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 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 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_ 代表:_ 乙方:_ 代表: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 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_ 司(以下简称_ )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 _%
2、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 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 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衍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 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 得 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 金家律师修订 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 和义 务 ; (2) 在股份
3、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 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 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 共 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 所产生的亏损或 者 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 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 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 该 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 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
4、投资人同意: (1) 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 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 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 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 资额 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 共 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 受 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 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 出 资额; 3.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