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DB31/1991997)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DB31/19919971997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 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 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 的规定, 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标准。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 污染监测 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 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2、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 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 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 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 规定 3 3、定义、定义 3.1 污水: 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 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 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 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3、4 污染物在别内容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 按照国 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 17 项,第二类 63 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 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 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 本市各区、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 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 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 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淡 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 除以上特殊保护水 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 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 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 不同 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 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 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 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 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 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 即表 1 中的标 准 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 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内的排污口, 执行表 1
5、 中的标准 B(30 项),30 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 2、表 3 及表 4 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 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 执行 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 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 西区污水干管的 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 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 管, 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 排放的截流污水, 如截流总管末端设 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 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 厂的排水
6、系统的污水, 必须根据下水 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 4.3.2.1、4.3.2.2、4.3.2.3 与 4.3.2.4 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 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4.1.1 第一类 污染物, 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 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放单位 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 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4.2.1 在 1998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 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 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的排放浓
7、度必须 符合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4.4.2.2 在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 (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 制要求, 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 合表 2 和表 4 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 扩建)单位的 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 GB8708-88 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 放污水。 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 国家 GB3552-83 标准。 5 5 污染监测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 4.4.1.1
8、及 4.4.1.2 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 志。 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 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 GB12997GB12998 和 GB12999 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 在8小时以内的, 每2小时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 8 小时的, 每 4 小时采 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 小时不 少于 2 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 5。 6 6、标准实施监督、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 县
