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 出 纳 纳 人 人 员 员 对 对 各 各 项 项 货 货 款 款 及 及 费 费 用 用 的 的 支 支 付 付 , , 应 应 将 将 本 本 支 支 票 票 或 或 现 现 金 金 交 交 付 付 受 受 款 款 人 人 或 或 厂 厂 商 商 , , 本 本 公 公 司 司 人 人 员 员 不 不 得 得 代 代 领 领 , , 如 如 因 因 特 特 殊 殊 原 原 因 因 必 必 需 需 由 由 本 本 公 公 司 司 人 人 员 员 代 代 领 领 者 者 , , 需 需 经 经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核 核 准 准 。 。 第 第 七 七 条 条 公 公 司 司
2、一 一 切 切 支 支 付 付 , , 应 应 以 以 处 处 理 理 合 合 法 法 、 、 合 合 规 规 的 的 发 发 票 票 或 或 凭 凭 证 证 为 为 依 依 据 据 , , 任 任 何 何 要 要 求 求 先 先 行 行 支 支 付 付 后 后 补 补 手 手 续 续 者 者 均 均 应 应 予 予 拒 拒 绝 绝 。 。 第 第 八 八 条 条 支 支 付 付 款 款 项 项 应 应 在 在 传 传 票 票 上 上 签 签 署 署 领 领 款 款 人 人 印 印 鉴 鉴 , , 付 付 讫 讫 后 后 加 加 盖 盖 付 付 讫 讫 章 章 及 及 经 经 手 手 人 人
3、戳 戳 记 记 。 。 第 第 九 九 条 条 本 本 公 公 司 司 支 支 付 付 款 款 项 项 的 的 付 付 款 款 程 程 序 序 , , 悉 悉 依 依 照 照 下 下 列 列 步 步 骤 骤 办 办 理 理 。 。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的 的 审 审 核 核 : : 国 国 内 内 采 采 购 购 、 、 工 工 程 程 发 发 包 包 款 款 : : 应 应 根 根 据 据 统 统 一 一 发 发 票 票 、 、 普 普 通 通 凭 凭 证 证 , , 以 以 及 及 收 收 到 到 货 货 物 物 、 、 设 设 备 备 的 的 验 验 收 收 单 单 并 并
4、附 附 请 请 购 购 单 单 经 经 有 有 关 关 部 部 门 门 经 经 理 理 签 签 章 章 证 证 明 明 及 及 核 核 准 准 , , 公 公 司 司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 、 总 总 经 经 理 理 批 批 准 准 后 后 , , 送 送 交 交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开 开 具 具 支 支 票 票 或 或 汇 汇 票 票 。 。2预 预 付 付 、 、 暂 暂 付 付 款 款 项 项 : : 应 应 根 根 据 据 合 合 同 同 或 或 相 相 关 关 协 协 议 议 文 文 , ,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填 填 具 具 借 借
5、款 款 单 单 , , 注 注 明 明 合 合 同 同 文 文 字 字 号 号 , , 呈 呈 报 报 核 核 准 准 后 后 送 送 交 交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开 开 具 具 支 支 款 款 。 。3一 一 般 般 费 费 用 用 : : 应 应 根 根 据 据 发 发 票 票 、 、 收 收 据 据 或 或 内 内 部 部 凭 凭 证 证 , ,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填 填 具 具 付 付 款 款 凭 凭 证 证 , , 经 经 有 有 关 关 部 部 门 门 主 主 管 管 签 签 章 章 证 证 明 明 及 及 公 公 司 司 核 核 准 准 , ,
6、送 送 交 交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开 开 具 具 付 付 款 款 。 。 会 会 计 计 凭 凭 证 证 的 的 核 核 准 准 : : 会 会 计 计 应 应 负 负 责 责 审 审 核 核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的 的 各 各 项 项 经 经 济 济 内 内 容 容 , , 对 对 不 不 能 能 确 确 定 定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报 报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审 审 核 核 。 。2会 会 计 计 审 审 核 核 传 传 票 票 时 时 , , 应 应 先 先 审 审 核 核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是 是 否 否 符 符 合 合 税 税
