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目 录录 1、附录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 1 2、附录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 6 3、附录 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4 4、附录 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 19 5、附录 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 21 6、附录 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 22 7、附录 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 26 8、附录 8 特种设备目录 . 32 9、附录 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 41 10、附录 1
2、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 45 11、附件 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 53 12、附录 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 56 13、附录 13 高毒物品目录 . 62 14、附录 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 67 15、附录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 70 16、附录 16 安全法规、标准 . 83 附录附录 1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 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
3、年版)第 3.1.7 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 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 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80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80 45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 倍塔杆高 度 80 1.5 倍塔杆高 度 I、级国家架空
4、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 注: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 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 25%。 2 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 第 4.0.7 条表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表 2 序 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
5、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 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 家一、 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 倍 杆高 1.5 倍 杆高 1.5 倍 杆高 1.5 倍 杆高 1.5 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3 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
6、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 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 4、 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2.1.2 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 4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50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15 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 倍。 5 5、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
7、、道路的防火间距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8.3 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 5 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45 25 甲类物品库房 40 20 甲、 乙类液体储罐 35 20 丙类液体储罐易 燃材料堆场 30 15 可燃、 助燃气体储 罐 25 15 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 性适当减少。 6 6、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
8、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 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 二 级耐火等级的乙 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 3)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50 50 厂外铁路线 路 (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电力架空线 1.5 倍电杆高度 1.5 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 油气贮 罐 单罐容 量(m 3) 5 12 20 6-10 18
9、 25 11-30 20 30 31-100 25 40 101-400 30 50 401-1000 40 60 1000 50 附录附录 2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2 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表 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 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 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 筑物耐 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0、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 且每台变压 器为 10000kVA 以上室 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 量超过 5t 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 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 倍 电杆高度 1.5 倍电杆高度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 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 总容积按其水容量 (m 3) 和工作压力 (绝对压力 9.8104Pa) 的乘积计算
11、。 3) 总容积不超过 20 m 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 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 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 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 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12、 5 围墙 5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2.1.2 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 3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m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 3 500 501-10000 10000 12 15 20 水槽式氧气贮罐,m 3 1000 1000 10 12 易燃液体贮罐,m 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3、15 19 25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 5m 3可燃液体等于 1m3易燃液体折算 煤和焦炭,t 100-5000 5000 6 8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厂内主要道路 10 厂内次要道路 5 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贮罐、 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 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 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 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
14、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 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 4 最小防 氧气站建、 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乙类 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 3)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他各 类生产 建筑物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25 25 30 35
15、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 10000kVA 以 上)以及油量超过 5t 的总降 压站 25 25 30 35 厂内铁路 线路 (中心 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 倍电杆高度 1.5 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 油气贮 罐 单罐容 量(m 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25 30 40 50 60 注: 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
16、 3)和工作压力(绝对 9.5104Pa) 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 1m 3液氧折合 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 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 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 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 容积不超过 50 m 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容积不超过 3 m 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10m。 7) 液氧贮罐周围 5m 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17、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 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 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 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 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 2m。 10)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 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 2.0.6 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表 5 独立的乙炔
18、瓶库 乙炔实瓶贮量 (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 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4.2 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 6 耐火 防火间距 (m) 等级 名称 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 3)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 液体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
19、0 40 丙 类 液 体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注: 、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 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 甲、 乙、 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 半露天堆场和乙、 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 (库) 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 25%。 、浮顶储
20、罐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 少 25%。 、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 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4.4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7 液体 类别 储罐形式 间距 单罐容量(m 3) 固定顶罐 浮顶 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 乙 类 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 于 0
21、.8m 1000 0.6D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注: (1)D 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 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m 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 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 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 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
