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概述 第第7 7章章.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 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 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 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 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8.1.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 (1)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 号,1991年7月9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立
2、法现状 8.1概述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 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施行。 (7)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 号,2004年4月30日施行。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 号,2004年12月1日施行。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 号,199
3、1年7月9日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 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 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 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 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
4、力,致使伤亡人数 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 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安全生产劳 动保护制度、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追究制度
5、等。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建设 单位 的 安全 责任 第六 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建设 单位的 安
6、全 责任 第九 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 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 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 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层数 工程总造价工程类别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 期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电话 项目负责人电话 经办
7、人电话 施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电话 项目负责人电话 项目安全负责人电话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监理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电话 项目负责人电话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审查内容 审查 结论 建设单位 应提供如 下资料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安全 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等内容。 设计单位对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报告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并经施工单位签收确认。 建设单位 应提供
8、的 监理单位 资料 资质证书 项目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方案 建设单位 应提供的 施工单位 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保证措施 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安全生产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勘察 单位的 安全 责任 第十 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
9、件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设计 单位的 安全 责任 第十 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 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 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 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 其设计负责。 例如:地下室抗浮施 工要求;附着塔吊结 构验算;变形缝支护 要求
10、;空间钢结构合 拢要求、央视大厦钢 结构安装定位考虑P- 效应的反向变形施 工要求、筒仓群仓装 仓均衡压仓要求等。 央视新大楼如何实现需要的斜率? 对于这种从未实践过的建筑形式,央视新大楼的施工模拟显得 异常重要。“大楼要通过特别的施工模拟分析,真实地反映建造过 程中结构的受力状态。” 按照设计,央视大楼的塔楼双向倾斜度均为6度,倾斜的建筑, 都存在P-效应,也就是说,建筑结构在外力的作用下,会进一步 增加侧移值,并且引起结构内部各构件产生附加内力。由于P效 应的影响,如果建筑在建造过程中不断加大倾斜度,将降低结构的 承载力和结构的整体稳定。 “也就是说,我们势必需要一个反向的变形,但每一个点
11、要反向 倾斜多少,我们需要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变形情况反向变形,这对我 们这个大楼非常重要。” 而为了控制变形,建筑的重量越轻越好。但央视新大楼如此庞 大,以至于仅钢结构自身就重达12.5万吨,再加上楼板及玻璃幕墙 的重量以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荷载(设备、人)的重量,对控制结 构变形提出了巨大挑战。 “结构和混凝土楼板、玻璃幕墙应该保持怎样的施工顺序关系, 以使得结构的位移能够控制,这需要做很多分析,这方面工作的深 度在之前的高层建筑大楼建设中从来没有遇到过。”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监理 单位的 安全 责任 第十 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
12、设 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1)发 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 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步骤)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监理 单位 的 安全 责任 第十 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机械 设备 租赁 安装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十 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 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
13、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 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 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 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
14、果、鉴 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机械 设备 租赁 安装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十 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 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 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机具 检测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十 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 整体提升脚手架、
15、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 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二 十一 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 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 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二 十一 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 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
16、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二 十三 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质2004213号 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 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 部门。 第四条
1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 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 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 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 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 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建质2004213号 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 法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 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 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18、和施 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二 十四 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 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24号,2004年4月1日起施 行。 第十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 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 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 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
19、案,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 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 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 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二 十五 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 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20、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二 十六 条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 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1、(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 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2004年12月1日施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包 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
22、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 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 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 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 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 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河南省电力公司综合调度楼 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 基坑支护竣工 摄于2008年12月23日 Depth 16m local depth 19m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 2004213号,2004年12月1日施行。 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 (四
23、)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 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卸料平台 整体提升脚手架 悬挑支撑与斜拉杆 三角支撑细部节点 悬挑脚手架 一般每隔两层设置 悬挑支撑与斜拉杆 三角支撑 悬挑 脚手 架 附着式塔吊 附着式塔吊 悬挑 脚手 架 悬挑脚手架 一般每隔两 层采用水平 悬挑斜拉支 撑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 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2004 年12月1日施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
24、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 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 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 2004213号,2004年12月1日施 行。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 员编制
25、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 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 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 办法建质2004213号,2004年12月1日施行。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 (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 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 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
26、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 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 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8.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和相关法规 8.2.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 办法建质2004213号,2004年12月1日施行。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 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7、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 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 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 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二 十七 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 字确认。(现场安全作业交底)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二 十八 条
28、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 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 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 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 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 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 约定执行。 施工起重机械 安全警示标志 鑫苑国际城市花园 施工现场出入通道 口安全警示标志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二 十九 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 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 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
29、膳食、饮水、休 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 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 品合格证。 生活区施工区 祥和大道 郑州供电公 司西区综合 调度中心 2008年10 月20日 建设部质量 安全司 抽查河南省 7个在施项目, 其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评 比排名第一。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三 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 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 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
30、少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 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 封闭围挡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三 十一 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 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 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 明显标志。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三 十二 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 程和违章操
31、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 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三 十三 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等。 第三 十四 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 查验。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三 十五 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
32、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 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 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三 十五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 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监督检验合格。 建筑升降机检测合格证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三 十五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 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 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3、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 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 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34、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 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 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三 十六 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
35、至 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 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建办质200520号) 一、有关人员应及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的安全生产考核;督促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前,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 时,要告知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 时对投标人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 查。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依法对已经 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进行审查,
36、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的人员,企业不得聘任 其担任三类人员相关职务。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单位 安全 责任 第三 十七 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监督管 理 第四 十三 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
37、)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 者暂时停止施工。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事故 现场 保护 第五 十一 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 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 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 关证物。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法律 责任 勘察 设计 单位 第五 十六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38、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法律 责任 施工 单位 第六 十二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 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
39、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 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 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 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 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 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 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40、的。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法律 责任 施工 单位 第六 十四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 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 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 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 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 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
41、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 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 (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法律 责任 施工 单位 第六 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 格即投入
42、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 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法律 责任 监理 单位 第五 十七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有关
43、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法律 责任 注册 执业 人员 第五 十八 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 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 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法律 责任 施工 人员 第六 十六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法律 责任 施工 人员 第六 十六 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 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
45、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建设 设计 单位 安全 管理 第三 十七 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 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四 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 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建设 单位 责任 第四 十二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
46、)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 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 形。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企业 责任 第四 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 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 十一 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 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 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企业 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
47、 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施工 企业 法律 责任 第七 十一 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 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事故 调查 第三 条 三、事故调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 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 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 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 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48、、原因、人员伤亡及直 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事故 调查 第三 条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简要 条款 主要内容 事故 处理 第四 条 四、事故处理 (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 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 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 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