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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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为贯彻节约用水的方针,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以获得节约用水的经 济效益, 减少单位无效用水的水费支出, 特制定本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单位成立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统筹全单位的节水工作。 2、深入宣传节约用水工作,提高职员的节水自觉性。重点做好每年节 水宣传周的宣传活动。 3、 建立由各单位总务处主任为主的节水监督网络, 负责各区域的节约 用水监督工作。 4、单位维修部门应及时抢修损坏的用水设备以减少跑、冒、滴、漏的 损失。 5、新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设 计时必须选

2、用节水型器具。将落实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6、改造项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将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7、 凡使用冷却水与循环水的用水设备均应在设计与施工时采用水循环 装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费。 8、对单位内的节水器具,使用部门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 状态,保持应有的节水效能。 9、单位水电管理中心应对单位的供水管网,用水器具加强监督管理, 对有节水效益和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好个人报请单位给予适 当的奖励。 篇二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2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3、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 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 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 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 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 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

4、 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 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 法规、 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 度; (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 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3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 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

5、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 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 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 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 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

6、水的宣传、教 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 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 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渠到等水利工 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五简称取水人)必须按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4 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 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 源费。取水量

7、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 费。 第十四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 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应 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 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 一并下达。*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国家节水指标向取水户下达节水指 标,凡超过节水指标的取用水户,其超过节水指标的部分,按累进加 价收费。 第十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

8、水设 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消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 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 批准立项、 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 采取节 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5 时整改。 第十八条*行政区域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 检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

9、节水技术改造 规划,限期改变管网漏损率高的局面。 第十九条全县农业总用水量通过节水 (包括结构调整) 要实现零增长。 农业灌溉发展主要靠节水解决。推行灌区节水管理,实施“两改一提 高” ,即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 有效利用率。 全县所有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 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 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备,实行按水量收 取水费。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 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 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

10、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依靠节水解 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 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面转变, 通过技术改造, 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未达标的,不准 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 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6 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水型 器具的应用,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

11、四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 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 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 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不到 3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 200 缴纳; 取水超过 30 不到 5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 300 缴纳;取水量超过 50 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 500 缴纳。 第二十六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设施建 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健全供

12、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 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用量参照体系,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 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 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 的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7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13、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 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 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的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

14、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 循环使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 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8 第三十四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

15、行拆 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 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 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 是指在江河、 水库和地下水源上开发、 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9 分类精心精选精品文档,欢迎下载,所有文档经过整理后分类挑选加 工, 下载后可重新编辑, 正文所有带 XX 或是空格类下载后可自行代入 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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