7、收 收 法 法 律 律 及 及 公 公 司 司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手 手 续 续 。 。3传 传 票 票 经 经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 , 及 及 总 总 经 经 理 理 核 核 准 准 后 后 , , 送 送 交 交 会 会 计 计 转 转 出 出 纳 纳 办 办 理 理 支 支 付 付 工 工 作 作 。 。 第 第 十 十 条 条 有 有 关 关 货 货 物 物 运 运 费 费 及 及 外 外 汇 汇 结 结 售 售 汇 汇 款 款 、 、 发 发 样 样 , , 及 及 各 各 项 项 费 费 用 用 等 等 支 支 出 出 款 款 , , 应 应 填 填 具 具“
8、借 借 款 款 单 单”或 或“支 支 款 款 凭 凭 证 证”, , 附 附 发 发 票 票 、 、 许 许 可 可 证 证 影 影 印 印 , , 送 送 交 交 会 会 计 计 部 部 门 门 以 以“预 预 付 付”或 或“暂 暂 付 付”方 方 式 式 制 制 票 票 转 转 出 出 纳 纳 办 办 理 理 支 支 付 付 。 。 前 前 述 述 款 款 项 项 可 可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直 直 接 接 向 向 出 出 纳 纳 签 签 收 收 , , 但 但 必 必 须 须 于 于 支 支 付 付 后 后7日 日 内 内 向 向 会 会 计 计 办 办 理 理
9、冲 冲 转 转 手 手 续 续 。 。 第 第 十 十 一 一 条 条 本 本 公 公 司 司 各 各 项 项 支 支 出 出 的 的 付 付 款 款 日 日 期 期 如 如 下 下 : : 国 国 内 内 采 采 购 购 货 货 品 品 的 的 付 付 款 款 , , 每 每 月 月2日 日 集 集 中 中 付 付 款 款 一 一 次 次 , , 但 但 以 以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经 经 核 核 准 准 后 后 于 于 付 付 款 款 日 日 前 前 日 日 送 送 达 达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者 者 为 为 限 限 。 。 一 一 般 般 费 费 用 用 的 的
10、付 付 款 款 : : 经 经 常 常 发 发 生 生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 , 仍 仍 以 以 前 前 项 项 期 期 限 限 办 办 理 理 , , 内 内 部 部 员 员 工 工 费 费 用 用 , , 每 每 天 天 支 支 付 付 的 的 , , 以 以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齐 齐 全 全 并 并 经 经 核 核 准 准 者 者 为 为 限 限 。 。 薪 薪 金 金 工 工 资 资 的 的 付 付 款 款 : : 工 工 资 资 : : 全 全 体 体 员 员 工 工 工 工 资 资 均 均 于 于 每 每 月 月1日 日 前 前 转 转 账 账 支 支 付 付
11、。 。2过 过 节 节 费 费 和 和 补 补 贴 贴 : : 过 过 节 节 费 费 在 在 节 节 日 日 前 前 一 一 周 周 内 内 , , 补 补 贴 贴 在 在 月 月 底 底 支 支 付 付 。 。 因 因 特 特 殊 殊 情 情 况 况 需 需 提 提 前 前 支 支 付 付 者 者 , , 得 得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部 部 门 门 另 另 行 行 签 签 呈 呈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转 转 呈 呈 总 总 经 经 理 理 批 批 准 准 后 后 , , 再 再 予 予 以 以 支 支 付 付 。 。 第 第 十 十 二 二 条 条 出 出 纳 纳 支 支
12、付 付 款 款 项 项 若 若 有 有 扣 扣 缴 缴 事 事 项 项 时 时 , , 应 应 将 将 代 代 扣 扣 款 款 项 项 于 于 次 次 月 月1 0日 日 前 前 填 填 具 具 有 有 关 关 机 机 构 构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报 报 缴 缴 书 书 向 向 公 公 库 库 缴 缴 纳 纳 , , 并 并 以 以 影 影 本 本 一 一 份 份 并 并 附 附 于 于 传 传 票 票 后 后 , , 凡 凡 有 有 扣 扣 缴 缴 税 税 款 款 及 及 免 免 扣 扣 缴 缴 应 应 申 申 报 报 事 事 项 项 者 者 , , 出 出 纳 纳 应 应 于 于 次
