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选择题专练-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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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专项训练2025 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专项训练-在和睦家庭中成长-在和睦家庭中成长1(2024湖北黄冈一模)陈某婚后未生育,收养了女儿陈甲,陈甲长大后成家育有一子亮亮。亮亮 5 岁时陈甲不幸病逝,亮亮随父亲生活,陈某夫妇由亮亮父亲赡养。陈某夫妇去世后,留有遗产,未立遗嘱。陈某夫妇父母均不在世,唯独陈某还有一弟弟陈乙是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人。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陈某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陈乙有权继承遗产亮亮可以继承陈某遗产,陈乙无权继承遗产亮亮与陈某夫妇无血缘关系,无权继承遗产亮亮父亲非法定继承人,但仍然可以继承遗产ABCD2(2024福建泉州一模)曾大爷和曾大娘夫妇名下共有两套房产,育有儿子曾 A 和女儿曾 B。曾大爷和曾大娘长期由曾 B 赡养。2023 年曾大爷和曾大娘相继去世,曾大爷没有立下遗嘱,曾大娘去世前留下录音遗嘱,把两套房子一套留给曾 A,另一套留给曾 A 的儿子小 C。女儿曾 B 不认可曾大娘的录音遗嘱,与曾 A 发生纠纷,最后闹上法庭,对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如果录音遗嘱有效,小 C 就能获得了继承权B女儿和儿子都是法定继承人,应该均分两套房产C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曾 B 无法继承遗产D无论曾大娘的录音遗嘱是否有效,曾 B 都可以继承部分遗产3(2024广东三模)李某与孙某为夫妻,育有一儿子李小某。婚后李某用经营所得购入房产一套。2010 年起李小某前往外地工作,期间并未赡养过李某与孙某。2020 年李某去世,孙某欲将房产变卖,房款捐给慈善机构。李小某表示不同意孙某的决定,并出示了李某生前订立的自书遗嘱,遗嘱显示:“李某去世后,房产由孙某和李小某共同继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李小某未尽赡养义务,但并没有丧失继承权李小某可以依法继承二分之一套房产孙某无权未经李小某同意变卖房产该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方可生效ABCD4(2024江苏苏州三模)父亲去世后,30 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担任江某的监护人,负担其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 5 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 2023 年 3 月去世。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赵小华与江某签署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后,小赵的赡养义务自然免除B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发扬互助精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C成年意定监护人应该在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D书面供养协议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5(2024河北张家口三模)余依娜患有先天性白化病,依娜记得自己出生在山东农村,父母常年在上海打工,自己由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轮流抚养。7 岁的她被父亲带上了去杭州的火车,父亲先后 3 次让她在原地等待自己买糖果回来,最后一次终于一去不返,将她抛弃在杭州汽车东站附近。18 年后,余依娜来到央视等着我节目,希望能够找到曾经抛弃自己的亲生父母。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于余依娜的人生遭遇评价正确的是()爷爷奶奶作为依娜的监护人对她遭到遗弃也有责任父亲在对孩子的疾病无能为力后的选择值得同情父亲把她放在汽车站一去不返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依娜没有被收养,她对于父亲依然有赡养的义务ABCD6(2024湖南衡阳三模)王某养有一儿一女,退休后跟儿子生活。2018 年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并作了公证,将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后因与儿子不和,到公立养老院居住,女儿照顾,儿子没有去探望。2023 年王某病重,在去世前神志尚且清楚之时,在三位医务人员在场时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留给女儿继承,50 万存款赠送给养老院。王某去世后,对其财产的处理,下列观点正确的是()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某遗产应按遗嘱办理口头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养老院可以根据王某的口头遗嘱,继承王某 50 万元存款王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人见证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有效的遗嘱ABCD7(2024河北承德三模)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一直由女儿照顾。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2022 年余老伯去世,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对此,大儿媳不认可,认为余老伯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小余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下列判断正确的是()【相关链接】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无效余老伯的遗产应由女儿继承,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余老伯遗产的实际继承人应为王阿婆及其女儿、小儿子以及小余四人ABCD8(2024河北保定三模)汪某生前无法定继承人,其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孙某与汪某共同生活,由孙某负责汪某的生养死葬,汪某去世后,其名下房产归孙某所有。