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粉尘防爆检查评估表 检查类目检查内容及要求依据分值检查情况及意见备注 1.建筑物 及布局( 20分) 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物分离,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规定,不得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安监总局68号令第一条4 1.2 多层建筑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GB15577-2007 5.33 1.3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露天设置,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 ,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GB15577-2007 5.42 1.4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GB15577
2、-2007 5.53 1.5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GB15577-2007 5.62 1.6 粉尘防爆场所的防雷应符合应符合GB50057有关规定。GB15577-2007 6.3.12 1.7 用于区域之间的隔离门,应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且应严实防尘。GB17440-2008 7.8.12 2 1.8 用于泄爆的门应向外开启。GB17440-2008 7.8.22 2.生产设 备设施( 20分) 2.1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 的探测器。 GB15577-2007 6.2.31 2.2 输送设备胶带传动装置应具有可靠
3、张紧装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 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GB 17440-2008 5.2.1.71 2.3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等现象。GB 17440-2008 5.2.1.82 2.4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 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 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GB15577-2007 6.3.22 2.5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GB15577-2007 6.3.22 2.生产设 备设施( 20分) 2.
4、6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质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 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GB15577-2007 6.4.22 2.7 车间应设置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 源。 GB15577-2007 7.21 1.建筑物 及布局( 20分) 3 2.8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 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宜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GB15577-2007 7.5.11 2.9 泄爆口的位置应确保周围不会受到泄爆火焰和气体危害。GB17440-2008 5.2.1.31 2.10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
5、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GB15577-2007 8.11 2.11 工艺管道、除尘风网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危险场所内不应有无 关的管道穿过。 GB 17440-2008 5.1.41 2.12 及时关闭不运行的作业回路(包括支路),以免故障时事故扩散。GB 17440-2008 5.2.6.21 2.13 安装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和AQ3009的规定。安监总局68号令第三条2 2.14 应用或通过危险场所的、有过负荷危险的用电设备都应装设短路、过负 荷保护。 GB 17440-2008 6.1.61 2.15 爆炸性粉尘区域内的电气线路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气管线
6、、电缆桥架 穿越墙体及楼板时,孔洞应用非燃性填料严格堵塞。 GB 19081-2008 7.4.7 1 2.生产设 备设施( 20分) 4 3.除尘设 施(20分 ) 3.1 必须按照GB15577、GB50016、GB/T17919和GB50019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 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保证收尘系统可靠运转。 安监总局68号令第二条2 3.2 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安监总局68号令第二条2 3.3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GB15577-2007 6.6.2 2 3.4 通风系统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如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 粉尘沉积时,必须查
7、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 GB15577-2007 6.6.3 2 3.5 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GB/T17919-2008粉尘爆炸危 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 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 安监总局68号令第二条2 3.除尘设 施(20分 ) 3.6 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 效的除尘措施。 GB15577-2007 8.2.12 3.7 手工装粉料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GB15577-2007 8.2.22 3.8 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每班都
8、应及时清扫。 安委办明电201419号2 5 3.9 对传动、发热部位应每天进行清扫。GB17918-2008 4.9.12 3.10 清扫积尘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扬尘,宜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采用正压 气体吹扫。GB15577-2007 8.3.22 4.作业安 全(20分 ) 4.1 危险岗位职工应熟悉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要求,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安监总局68号令第五条4 4.2 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明火作业进行严格管理,必须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 得动火证,作业前必须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灭火器材,将明火 作业的区段与其他区段进行隔离,作业期间不允许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GB15577-
9、2007 6.2.14 4.3 生产场所应采用防爆设备与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安委办明电201419号4 4.4 生产人员应按GB11651的规定,使用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防静 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棉布工作服。 安监总局68号令第五条4 4.5 不应在20区(粉尘连续或经常出现的区域)内使用燃油机动车和非粉尘防 爆型电力机动车。 GB 17440-2008 13.1.64 5.防爆安 全管理( 20分) 5.1 企业应划分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明确的安全标志,制定防止粉 尘爆炸的措施和操作规程。 GB15577-2007 4.25 3.除尘设 施(20分 ) 6 5.2 企业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定期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查,企业每季度 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GB15577-2007 4.35 5.3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粉尘防爆知识培训,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 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 GB15577-2007 4.45 5.4 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 管部门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GB15577-2007 4.65 5.防爆安 全管理( 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