13、次 年 年 元 元 月 月 底 底 前 前 填 填 具 具 有 有 关 关 机 机 构 构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凭 凭 单 单 向 向 稽 稽 征 征 机 机 关 关 申 申 报 报 , , 并 并 将 将 正 正 、 、 副 副 本 本 交 交 各 各 纳 纳 税 税 义 义 务 务 人 人 。 。 第 第 十 十 三 三 条 条 薪 薪 金 金 工 工 资 资 的 的 支 支 付 付 , , 应 应 由 由 行 行 政 政 部 部 根 根 据 据 考 考 勤 勤 表 表 会 会 同 同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编 编 制 制“工 工 资 资 表 表”, , 于 于 付 付 款 款 期
14、期 限 限 前 前 一 一 周 周 内 内 送 送 交 交 出 出 纳 纳 。 。 第 第 十 十 四 四 条 条 业 业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于 于 收 收 到 到 货 货 款 款 后 后 , , 应 应 将 将 其 其 中 中 所 所 收 收 货 货 款 款 如 如 数 数 解 解 缴 缴 出 出 纳 纳 , , 出 出 纳 纳 应 应 将 将 解 解 缴 缴 凭 凭 证 证 送 送 交 交 会 会 计 计 , , 并 并 据 据 以 以 编 编 制 制 传 传 票 票 。 。 销 销 售 售 部 部 门 门 收 收 到 到 汇 汇 款 款 通 通 知 知 时 时 , , 也 也 要
15、要 及 及 时 时 送 送 交 交 出 出 纳 纳 , , 以 以 便 便 及 及 早 早 落 落 实 实 回 回 款 款 。 。 第 第 十 十 五 五 条 条 为 为 便 便 于 于 办 办 理 理 薪 薪 资 资 扣 扣 缴 缴 个 个 人 人 所 所 得 得 税 税 申 申 报 报 起 起 见 见 , , 公 公 司 司 员 员 工 工 应 应 于 于 每 每 年 年 度 度 开 开 始 始 一 一 个 个 月 月 内 内 , , 及 及 新 新 进 进 人 人 员 员 报 报 到 到 时 时 , , 填 填 报 报“薪 薪 资 资 所 所 得 得 受 受 领 领 人 人 申 申 报
16、报 表 表”, , 由 由 出 出 纳 纳 收 收 执 执 , , 作 作 为 为 所 所 得 得 税 税 扣 扣 缴 缴 申 申 报 报 的 的 依 依 据 据 , , 出 出 纳 纳 应 应 就 就 每 每 一 一 员 员 工 工 给 给 付 付 薪 薪 工 工 资 资 及 及 扣 扣 缴 缴 情 情 况 况 填 填 载 载 于 于“各 各 类 类 收 收 入 入 所 所 得 得 扣 扣 缴 缴 资 资 料 料 登 登 记 记 表 表”上 上 , , 作 作 为 为 日 日 后 后 扣 扣 缴 缴 申 申 报 报 之 之 用 用 。 。 第 第 十 十 六 六 条 条 凡 凡 依 依 法
17、法 应 应 扣 扣 缴 缴 的 的 所 所 得 得 税 税 款 款 及 及 依 依 法 法 应 应 贴 贴 用 用 印 印 花 花 税 税 票 票 , , 若 若 因 因 主 主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的 的 疏 疏 忽 忽 发 发 生 生 漏 漏 扣 扣 、 、 漏 漏 报 报 、 、 漏 漏 贴 贴 或 或 短 短 扣 扣 、 、 短 短 报 报 、 、 短 短 贴 贴 等 等 情 情 事 事 以 以 致 致 遭 遭 受 受 处 处 罚 罚 者 者 , , 以 以 及 及 劳 劳 工 工 保 保 险 险 费 费 的 的 滞 滞 缴 缴 事 事 项 项 , , 其 其 滞 滞 纳 纳 金
18、金 及 及 罚 罚 金 金 应 应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及 及 其 其 直 直 属 属 部 部 门 门 负 负 责 责 人 人 赔 赔 偿 偿 。 。 附 附 则 则 三 三 、 、 会 会 计 计 核 核 算 算 基 基 础 础 工 工 作 作 规 规 定 定 第 第 一 一 条 条 充 充 分 分 体 体 现 现 会 会 计 计 信 信 息 息 的 的 可 可 靠 靠 性 性 , , 特 特 制 制 定 定 本 本 规 规 定 定 。 。 第 第 二 二 条 条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的 的 运 运 用 用 及 及 帐 帐 户 户 的 的 设 设 置 置 、
19、、 按 按 企 企 业 业 会 会 计 计 制 制 度 度 执 执 行 行 , , 不 不 得 得 任 任 意 意 更 更 改 改 或 或 自 自 行 行 设 设 置 置 , , 个 个 别 别 因 因 公 公 司 司 业 业 务 务 需 需 要 要 新 新 增 增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时 时 , , 须 须 报 报 批 批 准 准 。 。 第 第 三 三 条 条 凭 凭 证 证 统 统 一 一 采 采 用 用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在 在 实 实 行 行 会 会 计 计 电 电 算 算 化 化 操 操 作 作 后 后 , , 可 可 采 采 用 用 软 软 打