9、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 若某些 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 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 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 纳污量, 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表 1 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 (mg/lmg/l) 类 别 序 号 污 染 物 淀山湖 元荡湖 沿湖纵 深 2 公 里至 5 公里以 及其他 黄浦江 上游水 源保护 区 A 黄浦江 上 游准 水源 保 护区 B 一 类 1 总汞0.005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 出 不得检 出 3 总镉0.0
10、10.01 4 总铬0.150.15 5 六价铬0.050.05 6 总砷0.050.05 7 总铅0.10.1 8 总镍0.10.1 9 苯并(a) 芘 0.000030.00003 二 类 10pH6-96-9 11色度4050 12悬浮物7070 13 生化需氧 量(BOD5) 1520 14化学需氧 6080 量 (CODcr) 15氨氮812 16石油类35 17动植物油 510 18挥发酚0.20.5 19总氰化物 0.20.5 20硫化物0.51.0 21 氰化物 (以 F 计) 810 22 总磷(以 P 计) 0.20.5 23总铜0.20.5 24总锌1.02.0 25总锰
11、1.02.0 26甲醛0.51.0 27苯胺类0.51.0 28硝基苯类 1.02.0 29 阴离子合 成洗涤剂 (LAS) 35 30大肠杆菌 3000 个 10000 个 注注: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不分行 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 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 定。定。 表表 2 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度(mg/l)(mg/l)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 许排放 浓度 1 总汞(按 Hg 计) 0.02 2 烷基汞 (按 Hg 计) 不得检 出 3 总镉
12、(按 Cd 计) 0.1 4 总铬(按 Cr 计) 1.5 5 六价铬 (按 Cr +6 计) 0.5 6 总砷(按 As 计) 0.5 7 总铅(按 Pb 计) 1.0 8 总镍(按 Ni 计) 1.0 9 苯并(a) 芘 0.00003 10 总铍(按 Be 计) 0.005 11 总银(按 Ag 计) 0.5 12 总放 射性 1Bq/L 13 总放 射性 10Bq/L 14 总钒(按 V 计) 2.0 15 总硒(按 Se 计) 0.1 16 总钴(按 Co 计) 1.0 17 总锡(按 Sn 计) 5.0 表表 3 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度(19
13、98(1998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前建设日前建设)(mg/l)(mg/l) 序 号 污 染 物 一 级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三 级 标 准 1pH6-9 6-96-9 2 色度(稀 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 (SS) 70 200400 城镇二 级污水 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 化需氧 量 (BOD5) 25 30 150 城镇二 级污水 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 氧量 (CODcr) 100 100300 城镇二 级污水 处理厂 60 120- 6石油类 10 10 20 7 动植物 油 15 20 30 8挥发酚 0.5 0.52.0 9 总
14、氰化 物(按 CN计) 0.5 0.50.5 10 硫化物 (按 S 计) 1.0 1.01.0 续表续表 3 3 序 号 污 染 物 一级 标准 二级 标准 三级 标准 11 氨氮151525 城镇 二级 污水 处理 厂 1015- 12 氟化 物(按 F 计) 101020 13 磷酸 盐(排 入蓄 水性 河流 和封 闭性 水域 的控 制指 标) 0.5 1.0 - 14 甲醛1.0 2.0 5.0 15 苯胺 类 1.0 2.0 5.0 16 硝基 苯类 (按硝 基苯 计) 2.0 3.0 5.0 17 阴离 子表 面活 性剂 (LAS) 5.0 1015 18 总铜 (按 Cu 计)
15、0.5 1.0 1.0 19 总锌 (按 Zn 计) 2.0 4.0 5.0 20 总锰 (按 Mn 计) 2.0 2.0 5.0 21 彩色 显影 剂 2.0 3.0 5.0 22 显影 剂及 氧化 物总 量 3.0 6.0 6.0 23 元素 磷(P4 0.1 0.1 0.1 计,黄 磷工 业) 24 有机 磷农 药(按 P 计) 0.1 0.1 0.1 25 苯 不得 检出 0.5 0.5 26 甲苯0.1 0.2 0.5 27 乙苯0.4 0.6 1.0 28 邻二 甲苯 0.4 0.6 1.0 29 对二 甲苯 0.4 0.6 1.0 30 间二 甲苯 0.4 0.6 1.0 31
16、氯苯0.2 0.4 1.0 32 邻二 氯苯 0.4 0.6 1.0 33 对二 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8.0 1015 35 水合 胼 2.0 2.0 5.0 36 吡啶2.0 2.0 5.0 37 二硫 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 性钡 (按 Ba 计) 1520- 39 四氯 化碳 0.030.060.50 40 乙腈3.0 3.0 5.0 41 丙烯 腈 2.0 5.0 5.0 42 丙烯 醛 0.5 1.0 3.0 43 硼5.0 5.0 10 续表续表 3 3 序 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 准 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44 大肠 菌群 数 医院 1)兽 医院
17、及医 疗机 构含 病原 体污 水传 染 病、 结核 病医 院污 水 500 个 L 100 个 L 1000 个 L 500 个L 5000 个 L 1000 个L 45 总余 氯 (采 用氯 化消 毒的 医院 污 水) 医院 2) 兽 医院 及医 疗机 构含 病原 体 污水 传染 病、 0.52) 0.52) 3 (接触 时间 1h) 6.5(接触 时间 1.5h) 2 (接触 时间 1h) 5(接触时 间 1.5h) 结核 病医 院污 水 注注:1):1) 指指 2020 个床位以上的医院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2)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 ,达达 到本标准
18、到本标准. . 表表 4 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度(1998(1998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后建设日后建设)(mg/l)(mg/l) 序 号 污 染 物 一 级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三 级 标 准 1pH6-9 6-96-9 2 色度(稀 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 (SS) 70 150150 城镇二 级污水 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 化需氧 量 (BOD5) 25 30 150 城镇二 级污水 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 氧量 (CODcr) 100 100300 城镇二 级污水 处理厂 60 120- 6石油
19、类 5.0 10 20 7 动植物 油 10 15 30 8挥发酚 0.5 0.52.0 9 总氰化 物(按 0.5 0.50.5 CN计) 10 硫化物 (按 S 计) 1.0 1.01.0 11氨氮10 15 25 城镇二 级污水 处理厂 10 10 - 12 氟化物 (按 F 计) 10 10 20 续表续表 4 4 序 号 污 染 物 一级 标准 二级 标准 三级 标准 13 磷酸 盐(排 入蓄 水性 河流 和封 闭性 水域 的控 制指 标) 0.5 1.0 - 14 甲醛1.0 2.0 5.0 15 苯胺 类 1.0 2.0 5.0 16 硝基 苯类 (按硝 基苯 计) 2.0 3.