22、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 0.4D。 (7)闪点超过 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 1000m 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5m;小于 1000m 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5.1 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8 总容积(m 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 物品库房。 25 30 35
23、40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 按其水容量(m 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5%。 容积不超过 20m 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5.4 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9
24、 总容积 (m 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1-50000 50000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 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25 30 35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注: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 积按水容量(m 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容积不超过 50m 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
25、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6.2 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10 总容积(m 3) 防火间距 单罐容积(m 3) 名称 10 11-30 31-200 2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10 50 100 400 1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40 50 60 70 8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 类物品库房,易燃材料堆场 30 35 45 55 65 7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25 30 35 45 55 65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20 25 30 40 50 60 其他建
26、 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8 20 25 20 25 30 25 30 40 30 40 50 40 50 60 注:容积超过 1000m 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 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 25%。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8.3 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 11 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7、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35 15 10 甲类物品库房 30 10 5 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15 10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20 10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0 10 5 注: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 制。 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适当减少。 附录附录 3 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
28、版)第 3.1.1 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 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流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
29、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 液体雾滴。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流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流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 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2.1 条
30、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 2 生产 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 2)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 和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 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戊 一、二级
31、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注: (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 面积超过本表规定, 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 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 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1.1 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 3 储存物品类别 火灾
32、危险性特性 甲 1、闪点28的流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 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的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 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
33、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非燃烧物品。 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版)第 4.2.1 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表 4 储存物品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 允许 层数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 单层库房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房地下室 半地下室 每座 库房 防火 墙间 每座 库房 防火 墙间 每座 库房 防火 墙间 防火墙间 甲 3、4 项 1、2、5、6 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乙 1、3、4 项 一、二级 三级
34、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300 2、5、6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500 丙 1 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700 150 2 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1000 300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极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极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
35、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3 2000 700 6000 1500 1000 注: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 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 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0 倍但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的规定增加 1.00 倍。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 12000m 2,但耐火
36、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3.4 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表 5 储存物品储量(t) 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物名称 甲类 3、4 项 1、2、5、6 项 5 5 10 1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其他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25 20 25 30 12 15 20 15 20 25 注: (1) 、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但本表第 3、4 项物品储量 不
37、超过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超过 5t 时,可减为 12m。 (2) 、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 m。 附录附录 4 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GB17914-1999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附录 A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表 41 化学危险物品分类 小类 化学 小类 危险物 品分类 爆炸性物品 氧化剂 压缩气体 和液化气 体 自燃 物品 遇水燃 烧物品 易燃 液体 易燃 固体 毒害性物 品 腐蚀性 物品 放 射 性 物 品 酸性 碱性 点 火 器 材 起 爆 器 材 爆炸 及爆 炸性 药品 其他 爆炸 品 一
38、级 无 机 一 级 有 机 二 级 无 机 二 级 有 机 剧 毒 易 燃 助 燃 中 燃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剧 毒 无 机 剧 毒 有 机 有 毒 无 机 有 毒 有 机 无 机 有 机 无 机 有 机 爆炸 性物 品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及爆 炸性药品 其他爆炸 品 氧化 剂 一级无级 一级有级 二级无级 二级有级 压缩 气体 和液 化气 体 剧毒(液 氨和液氯 有) 易燃 助燃 不燃 分 消 分 分 分 自燃 物品 一级 二级 遇水 燃烧 物品 一级 二级 消 消 消 易燃 液体 一级 二级 易燃 固体 一级 二级 消 消 消 消 毒害
39、性物 品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分 分 分 分 消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消 消 消 消 消 消 分 消 消 分 分 分 消 分 分 消 腐 蚀 性 物 品 酸 性 无机 有机 消 消 碱 性 无机 有机 分 消 分 消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消 消 消 消 消 消 分 消 分 消 放射性 物品 说明: “”符合表示可以混存; “” 符合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品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 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是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方法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享。 1) 说明过
40、氧化钠等过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2) 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凡混存物品,货垛 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 1m 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 接触。 附录附录 5 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GBJ11984-89氯气安全规程第 4.6 条 常备抢修器材表 表 5-1 器材名称 常备数量 检查塞 六角螺帽 专用扳手 活动扳手 手锤 克丝钳 竹签、木塞、铅塞 8铁丝 铁箍 橡胶垫 密封用带(含四氟乙烯) 氨水(含氨 10%) 氯气捕消器 2-3 个 2-3 个 1 把 1 把 1 把 1 把
41、5 个,6 20m 2 个(600 和800 各一个) 2 条 1 盘 500ml 4kg(1 具)18kg(1 具) 常备防护用品表 表 5-2 名称 种类 常用数 备用数 防毒面具 褐色(滤毒罐) 与作业人员相同 10 个操作工 3 个 防毒口罩 (活性炭) 与作业人员相同 隔离式防毒面具 送风隔离式面具 与从事紧急作业人数相同 空气呼吸器 2 具 防护服 橡胶或乙烯材料 与作业人员相同 防护手套 橡胶或乙烯材料 与作业人员相同 防护靴 橡胶或乙烯材料 与作业人员相同 附录附录 6 6 国家明令淘汰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节选) 中
42、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6 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批) 已经国务 院批准,现予发布,自 199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 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一、落后生产能力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10 2000 年 1 月 1 日前不能生产 90 号及 90 号以上车用无铅 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1999 年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32 汞法烧碱 * 33 年产 1 万吨以下的电石炉 2000 年 34 开放式电石炉 2000 年 35 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 36 年产 1000 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2000 年 37 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2000 年 38 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 39 高中温法百草枯农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