20、打 印 印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第 第 四 四 条 条 会 会 计 计 核 核 算 算 组 组 织 织 程 程 序 序 : : 采 采 用 用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核 核 算 算 程 程 序 序 , ,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核 核 算 算 组 组 织 织 程 程 序 序 如 如 下 下 : : 根 根 据 据 审 审 核 核 后 后 的 的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填 填 制 制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根 根 据 据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编
21、编 制 制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 ; 根 根 据 据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登 登 记 记 总 总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 ; 根 根 据 据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登 登 记 记 现 现 金 金 日 日 记 记 帐 帐 和 和 银 银 行 行 日 日 记 记 帐 帐 ; ; 根 根 据 据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及 及 所 所 附 附 的 的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登 登 记 记 各 各 明 明 细 细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 ; 月 月 终 终 , , 根 根 据 据 总 总 分 分 类
22、类 帐 帐 和 和 各 各 明 明 细 细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编 编 制 制 会 会 计 计 报 报 表 表 。 。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核 核 算 算 组 组 织 织 程 程 序 序 的 的 特 特 点 点 是 是 : : 先 先 定 定 期 期 将 将 所 所 有 有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编 编 制 制 成 成 科 科 目 目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 , 然 然 后 后 再 再 根 根 据 据 科 科 目 目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登 登 记 记 总 总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 。 记 记 帐
23、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的 的 编 编 制 制 方 方 法 法 是 是 : : 根 根 据 据 一 一 定 定 时 时 期 期 的 的 全 全 部 部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按 按 照 照 相 相 同 同 科 科 目 目 归 归 类 类 , , 定 定 期 期 汇 汇 总 总 每 每 一 一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的 的 借 借 方 方 本 本 期 期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和 和 贷 贷 方 方 本 本 期 期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 , 填 填 写 写 在 在 科 科 目 目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的 的 相 相 关
24、关 栏 栏 内 内 , , 以 以 反 反 映 映 全 全 部 部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的 的 借 借 方 方 本 本 期 期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和 和 贷 贷 方 方 本 本 期 期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 。 第 第 五 五 条 条 记 记 帐 帐 规 规 则 则 : : 记 记 帐 帐 须 须 根 根 据 据 审 审 核 核 过 过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凭 凭 证 证 。 。 除 除 按 按 照 照 会 会 计 计 核 核 算 算 要 要 求 求 进 进 行 行 转 转 帐 帐 时 时 , , 用 用 记 记 帐 帐 员 员 写 写 的 的 转 转 帐 帐 说