孙某实际履行了该协议的义务,但因涉案房产登记在汪某名下,汪某去世后,孙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孙某对汪某名下的房产享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孙某实际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汪某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可以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汪某遗产管理人ABCD9(2024辽宁丹东一模)王大爷名下有两套房产,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中一套给无房的二儿子,另外一套给大儿子和三儿子,并进行公证。三儿子对此不满,对老人不管不问。王大爷生气后重新设立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子留给大儿子和二儿子各一套。一年后王大爷因病逝世,三儿子要求继承王大爷的房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三儿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在一定范围内少分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经过公证,三儿子可继承其中一套的一半房产ABCD10(2024山东德州三模)弟弟董乙未经商量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并签订寄养协议,后因拖欠寄养费五兄妹被养老院告上法庭。大哥董甲以兄弟曾协议分养祖母和母亲、三个姐姐以不继承遗产等为由拒绝分摊寄养费。对于这一纠纷,正确的评价是()董乙五兄妹没有在寄养协议签字,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按照公序良俗和当地习惯,女儿无继承权或应当少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因是否继承过遗产而改变私人协议不能冲抵法定义务,但可以适当降低董甲赡养费份额ABCD11(2024辽宁沈阳三模)小何的父亲老何刚去世不久,其生前有过两段婚姻。小何的母亲在生下女儿大何和儿子小何后不久因病离世。后老何与带着 10 岁女儿(小红)的吴阿姨再婚,共同生活多年后吴阿姨去世。如今大何已外嫁多年,小何欲独自继承父亲再婚前购买的房产。下列说法能够有力劝说小何的是()继承纠纷仲裁虽可解决财产权益纠纷,但易伤感情小何作为被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权男女平等,大何并不因为外嫁就丧失继承权老何与小红已经形成扶养关系,小红亦享有继承权ABCD12(2024福建莆田三模)康大爷与郝大娘育有一子康大强。康大强与张小芳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康,双方予 1993 年离婚。康大强不幸于 2003 年早于老两口死亡,康大强去世后,张小芳主动照料二老,2023 年郝大娘与康大爷也相继去世。关于康、郝二老的遗产继承认识正确的是()张小芳作为法定继承人,应该继承部分遗产张小芳尽主要扶养责任,应分配适当的遗产小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遗产小康可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全部遗产份额ABCD13(2024浙江金华三模)刘阿姨生病后,子女对其不闻不问,只有一只宠物狗陪伴左右。因此,刘阿姨设立自书遗嘱,将遗产全部捐给宠物医院,希望其能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好宠物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阿姨的子女仍然存在继承刘阿姨财产的可能性B该自书遗嘱有效,宠物医院可以继承刘阿姨名下的遗产C该自书遗嘱因缺乏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而无效D刘阿姨的子女因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无法继承财产14(2024河北沧州二模)李某有一亲生子和一继子,继子双腿残疾、未婚未育,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李某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存款和房产都交由亲生子继承。继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继父遗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故继子无权继承遗产李某遗嘱未给残疾继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违反法律规定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民法典对遗嘱自由作了一定限制如果遗嘱是李某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驳回继子诉讼请求AB CD15(2024北京朝阳二模)小李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其母 2018 年去世,未立遗嘱。小李的外祖父母 2020 年去世,舅舅在世。小李父亲 2022 年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李继承。此后,小李携父亲遗嘱到公证处,欲办理该套房产的继承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小李父亲拥有的房产份额按照遗嘱全部由小李继承小李无需取得其舅舅的同意,就可以取得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小李母亲去世后,其名下房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小李外祖父母去世后,小李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可继承相应房产份额ABCD16(2024河北保定二模)对下图理解正确的是()继承开始后,应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遗产继承应完全尊重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从法律效力看,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ABCD17(2024河北唐山二模)杨某为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同镇顾氏三兄弟尽心照料其饮食起居,其生病住院期间,三人全程陪护,并承担住院费用。杨某去世后,三兄弟操办了其丧葬事宜。