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隐患排查记录重大隐患排查记录 二二一八年一八年七七月月 重大隐患排查记录重大隐患排查记录 排查时间参加人员 排查范围生产厂区 排查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 排查内容: 对于小麦粉加工行业企业, 按照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等标准规定,以下情形也应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办公区、居民区、员 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火距离不足的;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
2、的措施;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在粉碎、研磨、高速运转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 金属物磁选装置;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进入粮仓进行堆垛或处理结顶作业,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排查结果: 排查人员签字: 备注:备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
3、变,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 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2017 版)的通知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 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
4、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有 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 判定标准 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强化执法检查, 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 11 月 30 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2017 版)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
5、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 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专 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 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 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不同 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6、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 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 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
7、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 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 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 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 耳轴销和吊钩、钢丝
8、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 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 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 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 腐蚀、 破损、 衬砖损坏、 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 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报警装置及温度监 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
9、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 要设施; 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 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 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 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横 梁、
10、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 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 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 (包、 盆) 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 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 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 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
11、、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 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 腐蚀、 破损、 衬砖损坏、 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 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 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 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的
12、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 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 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 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 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 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 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
13、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 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 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 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 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 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
14、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 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 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 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 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 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 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 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 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 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