25、说 明 明 作 作 记 记 帐 帐 依 依 据 据 外 外 , , 其 其 它 它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都 都 必 必 须 须 以 以 合 合 法 法 的 的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为 为 依 依 据 据 。 。 没 没 有 有 合 合 法 法 的 的 凭 凭 证 证 , , 不 不 能 能 登 登 记 记 帐 帐 簿 簿 , , 且 且 每 每 张 张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必 必 须 须 由 由 制 制 单 单 、 、 复 复 核 核 、 、 记 记 帐 帐 , , 会 会 计 计 主 主 管 管 分 分 别 别 签 签 名 名 , , 不 不 得 得 省
26、省 略 略 。 。 登 登 记 记 帐 帐 簿 簿 时 时 用 用 钢 钢 笔 笔 或 或 碳 碳 素 素 笔 笔 写 写 。 。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和 和 帐 帐 簿 簿 上 上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以 以 及 及 子 子 、 、 细 细 目 目 用 用 全 全 称 称 , , 不 不 得 得 随 随 意 意 简 简 化 化 或 或 使 使 用 用 代 代 号 号 。 。 会 会 计 计 分 分 录 录 的 的 科 科 目 目 对 对 应 应 关 关 系 系 , , 原 原 则 则 上 上 一 一 种 种 经 经 济 济 事 事 项 项 分 分 别 别 或
27、或 汇 汇 总 总 编 编 一 一 套 套 分 分 录 录 , , 不 不 得 得 将 将 不 不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的 的 多 多 种 种 经 经 济 济 事 事 项 项 合 合 并 并 编 编 制 制 一 一 套 套 分 分 录 录 。 。 明 明 细 细 帐 帐 应 应 随 随 时 时 登 登 记 记 , , 总 总 帐 帐 定 定 期 期 登 登 记 记 , , 一 一 般 般 不 不 超 超 过 过1 0天 天 。 。 每 每 一 一 笔 笔 帐 帐 须 须 记 记 明 明 日 日 期 期 、 、 凭 凭 证 证 号 号 码 码 和 和 摘 摘 要 要 , , 经 经 济 济
28、事 事 项 项 的 的 摘 摘 要 要 不 不 能 能 过 过 分 分 简 简 略 略 , , 以 以 保 保 证 证 第 第 三 三 者 者 能 能 看 看 清 清 楚 楚 。 。 每 每 笔 笔 帐 帐 记 记 完 完 后 后 , , 在 在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上 上 划 划“ ”号 号 。 。 记 记 帐 帐 的 的 文 文 字 字 和 和 数 数 字 字 应 应 端 端 正 正 、 、 清 清 楚 楚 、 、 严 严 禁 禁 刮 刮 擦 擦 、 、 挖 挖 补 补 或 或 涂 涂 改 改 , , 不 不 得 得 跳 跳 行 行 隔 隔 页 页 。 。 应 应 将 将 空
29、空 行 行 或 或 空 空 页 页 划 划 斜 斜 红 红 线 线 注 注 销 销 。 。 记 记 帐 帐 发 发 生 生 错 错 误 误 , , 用 用 以 以 下 下 方 方 法 法 更 更 正 正 : : 记 记 帐 帐 前 前 发 发 现 现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有 有 错 错 误 误 , , 应 应 先 先 更 更 正 正 或 或 重 重 制 制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或 或 帐 帐 簿 簿 上 上 的 的 数 数 字 字 差 差 错 错 , , 应 应 在 在 错 错 误 误 的 的 全 全 部 部 数 数 字 字 正
30、正 中 中 划 划 红 红 线 线 , , 表 表 示 示 注 注 销 销 , , 并 并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加 加 盖 盖 小 小 图 图 章 章 后 后 , , 将 将 正 正 确 确 的 的 数 数 字 字 写 写 在 在 应 应 记 记 的 的 栏 栏 或 或 行 行 内 内 。 。2记 记 帐 帐 后 后 发 发 现 现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中 中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 、 借 借 贷 贷 方 方 式 式 或 或 金 金 额 额 错 错 误 误 时 时 , , 先 先 用 用 红 红 字 字 填 填 制 制 一 一 套 套 与 与 原