因其遗产无人管理,三兄弟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判决生效后,太仓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将杨某遗产分配给三兄弟。该案中()顾氏三兄弟对杨某有实质性的扶养行为顾氏三兄弟获得杨某的遗产属于法定继承顾氏三兄弟履行了赡养杨某的法定义务判决是对申请人助残扶弱、尊老敬老善举的肯定ABCD18(2024江西上饶二模)老人朱某有两个儿子,他跟随大儿子一起生活。大儿子因病去世后,大儿媳尽心照顾,使得朱某安享晚年。二儿子以家庭困难为由,履行赡养义务打了折扣。后朱某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和现金 50 万。朱某生前留下一份遗嘱,称大儿媳尽心尽力侍奉,犹如亲女,单独继承一套房产。不考虑其他情况,以下认识正确的是()依照遗嘱,大儿媳获得朱某的全部遗产 大儿媳获得房产后,仍可继承其他遗产大儿媳、二儿子都可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儿子未全力履行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遗产ABCD19(2024安徽蚌埠三模)甲与乙为夫妻,育有一儿一女 A 和 B。2021 年甲乙离婚,甲获得两套住房、80 万元存款。A(18 岁)自愿跟随甲生活,B(4 岁)由乙抚养。A 高中毕业以后,弃学成为游民,不尽赡养义务。甲担心自己年老无人照顾,与乙协商并指定 B 对其晚年生活进行监护,同时,在自书遗嘱上写明其中一套住房和存款归 B。据此可知()B 依法成为甲的意定监护人如果甲立有数份遗嘱,应以自书遗嘱为准B 将通过遗嘱继承得到遗产甲离婚后仍有教育和保护 B 的权利与义务ABCD20(2024黑龙江大庆三模)2008 年丁与妻子离婚,此后,二人的独生女 10 岁的小丁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丁未再婚。2020 年 4 月,丁患癌症,治疗期间均由其妹妹丙照顾。2022年 3 月,丁去世。在丁生病期间,小丁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但未实际照料父亲。同年 5 月,丙宣称丁留下遗言其全部遗产留给丙,并将丁的遗产 20 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小丁得知此事后,将丙诉至法院。对该案分析正确的有()小丁为丁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丁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单独继承小丁作为丁亲生女儿未尽到赡养的义务,构成遗弃因此丧失继承权丙在丁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扶养和照顾责任,可适当分得遗产丁的口头遗嘱为无效遗嘱,丙不能凭借该口头遗嘱获得丁的遗产ABCD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D【详解】: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陈甲是陈某夫妇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亮亮代位继承也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陈乙不能继承,故符合题意,表述错误。:血缘关系不是判定继承权的唯一依据,养子女与生子女在法律关系上有同样的继承关系,亮亮作为陈甲的儿子,在陈甲先于陈某夫妇死亡的情况下有权代位继承陈某夫妇的遗产,亮亮父亲作为女婿在陈某夫妇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符合题意,表述错误。故本题选 D。2D【详解】A:小 C 不是曾大娘的法定继承人,就算录音遗嘱有效,小 C 也没有继承权,若果其获得遗产,属于遗赠,A 错误。B:民法典 规定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即使女儿和儿子都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要均分房产,B 错误。C: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录音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材料没有表明遗嘱是否有效,且就算遗嘱有效,曾 B 也可以继承部分遗产,C错误。D:两套房产是曾大爷和曾大娘共同名下,曾大爷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其析产后的财产作为遗产应进行法定继承,曾 B 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之一,可以继承部分遗产,曾大娘分配两套房子的遗嘱本身部分有效,所以无论哪种情形曾 B 都可以继承部分遗产,D 正确。故本题选 D。3A【详解】:材料表明李小某未尽赡养义务,但并没有丧失继承权,正确。:李某和孙某共同拥有该房产,双方各占 1/2。李某死后,孙某、李小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其 1/2 的房产份额,即各继承 1/4,因此李小某可以依法继承四分之一套房产,排除。:根据规定,孙某继承四分之三的房产,李小某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孙某无权未经李小某同意变卖房产,正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符合条件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不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就能生效,排除。故本题选 A。4B【详解】A: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小赵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A 排除。B:30 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发扬互助精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B 正确。C:成年意定监护人应该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C 排除。D:书面供养协议不是遗嘱,不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D 错误。故本题选 B。5D【详解】:从材料可以看出,余依娜的自己的父母,其父母是她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并不是依娜的监护人,错误。: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余依娜父亲在对孩子的疾病无能为力时,也不得选择值遗弃孩子,错误。: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余依娜父亲把她放在汽车站一去不返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正确。