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 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全文) 法律修订 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 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 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 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 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2、。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 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 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2 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 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
3、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 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 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农
4、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 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 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3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 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支 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 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 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5、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 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 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 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 准,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6、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 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4 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 研究。 第十三条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 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
7、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 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 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 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 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第十六条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
8、眉页脚可删除 5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 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 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 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 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 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 处置有毒有害物质
9、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 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八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 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 免土壤受到污染。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6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
10、门,根据 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 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 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 患排查制度, 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 流失、 扬散; (三)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
11、 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 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 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 设备或者建 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7 第二十三条 各
12、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 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尾矿库运营、 管理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 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 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
13、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 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 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 进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 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 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8 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
14、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 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 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 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 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 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 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 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 培育的措施
15、;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 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 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9
16、 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 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 高效肥; (三) 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四)使 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 秆; (六)按照规定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 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 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 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 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 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17、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 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 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 维护其生态功能。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 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乡规划,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0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 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
18、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 改良、 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 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 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 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
19、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 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 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 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 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1 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 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 污染。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风
20、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 扩散等措施。 第四十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 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 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属于危险废物的,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 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 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 接收地生态
21、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 修复施 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2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 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 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 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 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
22、具的调查报告、 风 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 动结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 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 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 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 责任人无法认定的,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
23、。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 第四十六条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3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 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 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 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
24、管部门认 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 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 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第五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4 第五十二
25、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 态环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 理。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 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 植; (二)定
26、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 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 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 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 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 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5 结构、退耕还
27、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 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 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 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 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 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28、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 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 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 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 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6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
29、度。 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 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 情况适时更新。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 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的, 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 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 审。 第六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
30、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 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 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7 控和修复名录, 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列入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第六十二
31、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 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 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 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 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32、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 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 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 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8 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 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级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 估报告、修复效
33、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 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 复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 收回、 转让前, 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
34、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 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19 和措施。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 事项: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 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 (四)
35、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 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本法实施之前 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 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 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农
36、业农村、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20 查。 第七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 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土壤污染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 第七
37、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 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 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38、21 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 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第七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 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 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 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 漠、滩
39、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 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 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 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2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
40、责统 一发布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 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 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 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 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 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 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第八十三条 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
41、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 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 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 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 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2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4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 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 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 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 设备或者建筑物、 构筑物,
43、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 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 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 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24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
44、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 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 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45、 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 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25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46、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 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构成犯罪的, 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 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
4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 未单独收集、 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 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 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 精品整理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双击页眉页脚可删除
48、 26 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 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 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 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 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 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