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全文-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5号【发布日期】2021-08-20【实施日期】2021-10-01【效力级别】法 律前言【修改变更】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2、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改变更 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功能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法治保障。我国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颁布,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颁布,1998年、2009年和2011年先后3次修正。兵役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提高全民国防意识,保障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兵役法,主要基于3点考虑。一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以习
3、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时代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聚焦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二是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需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我军领导指挥体制、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整体重塑,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逐步落地,对调整完善我国公民入役、服役、退役等兵役政策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亟需对兵役法进行修订,为推进落实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三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深入推进,对新时代征集高素质兵员、吸引保留优秀人才长期服役、妥善安置转业退伍军人、监督惩处
4、兵役违法行为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完善兵役法,进一步提高兵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修订背景2017年6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军委国防动员部牵头,成立修订兵役法专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的指导下,在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等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开展座谈调研和实地考察,围绕重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试点验证,广泛组织问卷调查,多次征求军地各级意见建议,形成兵役法修订草案。2020年10月至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两次审
5、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开展座谈调研,反复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过程 这次修订兵役法,注重把握4个方面原则。一是以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为根本指向。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兵役工作的战略定位和时代方位,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我国兵役政策制度进行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二是以备战打仗为有力牵引。适应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
6、动员体制,为建设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促进我军战斗力的生成提高提供政策制度保障。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内在驱动。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军地权责、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四是以服役光荣为鲜明导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决策部署,对兵役宣传、入役宣誓、抚恤优待、退役安置、奖惩激励等进行统筹安排,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军地形成共识、实践验证可行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凝聚全社会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的强大合力。基本原则这次修订,将我国兵役基本制度由“实行义务兵与志
7、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主要是为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军士已成为士兵服役主体的基本现状,在继续保留义务兵役制基础上,在兵役基本制度的表述中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以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修订后的兵役法,没有对民兵进行规范,主要是考虑民兵作为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国防法中作出规定,下步还将专门出台法律进行规范;调整优化预备役制度,明确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这有利于预备役与现役一体衔接,提高预备役的建设质量。兵役基本制度的调整兵役登记是兵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
8、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基础工程。这次修订兵役法,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信息管理等进行系统规范,有利于强化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发挥兵役登记作为优质兵员征集“蓄水池”和战时兵员动员“调节器”的特殊作用。修订后的兵役法从3个方面对兵役登记作了新的规定。一是重新界定兵役登记类别。将兵役登记分为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以便更好掌握公民兵役状况和兵员潜力底数,为做好平时兵员征集、提高预备役人员编组质量和战时兵员动员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完善兵役登记程序办法。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
9、服预备役条件的,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三是规范兵役登记信息管理。明确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规范兵役登记 聚焦征兵主阵地这次修订,着眼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对高素质兵员的现实需要,健全征兵工作机构,优化征集标准条件,增加征集次数,为征集更多优质兵员提供支撑。修订后的兵役法,为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需要,明确“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针对当前大学生已成为征集新兵的主体对象,高校作为征兵工作主阵地的实际,
10、进一步加强高校征兵组织机构建设,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以此保障高校征兵工作有效落实。为征集更多高素质兵员,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6周岁,进一步拓宽军队缺少的、专业特殊的、地方优势的高学历人才参军入伍渠道。这次修订对平时征集工作的新的规定和考虑修订后的兵役法,明确了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调整完善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政策,规定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主要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维护公民服现役期间的户籍权益。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地方政府全额负
11、担,调整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有利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均衡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兵役负担,缩小优待金地区差异。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主要是为了树立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人尽其才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义务兵队伍吸引力,鼓励义务兵在部队建功立业,延揽更多高素质人员快速进入军士队伍。修订对公民服现役期间的待遇保障的规定和考虑修订后的兵役法明确,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
12、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这样修改,拓宽了安置渠道,树立服役时间越长、贡献越大、安置越好的鲜明导向,有利于鼓励军人长期安心服役,解决军人退出现役的后顾之忧。这次修订对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调整和考虑这次修订,在充实兵役法有关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等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个人和单位在兵役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违法情形和处罚措施。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以及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原法规定的惩处措施基础上,增加了“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惩处
13、措施。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办法。这样修改后,强化了对公民依法服兵役的约束力,明晰了地方政府、兵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律权责界面。此次修订对个人和单位在兵役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的规范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兵役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也关系到千家万户。一是抓好学习宣传。持续推动兵役法的宣传解读,让法律的宣贯工作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二是严格依法实施。军地各级应当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兵役法的贯彻执行,严格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特别是各级兵役机关,要带头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法律的各项要求,为推动新时代兵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
14、大努力。三是完善配套政策。中央和国家机关、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将依据新颁布的兵役法,修订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完善下位法规政策,努力构建军地一体、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新时代兵役政策法规体系。营造浓厚氛围 严格依法实施 完善配套政策目录Contents 01总则总则02兵役登记兵役登记03平时征集平时征集04士兵士兵的的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和预备役05军军官官的的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和预备役目录Contents 06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07战时兵战时兵员员动动员员08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09退役退役军军人人的的安置安置10法
15、律法律责任责任11附附 则则总 则第一章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
16、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第八条全国的兵役
17、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
18、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条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二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兵役登记第二章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19、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第十四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第十五条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第十六条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
20、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第十八条平时征集第三章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
21、工作。第十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二十条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二十一条在征集期间,
22、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二十二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第二十三条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二十四条士 兵 的 现 役 和 预 备 役第四章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第二十五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六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
23、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第二十八条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
24、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第三十条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三十二条军 官 的 现 役 和 预 备 役第五章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
25、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三十三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
26、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三十七条军 队 院 校 从 青 年 学 生 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八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第三十九条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
27、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四十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战时兵员动员第七章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四十三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
28、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第四十四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第四十五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四十六条服 役 待 遇 和 抚 恤 优 待第八章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
29、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第四十七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
30、民入伍时保留户籍。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第五十条现役军
31、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第五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第五十二条退役军人的安置第九章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32、。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
33、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第五十四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
34、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第五十六条法律责任第十章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
35、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第五十七条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五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
36、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贪污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第六十三条附则第十一章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六十四条本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