:余依娜被父亲遗弃后,如果她没有被收养,她对于父亲依然有赡养的义务,正确。故本题选 D。6C【详解】: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某遗产应按遗嘱办理,正确。: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遗嘱属于有效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神志清楚的李某在三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错误。:遗赠不属于继承。王某遗嘱有效,养老院可以根据王某的口头遗嘱,接受王某 50 万元存款的遗赠,但不属于继承,错误。:王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人见证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有效的遗嘱,正确。故本题选 C。7A【详解】: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当按照其遗嘱处理余老伯遗产,由遗嘱继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儿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不适用遗嘱继承,入选。:从继承人资格角度考虑,代位继承人代替的是已去世继承人的地位,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不因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适用“必留份制度”,排除。: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不选。故本题选 A。8D【详解】:该案例中汪某生前无法定继承人,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孙某没有继承权,但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错误,正确。:该案例中汪某生前无法定继承人,与孙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没有涉及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材料无关,排除。:因汪某无法定继承人,孙某可以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汪某遗产管理人,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D。9B【详解】: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正确。: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根据李大爷的自书遗嘱(属于有效遗嘱),三儿子不能分得房产,且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三儿子不能分到房产,错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被继承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多份遗嘱时,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正确。: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三儿子不能继承房产,错误。故本题选 B。10D【详解】:弟弟与养老院签订的是有效的寄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签字的子女,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看似不受合同的直接约束。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其他未签字的子女,仍然有分担寄养费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哥哥和妹妹虽没有在寄养协议上签字,但仍然有分担寄养费的义务,应成为本案被告,故不选。:父母、子女、配偶都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也有继承权,故错误。:材料中指出三个姐姐以不继承遗产等为由拒绝分摊寄养费,在本案中,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因是否继承遗产而改变,故入选。: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大哥董甲以兄弟曾协议分养祖母和母亲,可以适当降低董甲赡养费份额,故正确。故本题选 D。11D【详解】:继承纠纷不能适用仲裁,说法错误。:本案中小何是继承人,不是被继承人,说法错误。:尽管如今大何已外嫁多年,但继承权男女平等,大何并不因为外嫁就丧失继承权,说法正确。:老何与带着 10 岁女儿(小红)的吴阿姨再婚,这说明老何与小红已经形成扶养关系,小红亦享有继承权,说法正确。故本题选 D。12D【详解】: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儿媳和女婿通常不享有继承权。然而,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将被视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张小芳是在与康大强解除婚姻关系、康大强去世后主动照料二老的,张小芳已经失去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她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按照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应该分配适当的财产,故不选,正确。:根据民法典可知,法定第一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以小康不是康、郝二老的法定继承人,更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错误。:康大强属于康、郝二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康大强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小康可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全部遗产份额,故正确。故本题选 D。