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序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确保废品收购工作从执照办理、备案登记、日常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规范运行,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净化城乡环境,深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辖区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城、乡、村联动,合力推进,彻底解决城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各种乱象,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卫生整洁、文明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二、工作目标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改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
2、营秩序,彻底整治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无证无照经营、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和乱堆乱放等现象;全力杜绝行业污染、扰民、安全隐患、逃避监管及恶性和无序竞争等问题;打击非法购销、非法经营、偷盗等违法行为。逐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秩序,实现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范化经营,促进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成立县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四、整治范围(一)整治违法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对无照、超范围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规范流程指导或予以关闭。(二)规范整治回收站(点)建设。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
3、192012)的标准设置回收站(点),依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作业区和居住生活区要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严禁混合安置。五、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4月10日前)。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底数,并将统计结果上报县工信商务局。(二)自查自改(4月20日前)。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负责督促辖区内证照不齐全或无证无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补齐证照或限期关闭。(三)集中整治(5月20日前)。工信商务、住建、市场监管、发改、公安、中卫市环保局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全面开展集中整治。1.回收站(点)整治阶段。对证
4、照不齐全的回收站(点)责令其停业整顿,督促其补齐证照。对无照无证经营的回收站(点)依法取缔。完成时限:5月10日前2.巩固提高阶段。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回收站(点)规范其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回收站(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落实长效管理,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完成时限:5月20日前(四)规范管理(12月底前)。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秩序,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局、街道办等相关单位配合,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划行规市,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督促全县废品物资回收各个站(点)经营者一律进入再生资源市场,统一管理,规范经营。市场内废品物资按照电子
5、电器设备、废有色(稀有)金属、拆迁工程、塑料资源、工业设备、宾馆酒店设备、工业废料、库存积压、废纸等进行分类,分设区域规划、建设,规范管理,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构建节约型社会。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废品收购工作也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管理。六、职责分工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职责分工如下:发改局:负责研究审批再生资源及专业市场等工作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市场的规划、选址、土地审批等,依法对未办理土地审批,擅自建设者予以查处。住建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工
6、信商务局:牵头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整治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经营主体的引进,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回收的治安管理,对妨碍执法的行为及时处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经营者的登记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整治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出店经营行为,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文明经营。中卫市环保局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犯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处罚。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
7、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关闭或停业整顿。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清理辖区内非法和不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定时限、定园区(站、点),按期完成规范整治工作,并抓好日常监督管理,杜绝二次违规经营现象。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分工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集中治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无序状态,彻底解决经营布点不规范等问题。(二)强化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联络员会议,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三)严格长效监管。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要立足属地优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对辖区内占道、出店经营现象及时制止,对不规范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要及时处置。(四)强化媒体宣传。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媒体、自媒体、微信、电视台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和再生资源经营者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