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24年《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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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解读PPT宣讲:时间:2024.10.23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前言PREFACE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2办法修订原则1办法修订的背景4办法对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作出哪些具体规定3办法主要修订内容5办法全文第 一 章办法修订的背景办法修订的背景l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修订的背景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

2、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办法修订的背景l 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一方面l 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办法修订的背景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为此第 二 章办法修订原则办法修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

3、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二是吸收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专家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听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等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办法修订原则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健全评标专家从入库、培训、履职到考核、出库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体系,严把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

4、中突出四方面原则。四是突出创新引领。顺应招标投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通过改革创新提高专家评标质量。第 三 章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条,修订后共七章36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u 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提高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总人数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u 二是规范评标专家选聘。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

5、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要求对拟入库专家进行测试或评估,确保评标专家专业素质过硬。u 三是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定。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要求。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无法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条,修订后共七章36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u 四是深化评标专家库共享。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

6、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u 五是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逐项细化完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管理要求。增加履职风险评估的规定,通过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等方式,降低评标专家履职风险。u 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和司法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针对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有关违法行为,细化了相应法律责任。第 四 章办法对加强评

7、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作出哪些具体规定办法对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作出哪些具体规定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厘清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中的职责边界,区分日常管理责任和行政监督责任,解决评标专家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规范履职行为,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二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等管理机制,要求专家库组建单位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每年组织教育培训,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提高评标专家管理的精准性实效性。办法对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作出哪

8、些具体规定三是建立轮换机制。确立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续聘须按入库标准进行审核,保证在库专家富有活力、能力匹配。建立年度调整、日常调整、自愿退库等多种动态轮换机制,破解评标专家“只进不出”问题。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规范履职行为,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四是强化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不法行为。第 五 章管理办法全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

9、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务院

10、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管理办法全文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

11、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全文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管理办法全文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

12、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管理办法全文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13、、调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第十二条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

14、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申请书;(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管理办法全文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

15、类别。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管理办法全文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七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十

16、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 履职管理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

17、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 履职管理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

18、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 履职管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第二十四条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第二十六条对于入

19、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 履职管理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管理办法全文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

20、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管理办法全文第六章 法律责任(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

21、定投标人要求的;(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办法全文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

22、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办法全文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3、;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三)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办法全文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

24、理。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管理办法全文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2024年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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