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农村劳务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我县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增收脱贫,充分发挥农村劳务经纪人推动转移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申请条件。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务经纪人,是指由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在县域一定范围内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各类就业服务,并获取一定服务费用的个人。凡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热心就业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有扶贫、职业介绍等相关工作经历、会电脑操作的优先。第二条资格认定。由本人申请,填报县农村劳务经纪人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佐证材料,经乡镇劳动保障站初审,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录入湖南省公
2、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备案。县人社部门分配省平台工作账号,农村劳务经纪人利用省平台工作账号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信息维护等工作。第三条服务内容。农村劳务经纪人服务内容主要为以下几项:1.信息服务:每月动态收集省平台内贫困劳动力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情况、培训意愿、就业意愿等信息。2.对接服务:每月向农村劳动力提供用人单位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动力求职信息,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现场招聘会,促进供需对接,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3.政策服务:主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创业、聘用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并帮助服务对象申请、经办就业服务有关事项。4.根据工
3、作需要交办的其他服务事项。第四条组织管理。为切实引导、规范农村劳务经纪人健康有序发展,由县人社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务经纪人进行管理,县人社部门依托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务经纪人执行考核和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县人社部门和各乡镇在积极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同时,要着重加强培育和发展乡镇、村两级劳务经纪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常态化服务。第五条运行模式。农村劳务经纪人由县人社部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服务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对认定资格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建立名录。县人社部门应对农村劳务经纪人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4、和业务水平,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农村劳务经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资料和信息化服务手段。第六条淘汰考核。县人社部门和乡镇劳动保障站依托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务经纪人履行服务情况按月实行动态考核,要求信息服务准确率要达到95%以上,对接服务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考核方式实行量化考核,并与待遇挂钩,对工作任务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的、抽查贫困劳动力信息准确率连续两月低于90%且排名后3名的、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3种情形予以淘汰;对工作突出、考核优秀的农村劳务经纪人每年按20%的比例评选优秀经纪人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七条服务费用。农村劳务经纪人开展就业服务,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委托管理的服务机构购买农
5、村劳务经纪人服务成果,并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农村劳务经纪人人员服务费、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委托管理服务费、组织招聘服务费等。农村劳务经纪人各项服务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八条费用标准。1.人员服务费:根据分配给农村劳务经纪人包干服务管理的贫困劳动力人数核算,按要求做好信息服务、对接服务、政策服务工作的,给予每月3元/人的基础服务费。同时,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动态增加不超过每月5元/人的绩效服务费。2.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介绍农村贫困劳动力成功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审核后,按规定给予3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3.委托管理服务费: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农村劳务经纪人人
6、数,给予服务机构委托管理服务费。4.组织招聘服务费:农村劳务经纪人根据人社部门安排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现场招聘会,按20元/人的标准发放组织招聘服务费。第九条支付方式。劳务经纪人人员服务费根据考核情况由服务机构按季度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由农村劳务经纪人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至服务机构委托发放;委托管理服务费按人社部门与服务机构所签协议支付给服务机构。组织招聘服务费在招聘活动完结后委托服务机构发放。第十条社会支持。各乡镇应充分利用现有村级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村劳务经纪人设立固定服务场所(可结合村级扶贫工作站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第十一条风险责任。农村劳务经纪人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农村劳务经纪人受服务机构和县人社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应自觉维护人社部门形象。对推动工作不力、提供不实和虚假信息、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依情节轻重,扣发相关服务费用或取消农村劳务经纪人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