20、0 5.0 17 阴离 子表 面活 性剂 (LAS) 5.0 1015 18 总铜 (按 Cu 计) 0.5 1.0 1.0 19 总锌 (按 Zn 计) 2.0 4.0 5.0 20 总锰 (按 Mn 计) 2.0 2.0 5.0 21 彩色 显影 剂 1.0 2.0 3.0 22 显影 剂及 氧化 物总 量 3.0 3.0 6.0 23 元素 磷(P4 计,黄 磷工 业) 0.1 0.1 0.1 24 有机 磷农 药(按 P 计) 不得 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不得 检出 1.0 2.0 26 对硫 磷 不得 检出 1.0 2.0 27 甲基 对硫 磷 不得 检出 1.0 2.0
21、 28 马拉 硫磷 不得 检出 5.0 10 29 五氯 酚及 五氯 酚钠 (按五 氯酚 计) 5.0 8.0 10 30 可吸 附有 机卤 化物 1.0 5.0 8.0 (AOX) 按(C1 计) 31 三氯 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 化碳 0.030.060.50 33 三氯 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 乙烯 0.1 0.2 0.5 35 苯0.1 0.2 0.5 36 甲苯0.1 0.2 0.5 37 乙苯0.4 0.6 1.0 38 邻二 甲苯 0.4 0.4 1.0 39 对二 甲苯 0.4 0.6 1.0 40 间二 甲苯 0.4 0.6 1.0 41
22、 氯苯0.2 0.4 1.0 42 邻二 氯苯 0.4 0.6 1.0 43 对二 氯苯 0.4 0.6 1.0 44 对硝 基氯 苯 0.5 1.0 5.0 45 2,4- 二硝 基氯 苯 0.5 1.0 5.0 续表续表 4 4 序 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 准 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46苯酚0.30.41.0 47间甲酚0.10.20.5 482,4-二 氯酚 0.60.81.0 492,4,6-0.60.81.0 三氯酚 50 邻苯二 甲酸二 丁酯 0.20.42.0 51 邻苯二 甲酸二 辛酯 0.30.62.0 52丙烯腈2.05.05.0 53甲醇8.01015 54水合胼2.02.0
23、5.0 55吡啶2.02.05.0 56二硫化 碳 4.08.010 57 可溶性 钡(按 Ba 计) 1520- 58乙腈3.03.05.0 59丙烯醛0.51.03.0 60硼5.05.010 61 大肠菌 群数 医院 1)兽医 院及医 疗机构 含病原 体污水 传染 病、结 核病医 院污水 500 个 L 100 个 L 1000 个 L 500 个L 5000 个 L 1000 个L 62 总余氯 (采用 氯化消 毒的医 院污 水)医 院 2) 兽医院 及医疗 机构含 病原体 污水 0.52) 0.52) 3 (接触 时间 1h) 6.5(接触 时间 1.5h) 2 (接触 时间 1h)
24、 5(接触时 间 1.5h) 传染 病、结 核病医 院污水 63 总有机 碳 (TOC) 2030- 注注:1):1) 指指 2020 个床位以上的医院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2)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 ,达达 到本标准到本标准. . 表表 5 5 测定方法测定方法 序 号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1 总汞 冷 原 子 吸 收 光 度 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气 相 色 谱 法 GB/T14204-93 3 总镉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GB7475-87 4 总铬 高 锰 酸 GB7466-87 钾 氧 化 - 二 苯 碳
25、酰 二 肼 分 光 光 度 法 5 六价铬 二 苯 碳 酰 二 肼 分 光 光 度 法 GB7467-87 6 总砷 二 乙 基 二 硫 代 氨 基 甲 酸 银 分 光 光 度 法 GB7485-87 7 总铅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GB7485-87 8 总镍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GB11912-89 丁 二 酮 肟 分 光 光 度 法 GB19910-89 9 苯并(a)芘 纸 层 析 - 荧 光 分 光 光 度 法 GB5750-85 乙 酰 化 滤 纸 层 析 荧 光 分 光 光 度 法 GB11895-89 10总铍 活 性 炭 吸 附 - 铬
26、菁 S 光 度 法 1) - 11总银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GB11907-89 12总 物 理 法 2) - 13总物 - 理 法 2) 14PH 值 玻 璃 电 极 法 GB692086 15色度 稀 释 倍 数 法 GB1190389 16悬浮法 重 量 法 GB1190189 17生化需氧 量(BOD5) 稀 释 与 接 种 法 GB748887 重 铬 酸 钾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 待国家颁布 18化学需氧 量 (CODcr) 重 铬 酸 钾 法 GB1191489 19石油类 红 外 光 度 法 GBT16488 1996 20动植物油 红 外 光 度
27、 法 GBT16488 1996 21挥发酚 蒸 馏 后 用 4 氨 基 安 替 比 林 分 光 光 度 法 GB749087 22氰化物 硝 酸 银 滴 定 法 GB748687 23硫化物 亚 甲 基 蓝 分 光 光 度 法 GBT16489 1996 24氨氮(NH 3 N) 蒸 馏 和 滴 定 法 GB747887 25氟化物离 GB748487 子 选 择 电 极 法 续表续表 5 5 序 号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26磷酸盐 钼蓝 比色 法 1) - 27甲醛 乙酰 丙酮 分光 光度 法 GB13197 91 28苯胺类 N (1 萘 基) 乙二 胺偶 氮 分光 光度
