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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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全文-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发布日期】2021-08-20【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法 律前言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监察官法的制定实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立法背景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

2、位,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一是在总则部分对监察官履职提出原则要求。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等。二是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监察官的角度,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同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三是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针对性规定。立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义务也是责任,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对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3、列明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责问责。监察官法作为规范监察官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法,对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作出哪些制度安排?一是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渠道;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严底线,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二是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观、公正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

4、和廉洁自律情况。三是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规定了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四是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加强监察学科建设,能够推动高校研究资源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是监察官法的重要立法目的,监察官法在内容上是如何具体贯彻的?第一,监察官等级的性质。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增加的职业称号,目

5、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监察官制度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监察官等级为压实监察官责任、规范对监察官的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第二,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监察官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包括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五个方面,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提前选升作出规定。制度设计将资源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监察官拓展成长空间。同时,考虑到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工作专业性较强,参考其他等级衔级制度的通行做法,在监察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

6、另行规定。监察官法规定了监察官等级制度,有什么考虑?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监察官严格自我约束,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三是在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察官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

7、官的考核等等,鲜明体现强化监督的理念。四是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这是监察官法的一个特点,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监督措施;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监察官法将强化对监察官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在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

8、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目录Contents 01总则总则02监察官的监察官的职责、义务职责、义务和和权利权利03监察官的条监察官的条件件和和选用选用04监察官的监察官的任免任免05监察官的监察官的管理管理目录Contents 06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07监察官的监监察官的监督督和和惩戒惩戒08监察官的监察官的职业保障职业保障09附附则则总 则第一章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一条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

9、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第二条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

10、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第四条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第六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第七条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二章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公

11、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第九条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五)忠于职守,勤

12、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八)自觉接受监督;(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监 察 官 的 条 件 和 选 用第三章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13、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

14、合惩戒对象的;(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第十四条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第十五条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十六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第十七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

15、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第十八条监察官的任免第四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

16、誓。第二十条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三)退休的;(四)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五)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二十二条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第二

17、十三条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三)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第二十四条监察官的管理第五章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第二十五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第二十六条监察官等级的

18、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第二十七条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第二十九条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条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

19、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第三十二条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第三十三条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第三十四条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五条监 察 官 的 考 核 和 奖 励第六章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三十六条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

20、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第三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三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三十九条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第四十条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

21、,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五)有其他功绩的。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监 察 官 的 监 督 和 惩 戒第七章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三条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员,对

22、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四十五条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第四十六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

23、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七条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第四十八条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

24、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理。第五十条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第五十一条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贿赂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

25、谋私的;(五)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六)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七)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八)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九)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十)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十二条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五十三条实行监察官

26、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四条监 察 官 的 职 业 保 障第八章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三)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

27、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六条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第五十七条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第五十九条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

28、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六十条监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第六十一条监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第六十二条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条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第六十四条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六十五条附则第九章有关监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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