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门和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对本部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
2、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
3、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第八条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第三章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第九条 从业人员正式入职前,必须参加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网信办,或省、市、县网信部门举办的相关从业资格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独立从事相关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工作。第十条 市融媒体中心为从业人员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管理,自行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定期培训等工作,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各级互联网
4、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融媒体中心和本部门组织开展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第四章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新闻舆论领域有关方针政策的行为的,本部门将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市融媒体中心或国家、省、市、县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等方面安排和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