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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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12)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司法部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的应试人员应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

2、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

3、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

4、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

5、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

6、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司法部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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