31、原 用 用 科 科 目 目 、 、 借 借 贷 贷 方 方 向 向 和 和 金 金 额 额 相 相 同 同 的 的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以 以 冲 冲 销 销 原 原 来 来 的 的 记 记 录 录 , , 然 然 后 后 重 重 新 新 填 填 制 制 正 正 确 确 的 的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一 一 并 并 登 登 记 记 入 入 帐 帐 。 。 如 如 果 果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和 和 借 借 贷 贷 方 方 向 向 正 正 确 确 , , 只 只 是 是 金 金 额 额 错 错 误 误 , , 也 也 可 可 另 另 行 行 填
32、填 制 制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增 增 加 加 或 或 冲 冲 减 减 相 相 差 差 的 的 金 金 额 额 。 。 更 更 正 正 后 后 应 应 在 在 摘 摘 要 要 中 中 注 注 明 明 原 原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的 的 日 日 期 期 和 和 号 号 码 码 , , 以 以 及 及 更 更 正 正 的 的 理 理 由 由 和 和 依 依 据 据 。 。3报 报 出 出 会 会 计 计 报 报 表 表 后 后 发 发 现 现 记 记 帐 帐 差 差 错 错 时 时 , , 如 如 不 不 需 需 要 要 变 变 更 更 原 原 来 来 报 报 表
33、表 的 的 , , 可 可 以 以 填 填 制 制 正 正 确 确 的 的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一 一 并 并 登 登 记 记 入 入 帐 帐 。 。 如 如 果 果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和 和 借 借 贷 贷 方 方 向 向 正 正 确 确 , , 只 只 是 是 金 金 额 额 错 错 误 误 , , 也 也 可 可 另 另 行 行 填 填 制 制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增 增 加 加 或 或 冲 冲 减 减 相 相 差 差 的 的 金 金 额 额 。 。 更 更 正 正 后 后 应 应 在 在 摘 摘 要 要 中 中 注 注 明 明 原
34、原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的 的 日 日 期 期 和 和 号 号 码 码 , , 以 以 及 及 更 更 正 正 的 的 理 理 由 由 和 和 依 依 据 据 。 。 红 红 字 字 冲 冲 帐 帐 除 除 了 了 用 用 于 于 更 更 正 正 的 的 错 错 误 误 外 外 , , 还 还 可 可 以 以 用 用 于 于 下 下 列 列 事 事 项 项 : : 经 经 济 济 业 业 务 务 完 完 成 成 后 后 , , 发 发 生 生 退 退 回 回 或 或 退 退 出 出 ; ;2经 经 济 济 业 业 务 务 计 计 算 算 错 错 误 误 而 而 发 发 生 生 多
35、多 付 付 或 或 多 多 收 收 ; ;3帐 帐 户 户 的 的 借 借 方 方 或 或 贷 贷 方 方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需 需 要 要 保 保 持 持 一 一 个 个 方 方 向 向 ; ;4其 其 它 它 必 必 须 须 冲 冲 销 销 原 原 记 记 数 数 字 字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 。 各 各 帐 帐 户 户 在 在 一 一 张 张 帐 帐 页 页 记 记 满 满 后 后 接 接 记 记 次 次 页 页 时 时 , , 需 需 要 要 加 加 计 计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的 的 帐 帐 户 户 , , 应 应 将 将 加 加 计 计 的 的 借 借 贷 贷 发
36、发 生 生 总 总 额 额 和 和 结 结 出 出 的 的 余 余 额 额 记 记 在 在 次 次 页 页 的 的 第 第 一 一 行 行 内 内 , , 并 并 在 在 摘 摘 要 要 栏 栏“承 承 前 前 页 页”月 月 、 、 季 季 、 、 年 年 度 度 末 末 , , 记 记 完 完 帐 帐 后 后 应 应 办 办 理 理 结 结 帐 帐 , , 为 为 了 了 便 便 于 于 结 结 转 转 成 成 本 本 和 和 编 编 制 制 会 会 计 计 报 报 表 表 , , 需 需 要 要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的 的 帐 帐 户 户 , , 应 应 分 分 别 别 结 结 出
