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炔瓶管理、使用安全评价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和要求事 实 记 录结论评价依据 1 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1. 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 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 作人员; 3. 有符合规定的场地、 设施、 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 4. 认 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36 条 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 不得回收和充装。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37 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 应逐只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2、: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 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37 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 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37 条 作; 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38 条 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 位制造的乙炔瓶;2不符合本规程第规定的进口乙炔瓶;3档 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39 条 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
3、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 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40 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 否则严禁充装: 1 钢 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3颜色标记不 符合 GB7144 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4附件不全、损坏 或不符合规定的;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 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 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8首次 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40 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 GB13
4、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 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41 条 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 一般不小于 0.015m3/hL; 瓶壁温 度不得超过 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 却;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42 条 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乙炔充装量和静置 8 小时后瓶内压力,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 规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43 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
5、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 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 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 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至少保 存 12 个月。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44 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47 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 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 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 检验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50 条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
6、期超过三年 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52 条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 质量有怀疑;3乙炔瓶皮重异常;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 发黑的痕迹;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提前检验的。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53 条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57 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58 炔瓶的安全管理,
7、 并做到: 1 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 故应急处理措施; 4 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 (含装卸、 押运、 驾驶) 、 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 不超过 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60 条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 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 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 运输车、 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 重要机关和有明火
8、的场所; 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3不应长途运 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 倒置; 5 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 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 扎;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 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61 条 不得超过厢体高度;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 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62 条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
9、降温等设施,不得 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乙炔瓶不 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62 条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 并设置“乙炔危险”“严 禁烟火”的标志;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62 条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氧气瓶、 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 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62 条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 得小于 10m 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 在电绝缘体上使用;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 40以 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 63 条 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 必须留有不低于 0.05MPa 的剩余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