28、法 GB11889 89 29硝基苯类 还原 - 偶氮 比色 法或 分光 光度 法 1) - 30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 亚甲 基蓝 GB749487 (LAS) 分光 光度 法 31总铜 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法 GB7475-87 二 乙基 二硫 化氨 基甲 酸钠 分光 光度 法 GB7474-87 32总锌 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法 GB7475-87 双 硫腙 分光 光度 法 GB7472-87 33总锰 火 焰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法 GB11911-89 高 碘酸 钾分 光光 度法 GB11906-89 34彩色显影 剂 169 呈色 剂法 3) - 35显影剂及碘- 氧化物总
29、量 - 淀粉 比色 法 3) 36元素磷 磷钼 蓝比 色法 3) - 37 有机磷农 药(按 P 计) 有机 磷农 药的 测定 GB13192 91 38乐果 气相 色谱 法 GB13192 91 39对硫磷 气相 色谱 法 GB13192 91 40甲基对硫 磷 气相 色谱 法 GB13192 91 41马拉硫磷 气相 色谱 法 GB13192 91 42 五氯酚及 五氯酚钠 (以五氯 酚计) 气 相色 谱法 GB8972-88 藏 红 T 分光 光度 法 GB9803-88 43 可吸附有 机卤化物 (AOX)(以 C1 计) 微库 仑法 GBT15959 95 44三氯甲烷 气相 色谱
30、法 待国家颁布 45四氯化碳 气相 色谱 待国家颁布 法 46三氯乙烯 气相 色谱 法 待国家颁布 47四氯乙烯 气相 色谱 法 待国家颁布 48苯 气相 色谱 法 GB11890-89 49甲苯 气相 色谱 法 GB11890-89 50乙苯 气相 色谱 法 GB11890-89 续表续表 5 5 序 号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51邻二甲 苯 气相 色谱 法 GB1189089 52邻二甲 苯 气相 色谱 法 GB1189089 53间二甲 苯 气相 色谱 法 GB1189089 54氯苯 气相 色谱 法 待国家颁布 55邻二氯 苯 气相 色谱 法 待国家颁布 56对二氯 苯 气
31、相 色谱 法 待国家颁布 57对硝基 氯苯 气相 色谱 GB1319491 法 58 2,4-二 硝基氯 苯 气相 色谱 法 GB1319491 59苯酚 气相 色谱 法 待国家颁布 60间甲酚 气相 色谱 法 待国家颁布 612,4-二 氯酚 气相 色谱 法 待国家颁布 622,4,6- 三氯酚 气相 色谱 法 待国家颁布 63 邻苯二 甲酸二 丁酯 气 相、 液相 色谱 法 待国家制定 64 邻苯二 甲酸二 辛酯 气 相、 液相 色谱 法 待国家制定 65丙烯腈 气相 色谱 法 待国家制定 66总硒 2,3- 二氨 基萘 荧光 法 GB11902-89 67大肠菌 群数 发酵 法 1) -
32、 68余氯量 N,N 二 乙基 1,4 苯 GB11898-89 二胺 分光 光度 法 69 总有机 碳 (TOC) N,N 二 乙基 1,4 苯 二胺 滴定 法 GB11897-89 非色 散红 外吸 收法 待国家制定 直接 紫外 荧光 法 待国家制定 70总钒 原子 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4) - 71总钴 原子 吸收 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2总锡 原子 吸收 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3甲醇 气相 色谱 法 待上海市颁布 74水合胼 对二 甲氨 基苯 甲醛 比色 法 待上海市颁布 75吡啶气相GB/T14672-93 色谱 法 (氢 火 焰) 76二硫化 碳 二乙 胺 - 醋酸 铜比 色法
33、GB/T15504-1995 77 可溶性 钡(按 Ba 计) 电 位滴 定法 GB/T14671-93 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法 GB/T15506-1995 续表续表 5 5 序 号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78乙腈 气相 色谱法 待上 海市 颁布 碘化 汞钾比色 法 79丙烯醛 气相色谱 法 待上 海市 制定 80硼 姜黄 法 待上 海市 制定 胭脂 红法 电位 滴定法 .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 项目按表 2 执行。 控制地表水、类水域有机 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 3 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 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 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 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 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 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 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 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 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 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 水质达标率应达到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