37、出 月 月 份 份 季 季 度 度 和 和 年 年 度 度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 , 在 在 摘 摘 要 要 栏 栏 注 注 明 明“本 本 月 月 合 合 计 计”、 、“本 本 季 季 合 合 计 计”和 和“本 本 年 年 合 合 计 计”的 的 字 字 样 样 , , 在 在 月 月 结 结 、 、 季 季 结 结 数 数 字 字 上 上 端 端 和 和 下 下 端 端 均 均 划 划 单 单 红 红 线 线 , , 在 在 年 年 结 结 数 数 字 字 下 下 端 端 划 划 双 双 红 红 线 线 。 。 总 总 结 结 的 的 数 数 字 字 本 本 身 身 均 均 不
38、不 得 得 用 用 红 红 字 字 书 书 写 写 。 。 发 发 生 生 笔 笔 数 数 不 不 多 多 的 的 帐 帐 户 户 , , 也 也 可 可 不 不 结 结 总 总 。 。 不 不 需 需 要 要 加 加 计 计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的 的 帐 帐 户 户 , , 应 应 随 随 时 时 结 结 出 出 余 余 额 额 , , 并 并 在 在 月 月 份 份 、 、 季 季 度 度 余 余 额 额 下 下 端 端 划 划 单 单 红 红 线 线 , , 在 在 年 年 度 度 余 余 额 额 下 下 端 端 划 划 双 双 红 红 线 线 。 。 编 编 制 制 会 会 计
39、计 报 报 表 表 前 前 , , 必 必 须 须 把 把 总 总 帐 帐 和 和 明 明 细 细 帐 帐 记 记 载 载 齐 齐 全 全 , , 试 试 算 算 平 平 衡 衡 , , 每 每 个 个 科 科 目 目 的 的 明 明 细 细 帐 帐 各 各 帐 帐 户 户 的 的 数 数 额 额 相 相 加 加 总 总 和 和 同 同 该 该 科 科 目 目 的 的 总 总 帐 帐 数 数 额 额 核 核 对 对 相 相 符 符 。 。 不 不 准 准 先 先 出 出 报 报 表 表 , , 后 后 补 补 记 记 帐 帐 簿 簿 。 。 年 年 度 度 更 更 换 换 新 新 帐 帐 时
40、时 , , 需 需 要 要 结 结 转 转 新 新 年 年 度 度 的 的 余 余 额 额 , , 可 可 直 直 接 接 过 过 到 到 新 新 帐 帐 各 各 该 该 帐 帐 户 户 的 的 第 第 一 一 行 行 , , 并 并 在 在 摘 摘 要 要 栏 栏 内 内 注 注 明 明“上 上 年 年 结 结 转 转”字 字 样 样 。 。 必 必 要 要 时 时 , , 详 详 细 细 注 注 明 明 余 余 额 额 组 组 成 成 内 内 容 容 , , 在 在 旧 旧 帐 帐 的 的 最 最 后 后 一 一 行 行 数 数 字 字 下 下 面 面 注 注 明 明“结 结 转 转 下
41、下 年 年”字 字 样 样 。 。 结 结 转 转 以 以 后 后 的 的 空 空 白 白 行 行 格 格 包 包 括 括 不 不 结 结 转 转 余 余 额 额 的 的 帐 帐 户 户 , , 划 划 一 一 条 条 余 余 线 线 注 注 销 销 或 或 盖 盖 戳 戳 注 注 销 销 。 。 第 第 六 六 条 条 结 结 帐 帐 、 、 对 对 帐 帐 : : 结 结 帐 帐 是 是 结 结 算 算 各 各 种 种 帐 帐 簿 簿 记 记 录 录 , , 它 它 是 是 在 在 一 一 定 定 时 时 期 期 内 内 所 所 发 发 生 生 的 的 经 经 济 济 业 业 务 务 全
42、全 部 部 登 登 记 记 入 入 帐 帐 的 的 基 基 础 础 上 上 进 进 行 行 的 的 , , 具 具 体 体 内 内 容 容 如 如 下 下 : : 在 在 结 结 帐 帐 时 时 , , 首 首 先 先 应 应 将 将 本 本 期 期 内 内 所 所 发 发 生 生 的 的 经 经 济 济 业 业 务 务 记 记 入 入 有 有 关 关 帐 帐 簿 簿 。 。2本 本 期 期 内 内 所 所 有 有 的 的 转 转 帐 帐 业 业 务 务 , , 应 应 编 编 成 成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记 记 入 入 有 有 关 关 帐 帐 簿 簿 , , 以 以 调 调 整
43、整 帐 帐 簿 簿 记 记 录 录 。 。 如 如 待 待 摊 摊 、 、 预 预 提 提 费 费 用 用 应 应 按 按 规 规 定 定 标 标 准 准 予 予 以 以 摊 摊 销 销 提 提 取 取 。 。3在 在 全 全 部 部 业 业 务 务 登 登 记 记 入 入 帐 帐 的 的 基 基 础 础 上 上 , , 应 应 结 结 算 算 所 所 有 有 的 的 帐 帐 簿 簿 , , 具 具 体 体 方 方 法 法 参 参 见 见“记 记 帐 帐 规 规 则 则”的 的 第 第1 1点 点 。 。 对 对 帐 帐 是 是 为 为 了 了 保 保 证 证 帐 帐 证 证 相 相 符 符