13A【详解】A:因刘阿姨设立自书遗嘱对受赠方有附加条件,若宠物医院不愿意照顾刘阿姨的宠物狗,则不能获得刘阿姨的遗产,则该遗嘱无效,刘阿姨的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故刘阿姨的子女仍然存在继承刘阿姨财产的可能性,A 正确;B:刘阿姨设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宠物医院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刘阿姨名下的遗产,宠物医院不是刘阿姨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其遗产,故 B 说法错误;C: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自书遗不需要见证人,故 C 说法错误;D:刘阿姨生前设立自书遗嘱,将遗产全部捐给宠物医院,故刘阿姨的子女是因为遗嘱无法继承财产,而不是因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 D 说法错误;故本题选 A。14C【详解】: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李某继子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李某遗嘱违反“必留份”规定,故符合题意。: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李某继子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李某遗嘱违反“必留份”规定,所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按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配,继子有权继承遗产,法院不会驳回继子的诉讼请求,排除。故本题选 C。15B【详解】:小李父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李继承,所以小李父亲拥有的房产份额按照遗嘱全部由小李继承,正确。:法定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李母亲去世时未立遗嘱,其名下房产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因此,小李外祖父母作为小李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小李母亲的名下房产份额,小李外祖父母去世后,舅舅继承相应的房产份额,所以小李若想取得全部房屋产权,需要舅舅同意放弃该房产中自己的份额,错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小李母亲去世后,未立遗嘱,所以其名下房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一般应当均等分配,正确。:法定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李是其外祖父母的外孙,因此,不是外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小李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可继承相应房产份额”的说法错误,排除。故本题选 B。16C【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正确。: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但不是完全按其意志办,对于无生活能力的继承人,也应该留下足够的份额,错误。: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继承开始后,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不选,正确。故本题选 C。17C【详解】:顾氏三兄弟尽心照料其饮食起居,其生病住院期间,三人全程陪护,并承担住院费用,说明顾氏三兄弟对杨某有实质性的扶养行为,判决是对申请人助残扶弱、尊老敬老善举的肯定,正确。:顾氏三兄弟获得杨某的遗产属于遗赠,错误。:顾氏三兄弟履行了赡养杨某的道德义务,错误。故本题选 C。18C【详解】:财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我国民法典第 1129 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大儿媳大在丈夫去世后,仍尽心照顾朱某,使得朱某安享晚年,她和二儿子都可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题干中,朱某留下遗嘱,称大儿媳尽心尽力孝顺侍奉,犹如亲女,单独继承一套房产。遗嘱对其余遗产未进行分配。由于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因此,遗产应该优先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大儿媳获赠房产后,仍可继承其他遗产,正确。:大儿媳、二儿子都可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大儿媳获得房产后,应该和二儿子对朱某的其他遗产进行分配,而不是获得朱某的全部遗产,错误。:二儿子为朱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对朱某遗嘱中未进行分配的其余遗产仍享有继承权,错误。故本题选 C。19D【详解】: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自己的自然人。题干中 B 属于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事实中的意定监护人,不符合题意。:如果甲立有数份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说法错误。:甲在自书遗嘱上写明其中一套住房和存款归 B,B 是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 B 是通过遗嘱继承得到遗产,符合题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合义务。甲离婚后仍有教育和保护 B 的权利与义务,说法正确。故本题选 D。20D【详解】:根据材料小丁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材料中并未说明丁是否还有父母在世,因此不能确定小丁是否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不选。:根据材料小丁未实际照料父亲,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但其父母早已离婚,且小丁跟随母亲生活,这并不构成遗弃罪,不选。:2020 年 4 月,丁患癌症,治疗期间均由其妹妹丙照顾,尽到了较多的扶养和照顾责任,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丙可适当分得遗产,入选。:丙宣称丁留下遗言,但是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及以上非利害关系人在场,但是该案例中并没有,因此该遗嘱为无效遗嘱,丙不能凭借该口头遗嘱获得丁的遗产,入选。故本题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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