44、, , 帐 帐 帐 帐 相 相 符 符 , , 帐 帐 实 实 相 相 符 符 。 。 具 具 体 体 内 内 容 容 如 如 下 下 : : 帐 帐 证 证 核 核 对 对 : : 是 是 指 指 各 各 种 种 帐 帐 簿 簿 的 的 记 记 录 录 与 与 会 会 计 计 凭 凭 证 证 的 的 核 核 对 对 , , 这 这 种 种 核 核 对 对 主 主 要 要 是 是 在 在 日 日 常 常 编 编 制 制 凭 凭 证 证 和 和 记 记 帐 帐 过 过 程 程 中 中 进 进 行 行 。 。 月 月 终 终 如 如 果 果 发 发 现 现 帐 帐 帐 帐 不 不 符 符 , ,
45、就 就 应 应 回 回 过 过 头 头 来 来 对 对 帐 帐 簿 簿 记 记 录 录 与 与 会 会 计 计 凭 凭 证 证 进 进 行 行 核 核 对 对 , , 以 以 保 保 证 证 帐 帐 证 证 相 相 符 符 。 。2帐 帐 帐 帐 核 核 对 对 每 每 月 月 一 一 次 次 , , 主 主 要 要 是 是 总 总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各 各 帐 帐 户 户 期 期 末 末 余 余 额 额 与 与 各 各 明 明 细 细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帐 帐 面 面 余 余 额 额 相 相 核 核 对 对 , , 现 现 金 金 、 、 银 银 行 行 存 存 款 款 二 二
46、级 级 帐 帐 与 与 出 出 纳 纳 的 的 现 现 金 金 , , 银 银 行 行 存 存 款 款 日 日 记 记 帐 帐 相 相 核 核 对 对 , , 会 会 计 计 部 部 门 门 各 各 种 种 财 财 产 产 物 物 资 资 明 明 细 细 类 类 帐 帐 期 期 末 末 余 余 额 额 与 与 财 财 产 产 物 物 资 资 管 管 理 理 部 部 门 门 和 和 使 使 用 用 部 部 门 门 的 的 保 保 管 管 帐 帐 相 相 核 核 对 对 等 等 。 。3帐 帐 实 实 核 核 对 对 分 分 两 两 类 类 : : 第 第 一 一 类 类 现 现 金 金 日 日
47、记 记 帐 帐 帐 帐 面 面 余 余 额 额 与 与 现 现 金 金 实 实 际 际 库 库 存 存 数 数 额 额 相 相 核 核 对 对 , , 银 银 行 行 存 存 款 款 日 日 记 记 帐 帐 帐 帐 面 面 余 余 额 额 与 与 开 开 户 户 银 银 行 行 对 对 帐 帐 单 单 相 相 核 核 对 对 , , 要 要 求 求 每 每 月 月 核 核 对 对 一 一 次 次 ; ; 第 第 二 二 类 类 各 各 种 种 财 财 产 产 物 物 资 资 明 明 细 细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帐 帐 面 面 余 余 额 额 与 与 财 财 产 产 物 物 资 资 实 实
48、有 有 数 数 额 额 相 相 核 核 对 对 , , 各 各 种 种 往 往 来 来 帐 帐 款 款 明 明 细 细 帐 帐 帐 帐 面 面 余 余 额 额 与 与 有 有 关 关 债 债 权 权 债 债 务 务 单 单 位 位 的 的 帐 帐 目 目 核 核 对 对 等 等 , , 要 要 求 求 每 每 季 季 核 核 对 对 一 一 次 次 。 。 附 附 则 则 四 四 、 、 借 借 款 款 和 和 各 各 项 项 费 费 用 用 开 开 支 支 标 标 准 准 及 及 审 审 批 批 程 程 序 序 第 第 一 一 条 条 为 为 进 进 一 一 步 步 完 完 善 善 财 财
49、务 务 管 管 理 理 , , 严 严 格 格 执 执 行 行 财 财 务 务 制 制 度 度 , , 依 依 据 据 规 规 范 范 化 化 管 管 理 理 实 实 施 施 大 大 纲 纲 , , 特 特 制 制 定 定 本 本 标 标 准 准 及 及 程 程 序 序 。 。 第 第 二 二 条 条 借 借 款 款 及 及 报 报 销 销 审 审 批 批 程 程 序 序 出 出 差 差 人 人 员 员 借 借 款 款 , , 必 必 须 须 先 先 到 到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领 领 取 取“借 借 款 款 凭 凭 证 证”, , 写 写 明 明 出 出 差 差 时 时 间 间 、 、
50、地 地 点 点 , , 借 借 款 款 金 金 额 额 原 原 则 则 按 按“往 往 返 返 车 车 费 费+( ( 住 住 宿 宿 费 费+生 生 活 活 补 补 助 助 ) )*预 预 计 计 出 出 差 差 天 天 数 数”计 计 算 算 借 借 款 款 金 金 额 额 , , 填 填 写 写 好 好 该 该 凭 凭 证 证 后 后 , , 先 先 经 经 部 部 门 门 经 经 理 理 同 同 意 意 , , 再 再 由 由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批 批 准 准 , , 最 最 后 后 经 经 总 总 经 经 理 理 审 审 批 批 后 后 , , 方 方 予 予 借 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